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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立案须知
  发布时间:2015-05-13 09:50:44 打印 字号: | |

登记立案须知

一、当事人的起诉或申请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下列起诉或申请,实行立案登记制:(一)一审民事起诉;(二)一审行政起诉;(三)一审刑事自诉;(四)初次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五)国家赔偿申请。

二、下列案件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执行,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一)上诉案件(二)申请再审案件(三)刑事申诉案件(四)执行复议案件(五)国家赔偿申诉案件

三、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行政起诉状参照民事起诉状书写。

 四、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一)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六)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五、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六)对于涉外的起诉,应当提供驻外使领馆的证明

六、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的;(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七、登记立案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但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经法院批准予以司法救助的除外。

八、当事人应当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正确行使诉权。对于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无理缠诉的,人民法院将加大惩治力度。对于有上述三种行为的人员或扰乱立案工作秩序的人员,人民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