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额尔古纳市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身份证件案,这是自《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买卖身份证件罪”新罪名以来该院审理的首起买卖身份证件案,被告人王某某被判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6年8月,王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吊销驾驶证。同年8月,他通过某小区楼房外墙上涂写的办证电话,联系到了办理假证的人,要求为其办理假驾驶证,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对方支付了800元的办证费用,并提供了个人的身份信息及照片。2016年10月王某某收到了对方邮寄给自己的假驾驶证。2016年12月1日王某某持假驾驶证驾驶车辆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额尔古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管理规定,购买假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案前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故法院作出以上判决。被告人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以往,只有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才构成犯罪,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首次明确买卖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构成犯罪,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定性为买卖身份证件罪。将买卖身份证件规定为犯罪行为,有利于打击社会上大量存在的“办假证”的行为,以保护公民身份信息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在此,法官也提醒广大群众,不要为了一时之利而买卖假身份证件,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