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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可采性评价指南的构建
作者:陈邦达 孙大明  发布时间:2017-08-31 10:26:39 打印 字号: | |
  司法鉴定是明察秋毫的利器,但有时也可能成为冤假错案的“帮凶”。近年来,刑事诉讼中曝出有瑕疵的鉴定意见造成冤假错案的现象警示我们,鉴定意见的去伪存真非常重要。从聂树斌案、佘祥林案、张氏叔侄案等错案可见一斑。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就是要形成倒逼机制,促使公检法机关办案遵守证据规则。7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鉴定意见可采性评价指南是根据法庭科学的发展水平,确定鉴定意见被法庭采纳为定案依据的标准。鉴定意见可采性评价指南的构建意义重大。

  首先,深化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和“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客观上要求研制司法鉴定意见可采性指南。以审判为中心就要建立科学规范的证据规则体系,通过审判程序的证据标准促使侦查取证依照这些标准;而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要求不同隶属关系的鉴定机构要依据规范统一的鉴定标准。根据司法鉴定各学科的研究水平,制定司法鉴定意见的采纳标准,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可采性评价指南,能为司法机关提供较为成熟的鉴定意见可采性评价指南,规范司法鉴定实施活动。并为人工智能辅助办案助力。

  其次,随着刑诉法的修改,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的落实,司法实践中因缺乏鉴定意见可采性评价方面的规范,诉讼双方难以在同一话语体系中对话,时常将庭审引入歧途,甚至制造乱象。研制司法鉴定意见可采性评价指南,对促进鉴定意见的正确运用,规范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辅助司法人员审查认证鉴定意见具有积极的作用。

  再次,从国际的视野看,鉴定意见可采性评价指南符合法庭科学发展的潮流。大陆法系国家主要从司法证明逻辑与机理研究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在德国,鉴定意见必须经过严格的调查程序才能终局取得证据能力。法国则主要通过合法性原则确定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法官依据信任程度从鉴定人名册上选任鉴定人,在质证基础上通过自由心证采纳为证据。如今,鉴定技术的发展推动该方面的前沿研究。例如,瑞士法庭科学研究如何统一欧盟国家法庭科学标准。

  目前的司法鉴定意见可采性存在一些不足,制约司法鉴定以科学捍卫公正的目标。

  其一,可采性标准缺乏系统性。目前的有关鉴定意见可采性标准分散于《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两高批复等,存在零散、不周延等不足。其二,鉴定人出庭率低,大量的书面鉴定意见被法庭采纳,与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直接审理原则相悖。其三,司法鉴定依据的标准不统一,制约鉴定意见的可采性标准的确立。其四,传统证据可采性标准无法满足鉴定意见采纳的特殊需求。如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环境损害鉴定等四类鉴定不同于传统证据,如何确定该类证据的可采性标准仍值得研究。其五,现有鉴定意见可采性规则操作性不强,法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存有难点。

  如何构建鉴定意见可采性体系?从理论上来说,司法鉴定涉及的鉴定对象、鉴定内容可涵盖人类社会各类专门学科、技术,只要诉讼中涉及到某类专门性技术问题,都有可能借助于司法鉴定来协助诉讼各方查明事实。但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说,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司法鉴定类别主要有以下四大类: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鉴定。上述分类是出于实践中的惯例,并未遵循严格的分类学标准,其中既有以学科作为分类的标准,又有以鉴定对象作为分类的标准。如“法医类”和“物证类”的表述带有明显的学科特点,而“声像资料鉴定”和“环境损害鉴定”又明显带有以鉴定对象分类的特点。这其中以法医学学科发展的成熟度最高,相关鉴定技术的应用最广,认知度也最高。但法医学鉴定领域,目前纳入全国统一管理的鉴定领域主要有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五个小类,其他诸如法医人类学等尚未纳入统一管理范围。物证类鉴定中包括痕迹鉴定、文书鉴定、微量鉴定三小类。声像资料鉴定明显是以鉴定对象进行命名,鉴定内容也比较明确、固定,当然涉及的范围也比较局限。实践中,声像资料鉴定与计算机司法鉴定、电子证据等在概念的内涵、管理制度等方面均存在着一定的交叉、重叠。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作为一项刚刚经过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商定后新增的纳入统一管理的司法鉴定项目,其具体内涵尚有待进一步明确。

  从以上对司法鉴定分类和管理现状的归纳,说明我国司法鉴定领域不同学科、不同鉴定对象所涉及的鉴定技术之间在发展成熟度、认知接受度、需求紧缺性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作为指导司法鉴定意见证据审查、采纳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也需要一个简单、明确、具有操作性的司法鉴定分类标准,来清晰界定不同类型司法鉴定意见。今后研制科学、合理的司法鉴定意见评价指南,是建立司法鉴定意见可采性体系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推进审判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完善我国证据规则的必由之路。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责任编辑: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