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调研天地
案件分配制度改革的探索与实践
作者: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7-09-26 15:32:11 打印 字号: | |
  【摘要】案件分配制度是法院内部案件管理与分配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关乎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重要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9月颁布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在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基础上,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如何重新评估分案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考量要素,科学设计出符合审判规律的分案规则,成为审判实务中亟需研究解决的问题。作为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试点法院,经过不断探索实践,我院于2015年9月,率先运用电脑系统随机分案,并确立了“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 ”的分案模式。本文拟以我院的“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为切入点展开探讨,以期对法院案件分配制度的规则设计建言献策。

一、反思:现有案件分配制度的概况及评价

实践中,我国法院采用的案件分配模式较为多样,如由立案庭分案、由业务庭庭长或内勤分案、按照承办法官所负责的具体地域进行分案、按承办法官的办案类型进行分案等等。概括起来,不外乎两种案件分配模式,即指定分案模式与随机分案模式。指定分案模式,即立案后,由专门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将案件指定分配给具体的承办法官,目前我国多数法院采用的是该种模式。随机分案模式,即立案后,按照一定的随机分案规则,将案件随机分配给具体的承办法官。从辩证的角度来看,现存的两种分案制度各有利弊。

指定分案的优势在于,分案时可以充分发挥“人”的灵活优势,综合审查案件与承办法官的具体情况,作出最优分配。指定分案的弊端有三,一是人为因素过重,其运行过程的行政化色彩浓厚;二是缺乏客观约束,难以保证分案环节的公平、公正、公开,极易出现人情案、关系案;三是分案过程不公开,影响承办法官的办案积极性。因此,在审判独立、公开的历史背景下,亟待破除指定分案模式存在的弊端。

随机分案制度正是在此基础之上所作的新的探索。随机分案的优势在于其分案过程公开透明、分案结果客观随机,可以排除人为因素对分案环节可能造成的影响,具有简便易行、客观公平、高效便民等优点。具体来说,其优势在于:一是有效减少案件流转环节,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审判效率;二是有效遏制关系案、人情案,提高司法公信力;三是有效满足了法官自身对公平的要求,为法官的公平竞争创造了合理平台,有利于激发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和学习的潜能。但在随机分案的优势之下,其自身也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弊端。随机分案的弊端在于其无法灵活识别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出最佳的承办法官。

二、方向:案件分配制度改革的价值考量

我院在改革过程中,深入领会最高人民法院的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精神,结合案本院的实际情况,抓住了案件分配改革的痛点,确定了“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分案模式。本次改革的出发点在于,破除随机分案与指定分案的弊端,同时继承两种分案模式的优势,做到科学管理;而落脚点则在于,设计出一套符合案件分配改革价值考量的案件分配制度,以落实司法责任制,提高审判质效。在完善司法责任制的格局下,我院主动考虑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人员的分类问题

案件分配制度改革是建立在法院人员分类改革的基础之上的。随机分案之后,打破了原来的办案惯性,每一个承办法官都有可能新收到难易程度不同的案件,同时,在“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背景下,承办法官的个人办案水平将对案件的审理起到决定性作用,如果承办法官的业务能力参差不齐,那么随机分案之后审判质量将难以保证,因此,随机分案的顺利实施,必然是要建立在人员素质相当且业务水平整体较高的基础之上。我院作为全国首批司法改革试点单位,在全国率先完成了人员分类管理工作,这也为案件分配制度改革在我院顺利贯彻执行做好了人员准备。

(二)效率与公平的追求

“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习近平总书记的上述论述犹如洪钟,时刻提醒着我们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方向。与以往不同,进入员额的院长、庭长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如何合理的分配所有进入员额法官的办案数量,做到既快速高效,又合理公正,成为考验改革者智慧的一道难题。可以说,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当务之急,就是要设计出一套行之有效、客观公正的案件分配制度。基于此,要设计出与新的历史背景相适应的分案制度,就必然要从主观走向客观,从行政化走向非行政化,这既是追求效率与公平的必然结果,也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历史选择。

(三)案件分配的平衡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立案登记制度改革于5月1日正式实施。在5月4日全国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的第一个工作日,上海全市法院共登记立案2866件,其中当场立案2556件,同比登记制实施前平均每天收案数2228件上升14.72%。因此,案件分配的平衡也成为此次分案制度改革的设计重点。一是在“人少案多”的现实压力下,应以公开化、透明化来保障法官工作量的均衡。应推进法院内部的信息化建设,借助公开化、透明化的信息处理,切实解决法官案件分配不平衡的现实顾虑。二是努力消除信息化建设与审判工作之间的鸿沟,审判工作具有主观性,与客观的流程化管理之间必然存在现实差距,当信息化分配的结果确实不符合现实的审判需要时,也应存在纠正机制,做到最优分配,这也是案件分配制度改革的题中之义。

(四)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协调

保证独立的审判权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前提。司法实践中,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之间的重重羁绊成为阻碍独立审判权行使的一大难题,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则在于案件分配权力过大。因此,案件分配制度的改革必须要考虑如何协调独立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之间的关系,为司法责任制改革破题。正如“分蛋糕的人不吃蛋糕”,分配案件的人也应当是不参与案件审判的,而且必须是一如既往的公正、公平、廉洁、高效的。根据审判工作保密性、严肃性、独立性的特点,慎重起见,应当排除行政化因素,将分配案件的“权力”转变为分配案件的“规则”,释放一部分审判管理权,将其演变成为相对固定的制度,保证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三、实践:我院分案模式的改革特色

我院于2015年9月出台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随机分案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分案规则”),该分案规则指出,随机分案是指案件(不含立案庭案件、执行庭案件、审监庭案件、集团案件)经立案部门立案后,运用电脑分案系统将案件直接分配至业务部门的法官。指定分案指在少数特殊情况下,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需要调整办案力量,变更原承办法官。该规则有如下特色:

一是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不搞“一点论”。并非单纯采取一种分案模式,案件分配原则上采取随机分案模式,但例外情况下可以适当调整。案件经由系统分配后,承办法官有正当理由不适宜继续承办案件的,应当向庭长提出,经庭长同意后,由庭长在系统里确认,调整案件的分配,并输入理由。重新分配的案件由系统再次进行随机分配。针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的系列案件,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案件,以及其他庭长认为需要调配办案力量的案件,由庭长在系统里输入理由后,调整案件的分配。

二是区分专项合议庭与非专项合议庭,不搞“一刀切”。设有专项合议庭的,依据分案的方案,将案件分配至相关专项合议庭的法官。非专项合议庭案件的分案按照法官的收案数、存案数等数据自动分配。专项合议庭分案数大于所在庭其他合议庭平均数时,专项案件随机分配至其他合议庭法官。

三是案件直接分配到具体的承办法官,不搞“一阵风”。在随机分案系统中,案件立案后直接分配至具体的承办法官,并将分配结果在随机分案系统中进行公示。法官因健康、外出工作学习等原因需要脱产一个月以上的,由庭长在系统里对该名法官暂停随机分案,并输入暂停事由。暂停事由消失后,由庭长在系统里恢复随机分案。

四是将院、庭领导办案纳入随机分案系统,不搞“特殊化”。为顺应人员分类管理的改革精神,将人员充实到办案一线,以此次分案改革为契机,将院、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办案也纳入随机分案系统。院、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办案时,由庭长在系统里将院、庭长名单列入随机分案名单。完成分案后,由庭长在系统里暂停随机分案。

五是以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分案,不搞“秘密化”。我院技术部门根据制度设计要求,研发出了“随机分案”网上系统,并在本院的网站主页上增设“随机分案”栏目,本业务庭室的干警可以通过身份验证查看本庭室新收案件的随机分案结果。因特殊原因调整分案的,系统将调整的理由及结果予以显示。基于随机分案系统,在最大限度上保证了分案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化、透明化,同时也起到了监督制约的作用,理顺了内部管理制度。

以上五个方面是我院的改革特色。综上,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首先必须让人民法院的每一项制度细节都散发着公平正义的光辉。在本轮改革中,我院将“以随机分案为主,以指定分案为辅”的分案模式主动融入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大框架内,依照改革精神设计制度细节,逐步实现人员与办案数量、效率与公正、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相协调,抓住了案件分配改革痛点,打通了司法责任制脉络,为法院案件分配制度改革提供了实践经验。

【作者简介】

王智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

黄伯青,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员。

伍天翼,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助理。
责任编辑:仉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