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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程序
作者:修蕾  发布时间:2014-04-15 09:51:03 打印 字号: | |
  一、 哪些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下列文书:

   l、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以及台湾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多少?

   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三、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原件同时提交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 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6、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四、执行费的缴纳情况?

  1、 没有执行金额或都价额的,每价交纳50元至500元。

  2、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