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收集各地官员照片,用电脑合成技术制作出他们与女性的裸体床照,然后以把照片发到网上、向纪委举报等相威胁进行短信敲诈,3名犯罪嫌疑人不仅没“赚”到钱,还落得锒铛入狱的下场。日前,我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胡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胡某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甲先是与其情妇王某某拍摄男女床上裸体照片,后指使胡某丙(胡某甲的儿子)上网查找各地领导的照片等信息资料,选定敲诈对象,用手机拍摄被敲诈对象的头像,再由胡某乙(胡某甲的侄儿)利用电脑合成技术,将裸体照片中胡某甲的头像换成被敲诈对象的头像。2014年4月30日至5月2日,胡某甲向康某某发送合成的裸体照片短信,威胁对方汇款四万元到指定银行账户,否则就将照片发布到网上,并向纪检等部门举报,共计发送敲诈短信十一条。康某某收到短信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查明,2014年3月至5月期间,胡某甲等三人以相同的手法,对被害人郝某某、张某某等七人进行敲诈勒索,截至案发,以上八人均未汇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因在实施敲诈行为时,被害人均未交出财物,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被告人胡某甲于2012年4月6日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尚在缓刑考验期内,应撤销缓刑与所犯新罪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胡某甲在第二次庭审中能够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丙在案发后主动投案,主动上交作案工具,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三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