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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工作中的监督
作者:孙玉明  发布时间:2014-04-14 09:23:25 打印 字号: | |
  一,要正确对待在社会转型时期所出现的问题,充分认监督职能作用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轨和社会变革的特殊历史时期。这个时期,是一个旧体制和新体制相互转换彼消此长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旧体制没有完全退出历史舞台,新体制又没有完全占有主导地位,两种体制都在发挥作用,相互影响。由此而产生相互干扰又不能有效的发挥作用的现象。一方面,旧体制的权力格局和体系被打破,但其运转的惯性仍然存在;另一方面,新体制的权力格局和体系正在形成,但还很不完善。又由于我们实行的是渐进式的改革,这就在客观上造成了两种体制共存,并且在短时期内还不能完全消失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极可能产生很大的摩擦和冲突,又会使新旧体制在转换衔接过程中出现一些空间地带,使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出现暂时的和局部的失序状态。由于旧的权利意识在短时间内不可能消失,如果不能正确处理和对待,就会造成权力的失控和异化,产生严重的腐败问题。因此,建立健全各种有效的监督机制,尽可能最大限度的实现监督,以弥补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形成的空间,缩短体制转换的过程,加快改革的步伐。

   就监督本身而言,它就是运用察视、督促等手段促使一定的人或组织作为或不作为的一种有目的的预防和纠编活动。所谓的察视其实质就是从一定的角度以一定的形为规范标准,对被监督者之行为和活动进行考察、监视和评价,对违背规范的行为和活动予以揭露,最终得以纠正和处理;督促则是通过持续不断的有成效的监视,形成一种稳定的客观压力,促使、引导被监督者的行为和活动向着既定的正确的方向发展。监督是对权力的制约。督促则是预防,而察视则是纠编,两者共同作用的结果,保证监督功能得以有效实现。

   作为司法工作中的监督,也同样要显示上述作用,司法工作也概莫能外,它也是处在整个社会的大环境中,人们的司法意识、司法理念也是在既受传统的司法意识理念的影响,同时也受到新的司法意识的冲击。人们的思想意识十分活跃,在这种情形下,研究如何发挥监督的职能作用,如何提高对监督意义的认识,是作好政法工作的很关键一环。

   二、监督的关键在于监督的实现

   怎样才能保证监督的实现,这是实施监督的关键。要实现有效的监督,首先要有较高的民主程度,权力的运作,要公开透明,给监督者起码的知情权,在实施有效的监督过程中,及时发现权力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警示、制止,使很多违法、违纪问题在初期得以纠正,不至于铸成大错。其次,实施有效的监督,必须以权力作为后盾。因为监督是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的制约,没有权力做后盾,监督则是一句口号,没有权威性和约束力。第三,监督是一种外在的力量,是某一种监督主体,对被监督者的限制活动,如果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同为一体,则是我们常说的自我监督,与严格意义上的监督是有区别的。第四,监督必须有一定的独立性,能独立行使监督权,只向赋予监督权的组织负责,而不受其它任何机关、团体、组织的干预。第五,监督应具有强制性,监督的实现不是建立在被监督者自愿的基础上的。既不管监督者是否愿意接受监督,监督都必须进行,这一点是实施有效监督非常重要的一点。实施有效监督必须具备上述条件,否则监督则无法实现。

  要注重发挥政法内部纪检监察职能作用的同时,还应注重外部的监督,建立健全人大、政协,行政机关,特约监督员、新闻媒体等为主的监督网络。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的监督加大对重点岗位的监督,及时对违法、违纪苗头的干警进行警示,对尚不构成违法、违纪的干警进行内部组织处理等手段有效的防止重大违法违纪的现象发生。建立一支作风硬,业务精的司法干警,真正发挥出政法队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三、监督的真正意义不仅仅是监督的本身,要充分认识它的保护作用

  人们一谈起监督,往往是从监督的字面意义上去理解和认识。总是离不开制止、限制、约束这样一些误区,更有甚者,误认为监督就是相互掣肘,就是拆台,是对自己的不信任等,由此就很可能产生一些对监督的反感情绪,进而产生抵制监督,规避监督的意识。从现在媒体曝光的一些大要案完全可以看出,出现问题的原因固然在其主观因素,但客观因素之一的抵制不接受监督也是很重要的因素。我们的一些领导干部,由于缺乏严于律已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导致很多有效的监督无法实现。再加上目前我们的监督机制还不很健全,监督不到位,也造成了监督力度大打折扣,至使一个人在犯罪的道路一步步陷进去,越陷越深,最后不能自拨。河北省国税局原局长李真自己就承认:虽然有人管我,但没有人能监督我。到了国税局后也没有人能管我了。从这个例子也完全可以看出,如果当初在发现他的问题时,就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监督,制止,警示,使其手中的权力不被滥用,即使最初被处理,起码不会铸成大错,罪不当诛,由此可见监督的意义不仅仅是监督的本身,保护的作用也就不言而喻了。    

  一个人的正确思想认识,不是与生俱来的,只能由后天所受的教育,环境的影响而形成的,做为一个政法干警,由其是在社会大变革的环境中,各种思想意识在不断的分化、组合,新旧的思想意识在不断发生撞击,有时是很激烈的撞击。如何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自觉加强道德修养,自觉抵制拜金主义,能否严于律已,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是对我们每个政法干警思想意识的一种严格考验。要坚持经常性的自我教育,不断提高自己的拒腐防变的能力,坚持清正廉洁的信念不动摇。从法官的工作实际中看,审判权大都掌握在合议庭、审判员、执行员的手中,法官都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律的空白也往往给法官在法律适用上提供了选择的余地,在这种情形下,能否做的秉公执法,体现司法公正,为民,特别是在巨大的金钱,物质利益诱惑面前不动摇,这时就需要有坚强的自律意识,需要有深厚的内功,牢固的定势。这种内功和定势就是来自于经常性的,不间断的,正面的,反面的,多形式的,正确的政治思想教育。额尔古纳市法院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活动中,采取了一些灵活多样的教育活动,坚持集中教育与经常性的教育,传统教育与现代教育相结合。前不久举办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知识竞赛,利用现代的技术手段,改传统的抢答为抢猜谜语决定抢答权的形式,形式新颖,寓教于乐,既活跃现场的氛围,又实现了教育的目的。受到了很好的效果。

  监督的作用在于约束,教育的目的在于增强自律意识,提高自我约束能力。要进一步强化经常性的教育机制,提高不愿为的自我自律意识。强化严管严治的惩戒机制,实现不敢为的惩戒目的。强化监督的细化延伸,建立不能为的监控网络环境。通过这种多手段,全方位的教育,保护,监督,惩戒,建立一支公正,公开,高效,廉洁的法官队伍,为实现理想的,和谐,富裕的额尔古纳做出新的贡献。
责任编辑:郭本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