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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现代司法理念
作者:郭本强  发布时间:2014-04-14 09:16:46 打印 字号: | |
  理念,顾名思义即观念。而现代司法理念则是人们在认识司法客观规律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的基本观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当前,现代司法理念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如何树立科学的现代司法理念,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司法为民是现代司法理念的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现代司法理念,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人人都需要不同程度的具备现代司法理念,才能建立一个良性的法治秩序。社会公众树立起法律至上的现代司法理念,法律至上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使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有着非常崇敬和尊重的心理,在他们面前法律是神圣而又庄严的,把司法作为保护权利的最后防护线。法官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团体,法律赋予了他独立的审判权,需要对现代司法理念有着更为深层次的理解,表现为系统性、全面性。他们以法治原则为行为准则,将法律置于无尚崇高的地位,刻意追求司法公正、司法公开等,社会公众才会予以认可,从而赢得他们的尊重,增强司法公信,社会公众从真正意义上接受司法权威,接受并履行法院的裁决,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正是基于他们共同遵循了客观规律,才会使司法与守法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和谐统一,有力地推动了依法治国的进程。法官司法为民,才能深层次地理解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对于社会公众而言,顺应了广大公众的需求,赢得了广大公众的信任。因此,现代司法理念成为人们在一个健康、法治社会中的共同信仰。

  为此,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其观点。

  一是司法公正意识。法官要以不偏不倚的主观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纠纷,实现公平与正义的目标。司法公正包含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对于当事人而言,失去了实体权利的主张,诉讼自然也就没有了意义:对于法官而言,失去了实体公正,审判工作自然也就没有了价值,司法为民也就无从谈起。实体公正便成为司法公正的核心,因此,在审判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观念受到了长期,广泛的影响,往往存在与法不符的传统观念和做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也遇到了挑战,因为执法这个环节出现了问题,没有依照法律执行,诉讼法在某种程度上形同虚设,即使做到了实体公正,也会使当事人产生一种想法,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有主观偏向的倾向,在社会上引起公众的非议,从而案件的司法公信。因此,我们在追求实体公正的同时,也要重视程序公正,打破"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强调案件的质量,捍卫法律的尊严。

  二是司法效率意识。法官要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讼累,体现诉讼经济原则。"迟到的裁判是不公正的裁判,"即使是案件的实体,程序皆是公正的,由于审理案件的期限被拖延,从而影响了诉讼效果。讲公正必须讲效率,提高效率可以促进司法公正,减少积案,减少当事人讼累,降低诉讼成本。因此,从司法为民的理念出发,追求快立、快审、快执,据报道,某些法院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偿试,诸如小额诉讼简易化,大大缩短了案件审理同期,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是司法中立意识。法官以中立的第三者身份出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纠纷。长期以来,由于受到诉讼程序主导意识过强等因素的影响,诉讼权利与审判权往往客易混淆,以审判权利代替诉讼权利,角色发生了错位,法官从某种意义上说应当是法的裁判官,如此会影响法官中立地位,中立地位的偏离,导致了客观上侵犯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由于角色错位,往往有先入为主的判断,与另一方当事人形成对立,在庭审中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争辩,以证明其判断。这种传统的干预或代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观念缺乏科学性,引起当事人不必要的猜疑,同时引起社会公众对法律公正的质疑,包括对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情感公正的质疑。这就需要法官认清自己的角色,摆正位置,处于绝对的中立地位,以“裁判员”的身份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明晰审判权与诉讼权利的界限,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是法官公正裁判的前提。因此,法官要树立起现代司法理念,突破传统思维模式的束缚。

  四是司法公开意识。司法活动应置于社会公众监督之下,以求实现公正和权威。纵观我国审判方式改革历程,不论是在立法上或是审判实践当中,都突出强调了审判公开。我国三大诉讼法都在公开原则,公开庭审,公开宣判方面有了很大提高。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这样,送达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我们不妨称其为公开送达。社会是发展的,需要我们的审判工作与时俱进,强化法官的公开意识。裁判过程要公开具有重大的意义。裁判的依据,理由是什么,裁判文书要强调其说理性,就是公开法官的审判思维,把它从封闭状态中展示给社会公众。笔者认为,除法律有明文规定以外,审判活动都应公开,接受外界监督,包括当事人,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开是监督的基础,也是司法公信的必要前提,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增强了,才会被社会公众更多地了解和理解,其裁判也更易于被当事人所接受,社会监督也就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和功能。

  五是司法程序意识。司法活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而且与其他国家活动相比,司法程序性要求更为严格。司法活动必须纳入到严格的程序中来,才能有章可循,有条不紊,我们应当树立执法必严的观念,不能有丝毫的随意性,要不折不扣地执行法的规定,“要想使整个社会相信法院裁判的公正,只能通过合理、科学、正当的司法程序。”如果不严格地执行司法程序,法律的权威也就因此而动摇,人们对法律的无上崇敬和尊重就无从谈起,具备现代司法理念者,应当树立程序合法、程序正当,才能谈得上司法公正的观念,从这个意义上讲,才能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案件。

  社会是向前发展的,我们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就必须打破原有的司法观念,转变思维模式,加快司法改革的步伐。以科学的态度衡量司法基本理念,按客观规律办事。以发展的观念日臻完善现代司法理念,不断注入新鲜的血液,使现代司法理念始终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总之。一句话,司法为民是现代司法理念的思想灵魂,亦是现代司法理念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来源:行政庭
责任编辑:郭本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