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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如何理解与适用
作者:武菲  发布时间:2014-04-22 08:54:32 打印 字号: | |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在总体上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结合。依照《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为个人财产,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据此有相当部分男女双方在结婚时对婚前财产作了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并在结婚登记前对特定财产办理了公证登记手续。尽管如此,在离婚时男女双方还是因为分割婚前财产发生争议。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结合工作实际及婚姻法规定精神,对夫妻财产作如下理解。

  1、原为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投入婚姻家庭使用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婚后夫妻分别保留的一方特有财产,虽经共同使用、管理也不转化为共同财产。

  2、婚后依约定保留或依法定保留一方所有的财产,其效力等同于婚前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可以依自已的意愿独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须征得对方同意;同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特有财产发生的债务,均应由其特有财产负清偿责任。

  3、用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购置的贵重生活、生产资料,如房屋、汽车、拖拉机等虽属个人使用,如无特别约定,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4、原为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投入婚姻家庭生活之用,但该财产的原物形态仍保持,并未毁损、消耗、灭失的,仍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将婚前个人财产投入婚姻家庭生活之用,并已被消耗完或毁损、灭失的,该方不得主张用夫妻共同财产加以补偿或抵偿。

  5、原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法律上处分,如转让、不论其是否投入家庭共同生活所获得的收益,如无特别约定仍为个人特有财产。

  6、原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投资。如入股、合伙或独资等形式,由其获得的收益为共同财产,所负的债务则先由其特定财产收益偿还,其不足部分,由其他该个人财产偿还,再不足部分应由该特定所有人负无限责任。

  7、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为夫妻一方特有财产,用处分该特有财产得到的收益(包括本金)再购得新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该新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8、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一方特有财产的孳息、改良后增值部分、共同动产的添附、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等为共同财产。

  9、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负担家庭生活费用时,夫妻得以各自婚前特有的财产分担,因此导致特有财产减少部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剩余部分仍为各方特有财产。

  总之,在司法实践中,应以婚姻法的原则规定以及相关解释和精神为依据,结合工作实践对夫妻财产制作公平、公正、合理的理解与适用。
责任编辑:郭本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