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被称为最大诚信合同,为此,《保险法》建立了许多与普通民商法不同的特殊规则,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就是其中较为重要的规则。在目前保险纠纷的处理过程中,有关告知的争执和纠纷日益增加,保险人常常以投保人未尽到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由于我国《保险法》对于告知、说明义务的规定并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关于适用如实告知义务规则存在较多问题。
一、如实告知义务的含义
如实告知,顾名思义就是知情者将所知道的情况,真实、全面且客观地反映给需要了解情况的人,不得刻意隐瞒或者篡改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回避真实情况。《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与此一致。此外,《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还对投保人应当知道但却不知道的情况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投保人应当知道但却不知道的情况,投保人也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并要如实告知保险人。
二、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
我国《保险法》第 16 条第 1 款仅仅规定如实告知义务人为投保人,保险人可以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作出询问。司法实践中,多数观点认为告知义务主体不仅限于投保人。笔者认为,保险实践中常常存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的情况,《保险法》第 16 条第 1款应当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规定以如实告知义务。主要原因有:首先,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最了解保险标的物的状况及危险发生的情况,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对自己身体状况最了解,有些重要情况若被保险人不告知投保人,即使投保人完全如实告知,保险人也无法了解。其次,被保险人是以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利害关系人,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被保险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所以,将被保险人排除在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之外不符合最大诚信原则。但是,实践中订立保险合同时,通常在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进行,被保险人并不一定在场,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常常难以履行告知义务。
三、如实告知义务的时间、方式及范围
(一)告知的时间
笔者认为,我国《保险法》16 条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在合同订立之前或订立时履行,属法定的先合同义务,不包括合同履行期间危险增加的及时通知义务。
(二)告知的方式和范围
1、方式。我国立法采用的是询问告知主义。《保险法》第 16 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实际上是如实回答保险人询问的义务。
2、关于如实告知的范围。我国《保险法》第 16 条第 1 款没有规定询问的具体方式,保险人询问内容可以不限于保险人在投保单中设置的询问内容,投保人对保险人的所有询问,包括口头的和书面的都要如实回答,而一旦发生纠纷,保险人主张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时,保险人须对投保单询问内容以外的询问及回答事项负举证责任。在保险实务中,因口头询问的举证困难,容易引起纠纷,保险人一般都采用书面询问的方式,由保险人在投保单中附加询问表,这样既可以明确保险人询问及投保人回答的事项范围,又可将保险人询问及投保人回答的内容记载下来,以避免将来举证困难。因此,建议在将来修改《保险法》时,将告知范围仅规定为书面询问。
四、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和免除
投保人一旦被认定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将无法获得投保利益。在保险实务中,告知义务的履行存在着千变万化的情况。
(一)如实回答义务是否以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为前提
目前,绝大多数保险人在了解被保险人的相关情况尤其是健康状况时,采用询问表的形式。该询问表上涉及诸多医学等方面的专业问题,如保险人对此未作说明,作为非专业人员的投保人有可能无法了解询问内容、询问意图而作出不准确甚至错误的回答。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以此作为解除合同、拒绝赔偿的理由,对投保人明显不公。因此在判断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之前,应首先审查保险人是否履行了对投保人应尽的询问事项的说明义务,尤其对采用询问表形式的保险合同,是否对询问表上相关专业内容和医学名词等作了必要的解释,是否存在询问问题不清楚、不明确而导致投保人作出不准确、错误回答的情形。笔者认为,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分别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的两项法定义务,是相互独立又相辅相成的,如实回答义务不以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为前提,但保险人询问的内容、事项清晰,足以使投保人能够理解,是投保人如实回答的前提。
(二)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可否因代理人对其行为的影响而消灭或减弱
笔者认为,投保人自己填写投保单的情况下,如保险代理人对保险公司询问的问题有误导,或对投保人在回答时的疑问不予解释的,则投保人可免责;保险代理人代填写投保单的情况下,投保单是否为投保人所确认,应当是对投保人是否有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判断标准。具体而言:(1)投保单内容虽由代理人代打勾或由代理人填写,但投保人最后签字确认的,应当视为投保人已经确认了投保单的内容。(2)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签字的,由于不能证明投保人是否确认填写内容,除非投保人认可,否则不能作为投保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依据。(3)投保人签字在前、代理人就告知事项的填写在后的,由于未经投保人确认填写内容,仍然不能作为认定投保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依据。
(三)体检程序的介入是否可以减轻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对此,我国《保险法》未作规定。许多人持肯定观点,并在审判实践中被广泛采纳。他们认为:如果保险人指定医生检查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削弱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这是因为保险人所知及应知事项,因其代理人(检查医生)的介入而扩大。因此,凡体检医生检查可以发现的病症,即为保险人所知;即使体检医生因学识经验不足,未能发现病症,或因故意或过失而作出错误的判断,也属保险人应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负告知义务。还有意见认为,被保险人确有影响保险人决定承保的疾病,只要体检未能发现,就应视为投保人的隐瞒不构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也有反对意见认为,体检是保险人内部核定是否承保的一个依据和参照,如实告知义务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体检不能代替也不能免除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总而言之,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中投保人十分重要的一项义务,其对维护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尽管如实告知义务有着如此重要的作用,很多人仍旧未能够正确理解如实告知义务的价值、意义以及性质和范围等,因此也产生了许多误解,致使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我们必须要对如实告知含义、时间、范围、方式等进行深入的研究,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了解如实告知义务,才能够避免因不了解如实告知义务而造成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