一、起诉人起诉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状应加盖公章;原告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起诉状上签名或捺手印。起诉状正副本均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
2、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各一份。受委托代为起诉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材料;
3、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原告在起诉时即应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并填写好证据目录。
二、经审查,对材料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将予以受理,并办理相关立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法院将一次性告知起诉人应补充的材料,并将起诉材料退回起诉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将在收到起诉状后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1、起诉人递交起诉材料时一并申请司法救助的,应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2、根据法律规定,本院在接到原告提交的诉讼状后,将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对不符合条件,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3、原告应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的被告为三十日)内提交答辩状,并确认自己的受送达人和送达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被告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被告不确认受送达人和送达地址的,承担送达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4、原、被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示或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