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体现民主政治的一项现代司法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民主的具体体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正式施行至今,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结合工作实际,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情况进行了调研,总结了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分析了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情况
(一)人民陪审员基本情况。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现有人民陪审员30人,汉族20人,蒙古族4人,回族4人,朝鲜族1人,满族1人,其中:男性9人,女性21人,中共党员21人,民主普通群众9人。
1、学历结构。人民陪审员大学以上学历20人,大专学历9人,研究生1人。
2、年龄结构。人民陪审员21至30岁的3人,31岁至40岁19人,41岁至50岁7人,51岁至60岁1人。
3、职业分布。人民陪审员职业分布为党政机关18人,社区干部6人,事业单位4人,企业2人。
(二)参加审判活动情况。
参加陪审案件呈现调撤率高、判决率低、服判率高、上诉率低的现象,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很明显。我院今后要合理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各种类型案件,科学使用人民陪审员以解决人手不足问题,使用人民陪审员以解决服判息诉及调解率问题。
2014年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数138件,参审案件中提交审委会案件数61件,参审案件中调解撤诉案件数为45件。从参与审理的案件类型上看,刑事案件主要有:盗窃、抢劫、故意伤害、强奸、贩卖毒品、交通肇事、贪污、受贿、诈骗等多种类型;民事案件主要有:离婚、交通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相邻关系、买卖合同纠纷等类型案件,涉及案件类型比较广。
(三)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培训情况。
由政工科负责人民陪审员日常管理工作,在登记、分配案件时,有针对性的对适宜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确定陪审员,案件承办人负责与陪审员联系陪审事宜。建立了人民陪审员考核制度。根据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审理案件期间,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建立健全了培训制度。坚持定期培训和日常培训相结合,组织陪审员观摩审判庭的庭审,由院领导和资深法官为其讲授法律知识培训课,组织陪审员参加新法规的辅导学习,定期组织陪审员进行座谈,畅通信息联系渠道。额市法院2005-2013年人民陪审员参与培训171人次,2014年岗前培训14人次,日常培训16人次。
(四)人民陪审员的经费保障情况。
目前,额市法院经费落实渠道主要为自行解决。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和审判案件均是按照审判的案件数发放补助,陪审一次案件补助50元,人民陪审员经费基本有保障。
(五)人民陪审员落实“倍增计划”工作进展。
由于法院近几年来审判任务较重、辖区人口较多,原有的人民陪审员队伍显得略为单薄,为了拉近与群众的距离 ,更好地完成审判工作,额市法院增选了14名人民陪审员。为确保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正常衔接,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我院认真把握人民陪审员选任的每个环节,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措施,以确保增选陪审员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广泛宣传,充分调动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荣誉感、使命感。为了在全市范围内营造支持人民陪审员依法行使审判职责,弘扬司法民主的良好氛围,给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创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我院制定了周密的宣传方案,通过额尔古纳市政府网站,微信交流平台,深入群众等各种方式对人民陪审员选聘工作进行全方位的宣传;二是严把选任初审关。认真对照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资格条件进行筛选,严格把握好“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爱人民陪审员事业”的标准,在确保人民陪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符合条件的同时,着重对品行道德、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考察;三是扩大范围择优录用。在增选工作中,注重吸收不同行业、不同年龄的人员进入人民陪审员队伍,相对提高具备高学历、高素质的人民陪审员的数量,使整体结构更趋合理;四是严格考核。选任的程序严格按照《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选聘人民陪审员公告》规定进行,确保人员的初选、审核、公示、提请任命每一个环节,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二、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陪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以来的实践证明,选好用好人民陪审员对于确保公正执法、依法办案、提高效率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作用。但由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在陪审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是:
(一)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少数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认识上还存在片面性,有的把人民陪审员仅仅当作是编外法官,当作缓解审判力量不足的借用力量;有的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有嫌麻烦的想法,不够重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还有个别法官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可有可无,没有人民陪审员也照样审理案件。还有少数陪审员仅把当人民陪审员看作是一种荣誉,而缺乏履行应尽职责的工作热情。
(二)“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普遍存在。其主要原因:一是对陪审工作的认识不够,自身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对陪审持无所谓态度;二是部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素质参差不齐,缺乏陪审能力,需进一步提高。在审判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往往由于业务水平的限制,大多人民陪审员不可能达到职业法官的业务技能和要求,制度设计上也主要是让其提供一名普通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视角以及对是非的基本判断,庭审活动还是由法官具体安排,往往由审判长或主审案件的法官一个人唱“独角戏”,自始至终包揽整个庭审过程,有的陪审员只做一些与案件相关的辅助性工作,如宣读一些程序性材料等,难以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积极性。这种现象的存在,必然导致庭审方式单一,合议庭的整体职能难以真正发挥,也违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三是谁参与陪审由法院来决定,陪审员对法官有明显的依附性和倾向性,在案件审理当中保持沉默,不愿表达自己的意见;四是陪审员对案件不够熟悉,在实践中,陪审员往往是在庭审当天提前一两小时到法庭阅读案卷、熟悉案件,对一些复杂一点的案件,一两个小时根本就熟悉不了案情,所以到开庭时,只能坐着凑够数,当作“陪衬”,根据没有提问、讨论,人云亦云,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三)陪审员专业素质欠缺,法院培训管理不够。《决定》第四条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既便如此,第五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不难看出,陪审员都是非法律职业者,大部分缺乏法律知识,他们虽然与职业法官拥有平等的评议和表决权,但是法律知识欠缺、业务素质有待提高的陪审员们,害怕自己的观点不够专业、没有说服力,往往信服于法官的判决,在案件合议时闭口静听,评议表决时随声附和,从而自然地产生一种权威屈从心理,没有发挥出陪审员应有的作用,只起到陪衬效果。
(四)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缺乏归口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制定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的考核办法,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意见。考核内容包括陪审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和审判作风等。”但实际操作较为困难,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往往是鞭长莫及。陪审员有他自己的职业,有他自己的活动范围圈子,法院对其行为不能有太多的限制和要求。同时,原工作单位也无法对其以陪审员身份工作进行管理,无工作单位的陪审员更无人管理。特别是人民陪审员本单位工作与履行陪审职责发生矛盾或不参加审判活动时如何对待,缺乏相应的约束和管理机制。
三、加强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思考与建议
(一)细化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1、人民陪审员庭前应认真阅读案卷材料,与审判员共同研究案情;确定审理重点,要点,制定庭审提纲。做到“胸有成竹”,有的放矢。
2、在庭审中要认真听取案情,记录要点,作出判断。人民陪审员对在审理过程中遗漏调查的问题或自己认为需要调查的问题应主动核实,杜绝“陪而不审”。特别是专家型陪审员对涉及到专业知识,更应发挥“行家里手”的作用,利用自身优势,运用审判职权,解决疑难问题,为攻克案件中的“瓶颈”发挥应有作用。
3、合议庭评议案件时,人民陪审员必须对证据效力、事实认定、责任划分等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不得简单地表示赞同或反对,不得附和审判人员的意见,成为“局外人”,杜绝“合而不议”。
4、拓宽参审工作方式。实践中陪审员往往开庭时来“坐”,很少“说”,难以发挥实质性作用。建议人民陪审员也来当个“马锡五”,走出去,深入群众,大做调解工作。可在庭审前把诉讼材料交陪审员,让他去做调解工作,达成协议的,法官只需制作调解书。亦可在庭上、庭后“放手”让陪审员做调解工作,法官把握法律“底线”,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5、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科学搭配。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制度 应与人民调解、委托调解相结合,充分化解基层的各类矛盾纠纷,为构建和谐的基层法治社会环境起到不可或缺的补益功能。因此,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上,可重点考虑基层单位调解组织的工作人员。特别针对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辖区内离婚、赡养、人身伤害等婚姻家庭纠纷及侵权纠纷案件,在由人民陪审员协调人民调解员共同先行调处。
(二)加强人民陪审员的教育培训。加大对人民陪审员法律业务知识的培训力度,使其了解审判原则、审判制度以及审判活动的过程和特点,掌握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基本知识,增强法律素养。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力度,提高陪审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一是强化业务培训。为陪审员订阅《司法文件选》等学习资料,使之能及时更新法律知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规则、审判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等方面的培训,使其掌握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则。二是组织观摩庭审。不定期组织陪审员观摩法官办案的全过程,学习驾驭庭审、分析案件的方法,增加陪审员的实践感知。三是注重庭前引导。坚持“预先通报案情”制度,开庭前告知陪审员案件的案情、适用的法律,让人民陪审员尽快熟悉案情,提前进入角色,使其在审判过程中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有效防止“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现象。
(三)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宣传和调研力度,提高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重视。成立专门的宣传和调研小组,广泛开展宣传和调研工作。法院内部要充分认识人民陪审员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营造关心、支持、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良好氛围。鼓励法院干警及人民陪审员积极撰写稿件、调研文章,广泛宣传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动员全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支持。及时征求人民陪审员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现人民陪审员在参审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升社会各界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同时也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