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
一、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
二、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的,申请人如知晓需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名称。
三、提供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
四、提供被执行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及第三人的详细住址、经济收入和财产情况。
五、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六、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七、在诉讼期间已被保全的财产,如在执行中转移的,应提供财产下落和存放地点。
八、被查封和扣押的财产,依法作价后,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接收财产,又不能依法拍卖和处理的,造成执行不能的责任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九、需进行财产评估、鉴定、作价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预交。
十、人民法院依法启动执行程序后,在执行过程中,穷尽执行手段,查实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在六十日内提供上述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应承担案件终结、中止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风险责任。
说明:(1)此须知申请执行人阅后签名,留存卷宗内
(2)申请执行人身份证号码
(3)法人营业执照及代码证复印件
申请执行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