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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处相邻纠纷 促进社会和谐
——江西永丰法院关于农村相邻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7-08-31 10:09:24 打印 字号: | |
  所谓“远亲不如近邻”,在我国农村这一典型的熟人社会里,多数邻里关系密切、相处融洽,但近年来村民之间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逐渐增多,此类案件若处理不好,轻则影响当事人的生产生活,重则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为此,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2014年以来的农村相邻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项调研。

  一、基本情况

  永丰法院2014年至2017年6月共受理此类案件132件,其中2014年23件、2015年31件、2016年45件,2017年上半年则达33件,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具有以下特点:

  1.案件类型集中。在132件案件中,因宅基地、排水、采光、通行原因引发纠纷的案件分别有50件、22件、13件、30件,占比分别为37.88%、16.67%、9.85%、22.73%。

  2.标的额小但矛盾激烈、调解难。该类案件标的金额多数不大,当事人诉讼请求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为多,直接要求赔偿损失的不多、金额也较小。但由于当事人多是邻居或同组村民,甚至亲戚,多数矛盾纠纷长期存在但当事人选择隐忍,一旦爆发诉至法院则表示冲突升级、对立严重,进而针锋相对、互不退让,往往难以调和,该院近年来受理的此类案件调解结案的仅26件,调解率不足20%。甚至因矛盾扩大升级而转为刑事案件的情况亦不少见,调研中发现8起故意伤害案件中存在该种情况。

  3.案件事实复杂、审理难。关于通风、采光等纠纷的行为判定、赔偿标准等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存在各地判决不完全一致的情形。而许多涉及宅基地建房、道路通行、划界等案件由于历史久远、政府批文出现矛盾等多种因素,加之当事人大多文化程度较低、举证能力较弱,经常是双方都不能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许多案件承办法官花费大量时间、精力仍无法查明事实。而在一些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查明事实的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因为鉴定成本高、时间长等原因放弃鉴定,导致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事实存在困难。

  4.当事人对抗性强、执行难。一方面此类案件判决结果往往涉及行为履行、排除妨害等,存在难以拆除妨碍物或执行后侵权行为容易反复发生的情况。另一方面当事人一旦诉至法院即代表双方积怨较深、矛盾尖锐,特别是在调解失败后,基本不愿意自动履行,而且执行时被执行人对抗情绪激烈,甚至发动亲朋好友采取过激行为对抗执行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给执行工作带来压力。该院近年来审结的此类案件中仅13件中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

  二、原因分析

  1.当事人认知片面。随着社会发展,许多群众通过电视、网络等或多或少有了一定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但该种认识受文化程度、地域限制等影响并不全面,从而在出现问题时无法妥善处理,进而成诉。一方面是因为多数当事人存有“只要是在自家范围内行使权利都应是不受任何干涉”的朴素想法,从而忽视他方的相关权益,以致激化矛盾,引起纠纷的产生。另一方面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相邻一方,行使权利的同时忽视他人的权利,从而激化矛盾。

  2.基层组织建设薄弱。民间调解力量薄弱,邻里纠纷化解不及时。由于当地的村干部一般文化水平不高、福利待遇不高,再加上受自身的立场及与当事人关系错综复杂的局限,所以部分村干部不愿意担当出力不讨好的角色,导致相当一部分基层组织处于不健全或半瘫痪状态,也没有及时将村里的矛盾纠纷问题上传给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导致绝大多数的邻里纠纷未能在萌芽阶段得到妥善处理,终积小怨成大恨,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等,纠纷不断涌向法院。

  3.农村风俗习惯与法律规范的冲突。部分农村还存在着一些旧的风俗,例如房屋宅基过高会压邻人风水,有的甚至以村规民约规定房屋高度。有时一方违反了风俗,邻人便采取不理智措施应对,从而产生纠纷。人们对风俗习惯的“笃定”使得在判决结果依据的法律法规与风俗习惯相冲突时,他们不能理解法院的判决结果,导致缠访、闹访的产生。

  三、对策建议

  1.完善立法,确保有法可依。在法律上要明确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数个基础法律关系的相关规定,确保法官们在执法过程中能够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纠纷。要从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出发,做到既维护所有人或占有人的合法权益,又便利群众的生产、生活。

  2.调判结合,确保事了人和。农民之间的许多官司,并不主要冲着利益而来,而是为了“争口气”,且相邻纠纷牵连的范围小至两个家庭,大至两个宗族,如不处理妥善,则很容易引发群体事件。要注重调判结合,既要妥善调处纠纷,又要防止久调不结、激化矛盾。在处理此类案件特别是在调解过程中,还必须了解农村的实际和群众的生活习俗,充分考虑到村民的朴素情感,把法律与习俗统一起来,给当事人把法律讲明,把事理说透,以求双方互谅、互让。

  3.强化宣传,确保知法懂法。通过采取各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来加大法律宣传教育力度,通过进村办案、就地开庭、以案说法等方式,借助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发布典型案例,使村民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

  (课题组成员:肖爱忠 陈春英 罗志云 赵文娟)
责任编辑: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