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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须知
作者:修蕾  发布时间:2014-04-15 09:45:19 打印 字号: | |
  被执行人:

  一、被执行的人应当无条件的,全面的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被执行人未在人民法院限期履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三、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拒绝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关财产状况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进行搜查。

  四、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2、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3、故意撕毁人民法院公告、封条的;

  4、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5、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

  6、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7、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8、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9、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打击报复的;

  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说明:此须知被执行人阅后签名,留存卷宗内。

                                             被执行人签名:

                                             年 月  日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