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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式审判法应用问题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8-03-19 10:33:44 打印 字号: | |
  要素式审判法应用问题的调研报告

  引言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不断迅猛增长;司法责任制改革和人员分类管理,虽然实现了把最优秀的人才吸引到办案一线,但人均办案数量的增长也更加显著。2017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案件1458.6万件,与2016年上半年相比,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上升11.2%,其中新收案件上升14.8%。全国共计约12万名员额法官,仅2017年上半年,人均受理案件121.4件,人均审结案件74件。从全国范围看,共有369家法院新收案件增幅超过50%,198家法院增幅超过40%,343家法院增幅超过30%。 全国法院系统的超负荷运载能力正在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为了应对当前日益严峻的案多人少的局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选择适用适当的审理程序,规范不同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做到该繁则繁,当简则简,繁简得当,努力以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随后发布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2016年版)则明确要求裁判文书应当体现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对裁判文书繁简分流并明确了分流标准,以减轻办案法官制作裁判文书的工作量,缓解案多人少的压力。新的文书样式也增加了要素式裁判文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和表格式裁判文书三种简化的文书样式。

由于受鄂尔多斯地区近年来经济下行、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的影响,鄂尔多斯市两级法院的民间借贷纠纷、金额借贷纠纷、物业纠纷、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等类型案件迅猛增长,两级法院于2013年新收案件43386件,2014年新收59059件,2015年新收65902件,2016年新收80519件,案件总量近几年来始终在高位运行,并呈迅猛增长态势。但由于历史原因,鄂尔多斯地区法院系统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人员较少,按人员编制比例进行员额制改革后,员额法官数量与案件总量相近的其他法院相比起来相对较少。但面对案多人少的突出困难,鄂尔多斯市两级法院不等不靠,通过改革从机制上采取应对措施。坚持多元化解,强化诉调对接,让更多的纠纷在法院诉讼之外得以解决,最大化司法资源的效益。以诉讼程序优化和司法资源结构性调整为着力点,深挖内部潜力,最大限度地提高办案效率,以提高司法生产力。一方面以司法责任制改革为引领,实行审判专业化,将民事审判分为家事审判、普通物权审判、农牧矿业与资源环境合议庭、民间借贷、城市房地产、劳动交通医疗教育、商事、金融、知识产权与特殊程序共九个合议庭,各合议庭各司其职。另一方面,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为契机,在全市两级法院推进以要素式审判为核心内容的庭审方式和裁判文书制作方式改革,在家事审判、普通物权审判、民间借贷、劳动交通医疗教育、金融等合议庭全面推行要素式审判。总体设计思路是“繁简分流、简案快审、繁案精审、事要查清、理要说清”,目标之一是简化简单案件的文书体例,力求裁判文书制作简洁、明晰、快捷、高效,最大限度满足群众快速解决纠纷的司法需求。目标之二是提高复杂案件文书质量,对疑难复杂案件、争议较大案件、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以及具有示范作用的典型案件裁判文书,要求法官运用深厚法理、司法智慧、审判技巧、语言艺术去撰写,力求说理准确充分、逻辑清晰缜密、文字规范精炼,使裁判文书成为情理法交融贯通之作。目标之三是根据不同案件类型、不同当事人受众,科学设计文书格式和表现形式,既注意体现文书编写类型化特色,又注意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能力选择不同的说理方式,使文书实现类型化编写并提高社会接受度和诉讼指引功能。

    要素式审判是审判方式的一种,是以提高审判质效为目的的工作机制,即依据概括、提炼出的共同要素,针对类型案件制作成《诉讼要素表》,由双方当事人分别填写、确认后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庭审中只针对有争议的要素(案件事实)展开举证、质证和辩论,没有争议的要素(案件事实)则直接采信;裁判文书也进行相应的简化,直接以经双方当事人确认过的要素表代替部分事实认定和说理,仅围绕有争议的要素陈述当事人诉辩意见、相关证据及法院认定的理由和依据。

   课题组从要素式审判的概念入手,分析了要素式审判的效益价值、公正价值和社会价值,阐述了诉讼要素表、要素式庭审和要素式裁判文书的基本构建。针对要素式审判应用过程中出现的争论和疑虑,从诉讼程序的职权进行主义、自认制度、审判前的准备程序、庭审和裁判文书的简化四个方面,依据法律、司法解释、审判实践和域外立法例进行了论述。在借鉴其他法院经验的基础上,鄂尔多斯两级法院也形成独特的模式,突破了要素式审判仅应用于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的范畴,使其在普通程序中也得到广泛的适用。课题组从要素式审判适用案件范围、立案及审理前准备程序、庭审和裁判文书几个方面对此进行了阐述。

课题组针对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贷纠纷、离婚纠纷、继承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数量较大、也适合使用要素式审判的类型案件,分别设计制作了诉讼要素表和裁判文书样式,供各专业合议庭使用。

第一章 要素式审判的概念和价值构造

一、要素式审判的时代需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中央政法委直接领导下,各级人民法院切实履行改革主体责任,加强改革顶层设计,狠抓司法责任制、人员分类管理、健全职业保障制度、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四项基础性改革任务的统筹规划、精准落地和成果巩固,相关重大改革方案陆续出台,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重大突破,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范围之广、力度之大、程度之深前所未有,被习近平总书记誉为“做成了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但没有做成的改革。”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为了更充分得保障当事人诉权,对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进行了改革,从立案审查制改革为立案登记制。立案登记制扩大了法院的案件受理类型,大批案件涌入法院系统,新的案件类型也不断涌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逐年攀升,2016年较2015年增长了24.67%,2017年1至5月同比增长了11.65%, 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3月,全国法院登记立案数量超过3100万件,同比上升33.92%。当场立案率超过95%。登记立案数量超过100万件的省份就有12个,其中,江苏、广东、浙江登记立案数量超过200万件。 法院系统的超负荷运载能力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截止到2017年6月,以“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为目标的法官员额制改革也已全面完成,法官人数由改革前的21万余人,到全国法院共遴选产生12万余名员额法官。当前经济社会仍在持续快速发展,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继续迅猛增长,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审判工作任务十分繁重艰巨。如何有效地缓解一直存在的案多人少的矛盾便成为目前急需解决的课题。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提出了要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选择适用适当的审理程序,规范不同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做到该繁则繁,当简则简,繁简得当,努力以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又于2017年6月28日在全国法院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推进会发表了重要讲话,要求以改革的方法破解实践中遇到的难题,运用繁简分流机制促进提升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效。 在当前“案多人少”的现实压力下,为了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适应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现实需要,满足全面深入推进司法改革的总体目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各地法院纷纷探索、尝试和创新各种审判理念和审判方式。要素式审判,便是为解决法院愈发突出的案多人少的矛盾而产生的审判方式的一种,在当下司法责任制改革大步推进、力争实现“多办案、办好案”的背景下更得以发展和壮大。

二、要素式审判的发展过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要素式审判的先行者,于2012年就开始试行要素式审判,出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关于一审民事裁判文书简化改革的若干规定(试行)》等一系列规定,对要素式审判相关的诉讼要素表、表格式起诉状、审理程序简化、裁判文书简化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针对继承、离婚、欠缴物业费、欠缴租金、劳动争议、民间借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类型化案件,设计了相应的要素表,要求当事人庭前填写,庭审时法官对双方无争议的要素仅在笔录中记载,重点对双方有争议的要素组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此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发了《关于推行民事裁判文书改革促进办案标准化和庭审规范化的实施意见》(粤高法发[2013]12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关于推行要素式民事裁判文书的实施意见》,规定采用要素式庭审方式的,可在庭审时围绕要素进行调查和辩论;当事人已在开庭审理前填写素表的,法院在审理时对双方无争议的要素,无需进行质证而直接予以确认并记入庭审笔录;对于双方有争议的要素应重点审查。在广东经验的带动下,要素式审判开始逐步推向全国。如广西省南宁市中院、山东省莒南法院都开始试行要素式审判,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以司法责任制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和《民事诉讼文书样式》(2016年版)为契机,为落实繁简分流、缓解案件数量猛增、办案人员缺乏的压力,全国各法院纷纷积极想办法切实提高审判质效,又对要素式审判展开了新一轮的探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院制定了《商事案件审判规则(试行)》,推行商事案件审判改革,推行庭审要素前移、争议焦点聚焦的要素式审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基层法院开展民商事案件速裁工作的意见》,规定适用速裁程序的民商事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简化,也可以探索使用令状式或格式化文书。江西省、福建省等多地法院也开始推行要素式审判法。

三、要素式审判的概念

    所谓要素,指构成客观事物必不可少的最小单元。在作为法院裁判对象的民事法律关系中,要素则指的是争讼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部分。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关系,可以概括为权利和义务。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构成。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法律事实的考察,首先应当以现行法律规范为前提和范围;法律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外在现象,而不是人们的一种心理现象或心理活动,因此得为外界所探知。 民事权利的保护必须有具体的方法和途径,请求权就是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方法和途径,请求权基础也就是指能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法律规范。 在民法领域,每个请求权都是特定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都必须明确他的请求权是何种请求权。而每一个请求权都有它的法律基础,一般顺着请求权所指的方向,就能找到它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这个法律规范就是这个请求权的法律基础。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可以分为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因此对于当事人诉讼请求基本相同或类似的特定类型案件,从特定请求权的法律关系入手,对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类型化分析并将其具体化,通过分解当事人的请求权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结合当地习惯,完全可以在总结审判实践的基础上,概括、提炼出共同的事实要素。

   依据概括、提炼出的共同要素,针对类型案件制作成《诉讼要素表》,由双方当事人分别填写、确认后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庭审中只针对有争议的要素(案件事实)展开举证、质证和辩论,没有争议的要素(案件事实)则直接采信。裁判文书也进行相应的简化,直接以经双方当事人确认过的要素表代替部分事实认定和说理,仅围绕有争议的要素陈述当事人诉辩意见、相关证据及法院认定的理由和依据。这种围绕经事先提炼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基本要素进行庭审及制作裁判文书的审判方式就是要素式审判。

    需要明确的是,要素式审判,并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独立的法定程序,而是一种以提高审判质效为目的的工作机制,是审判方式的一种,是针对特定的类型案件在诉讼程序上的优化而不是对现行诉讼程序的突破。所谓审判方式,简单地说就是指因法官和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不同而形成的审理案件的方法和形式。 要素式审判法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督促程序、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中均可以适用。

四、要素式审判的价值构造

   设计应用新的方法,首先应当对其价值取向进行分析,考察其是否适合改革对象的价值要求。对于新的审判方法而言,必需考察其是否符合司法活动的内在规律要求,其价值取向是否与整个民事司法改革的价值目标保持一致。公正与效率,是审判活动的两翼,两者缺一不可;一切为了人民群众更满意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宗旨,因此公正、效率、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是考察要素式审判法的价值标准。

(一)效益价值——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法官员额制改革完成后,各级法院都组建了以员额法官为核心的审判团队,团队配置为员额法官加法官助理加书记员。在案多人少的语境下,如果员额法官还像司法责任制改革前那样,从排期开庭、送达传票、庭前会议、庭审、合议、送达、释法答疑,事无巨细都全部承担,不仅员额法官们不堪重负,也不利于发挥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能动性,不利于审判梯队的培养。因此,在实行要素式审判的案件中,完全可以将大量的事务性、程序性工作,放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如指导双方当事人填写《诉讼要素表》、组织证据交换、庭前会议等交由法官助理等辅助人员来完成,这就把员额法官从琐碎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专注于搞好庭审和裁判,简案快审,精案繁审,科学配置审判资源,提高了审判效率。法官助理承担起庭前事务性的工作,通过核对诉讼要素表,固定案件事实的相同点、归纳争议焦点,为庭审的快捷化打好基础;对于能够调解的案件,法官助理还可以适时进行调解。通过明晰团队组成人员的职责清单,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分工清楚、各司其职,彼此配合,形成合力,强化了庭前会议效果。

在要素式庭审中,法官则可以充分利用诉讼要素表,专注于双方当事人间存在争议的要素,当事人也直接围绕争议要素直接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对庭前已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庭审时不需要再重复告知,就无争议的事实也不再进行举证、质证,还可以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从而简化了庭审环节,大大缩短了开庭时间,节省了法官和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

    要素式裁判文书制作上,在严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文书样式基本体例和结构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案件具体审理情况,并结合不同的审级特点来制作裁判文书。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或者争议很小的事实及证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过程则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进行罗列,完全可以直接予以确认。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还可以适用要素式、令状式和表格式等简单裁判文书样式,即只记载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和裁判结果等内容,其他则完全可以简化。 对于事实比较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争议并不大的简易程序、小额诉讼案件,甚至可以直接以经双方当事人填写并确认过的诉讼要素表代替查明的事实部分,只列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对于当庭履行的案件,可以不出裁判文书,直接将结果记入庭审笔录。通过对庭审程序和裁判文书在一定程序上的简化,大大减轻了法官的负担,从而提高了审判效率,缩短了案件审理周期。如江苏省三级法院案件受理数量已连续多年占据全国第一,2015年受理案件比2012年增长了62.76%,而同期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仅增长2.64%。在案件量增长、员额数法官不变的情况下,江苏省法院系统着力配齐配强司法辅助人员。目前,全省法院书记员与首批入额法官的配比已超过1∶1。据测算,通过增加审判辅助人员配置,可以有效减少员额法官40%的工作量。江阴法院的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表明,在“1名法官+1名书记员”配置的基础上,再增加1名法官助理,法官的办案量可以增加40%左右。 要素式审判正是通过审判资源的科学配置,内部合理分工,激发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积极性,发挥整体优势、团队优势,极大地提高了审判效率。

(二)公正价值——实现司法公正和透明

    法官作为不同的个体,在个人能力、法律素养、诉讼指挥技巧上往往千差万别。在对案件整体的把握、对争议焦点的整理、对案件必备事实的考察上,即使经验丰富的老法官,在个别案件中也难免会有所疏漏。而要素式审判法,集思广益、发挥集体智慧,把特定类型案件中常规的、必备的案件事实经研究、讨论后概括提炼出来,制作成类型案件诉讼要素表,由各方当事人填写后,一经对比案件基本情况一目了然,便于法官全面、快速地审查案件事实,明确案件争议焦点。在这个意义上,要素式审判法是对法官的指引和服务。

    采用要素式审判法的案件,一般都是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紧密联系的纠纷,情节相对比较简单,涉及专业领域的案件事实和法律法规比较少,双方当事人在司法辅助人员的指引下全面填写诉讼要素表后,对证明各自的主张需要提交哪些证据已经有了整体的了解;再通过比对对方当事人填写的诉讼要素表,能相互能清楚地了解对方提出了哪些主张、提供了哪些证据、哪些对自己有利、哪些对自己不利,从而根据诉讼要素表的指引为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关证据,在这个意义上,要素式审判是对当事人的指引和服务。

由于案件争议焦点明确,双方各自围绕争议焦点提供了哪些证据、能证明什么问题、证明力大小都可以在诉讼要素表和庭审中体现出来,从而杜绝了个别审判人员在裁判时故意含糊其辞、徇私舞弊的可能,使得裁判尺度得到了统一。裁判文书中直接针对争议焦点进行分析说理,效果反而比简单的罗列大量证据、当事人不明白为什么胜诉以为什么败诉的冗长判决好。要素式审判作为对法官、当事人的指引和服务,在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效率,符合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目的。

(三)社会价值——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法院作为国家裁判机关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保护,就不仅要求判决的正确性,而且也要求保护的及时性。要素式审判法的重点是针对特定类型案件设计出常见的、必备的事实要素表,如婚姻家庭纠纷、物业服务纠纷、供应水电暖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等。这些案件事实比较简单,责任划分也比较简单,诉讼请求也具有类似性。在总结大量审判实践的基础上,将裁判文书的内容格式化、模板化,可以按照具体案情需要填入相应内容,从而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效率,有利于实现当场制作、当庭宣判、即时送达。这不仅提高了裁判文书的制作效率、缩短案件审理周期,节省了审判资源;更避免了当事人多次往返于法院,节省了当事人的精力和成本,便利了人民群众。

    适用要素式审判的案件,由于在审理前准备程序中就理清了案件事实、固定了争议焦点,因此一次庭审就能结案,避免了因久拖不决使当事人对审判工作产生的不满情绪。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基本事实和争议事实都容易弄清楚,法院认定事实和判决的理由也相对透明,即使不具备专门法律知识的普通人民群众也容易理解并尊重判决过程,从而更容易接受判决结果,以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如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一庭于2013年首次采用“要素式”的庭审模式对两件民间借贷案件进行了审理,主办法官在听取诉辩双方的陈述后,列举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15个庭审要素,确定庭审调查的范围,经当事人同意后逐项就庭审要素开展法庭调查,原本至少需要一个小时的庭审,半个小时就完成了,大大提高了庭审的效率,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原告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在领取要素式判决书时均高度评价要素式庭审方式及要素式裁判文书,认为庭审程序简单明了,法律关系明确,裁判文书清晰简洁,易于接受。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于2015年3月24日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 所强调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深入了解一线司法实际情况、了解人民群众到底在期待什么,把解决了多少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要素式审判正由于其高效、公正、便民,符合司法活动的价值要求,完全突破小额诉讼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在普通程序中也可以得到广泛的应用。

第二章 要素式审判的模式构建

要素式审判并不是对现行民事诉讼程序法律框架的突破,而是在法律制度框架内的具体方法的革新,其核心和精髓是通过将特定类型案件事实概括、提炼、分解成诉讼要素,并以此作为对法官和当事人的指引,通过提高庭审效率、简化裁判文书,以达到提升审判质效的目的。

要素式审判是诉讼要素表、要素式庭审与要素式裁判文书三者紧密的结合。要素表的精心设计是要素式审判的前提条件,根据案件类型概括提炼出的要素必需能清晰地反应出案件事实的全貌,经当事人填写并确认后,对案件争议焦点能一目了然,既方便当事人填写,也能使法官、法官助理准确的把握争议事实适时地开展调解工作。要素式庭审则根据诉讼要素表直奔争议焦点展开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节省开庭时间,提高庭审效率。要素式裁判文书直接围绕争议要素列举当事人意见和相关证据、阐明法院认定事实的理由和判决的依据,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要素仅简单概括,从而减轻了法官的负担,加快了审判周期,也使判决书更明白易懂。

一、诉讼要素表的模式构建

以民间借贷案件为例,原告的诉讼请求基本相同或类似,不外是请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则本案的诉讼标的为原告就其主张的借贷法律关系和担保法律关系是否对被告具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 就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将案件基本事实再进一步分解为借贷法律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出借人是否出借款项及出借数额、借款人是否还款及还款数额、还款期限、利息约定、合同签订地、合同签订时间、担保法律关系是否合法有效、担保方式、夫妻共同债权债务、诉讼时效等要素,如下图:

根据以上整理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要素,民间借贷案件诉讼要素表可以设计如下:

诉讼要素表(民间借贷案件)

(××××)……内06民初……号

重要声明

1、为了帮助您更好的参加诉讼,保护您的合法权利,特发本表。

2、本表所列各项内容都是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所需要了解的,请您务必认真阅读,如实填写。

3、由于本表的设计是针对普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其中有些项目可能与您的案件无关,对于您认为与您案件无关的项目可以填“无”或不填。对于本表中有遗漏的项目,您可以在本表中另行填写。

4、您在本表中所填写内容属于您依法向法院陈述的重要内容,您填写的要素表副本,本院将会依法送达给其他诉讼参与人。

请认真填写与案件相关的以下内容:

一、原告的基本信息:             (包括原告的职业、收入情况等)

二、被告的基本信息:             (包括被告的职业、收入情况等)

三、原告与被告的关系:               

四、双方是否签订借款合同:             

五、借款合同签订的时间:   年   月   日。地点:               

六、签订借款合同是否真实、自愿:          

七、借款合同约定的本金数额:            

八、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及结算时间:         

九、约定的还款期限:               

十、借款人是否提供了担保:             

十一、担保的类型:               

十二、保证人及保证方式、保证期间:         

十三、抵押物情况:               

十四、质物情况:               

十五、出借人交付借款的数额、方式、时间:      

十六、借款人偿还借款的数额、方式、时间:      

十七、借款人逾期未偿还的总额为        ,其中本金为        ,利息为        。

十八、双方当事人是否还有其他款项往来:       

十九、该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十、本案借贷关系是否涉及刑事案件:        

二十一、本案的借款是否经过重新结算或重新出具借条:

            

二十二、出借人是否曾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及主张权利的时间、方式:               

二十三、被告是否下落不明,原告从何时开始无法联系被告:               

请对上述内容重新核对,确认后签名。

                 (签字/盖章)

××××年××月××日

    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要素表,经双方当事人填写并签字盖章确认后,将案件中有争议事实以要素的形式充分地展示,让法官第一时间全面掌握案件的基本事实问题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当事人填写的诉讼要素表具有自认的法律效果,庭审中法官只需要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有争议的要素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从而简化了庭审程序,加快了庭审进度。要素式裁判文书也依此进行相应的简化。法官还可以及时判断案件是否需要公告、鉴定,是否存在涉刑事犯罪事实和是否需要裁定驳回;在立案时便提前告知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进行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能有效地打击虚假诉讼。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处理因此更加规范、快捷,也使得服判息诉率大大提高。

二、要素式庭审的构建

   庭审,是指法院在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过程。 开庭审理是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习近平总书记也特别强调,“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由于该条规定在第一编总则中的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中,因此辩论原则是一项民事诉讼特有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开庭审理,正是辩论原则的集中体现。在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中,庭审辩论被称为言词辩论或口头辩论,均明确规定判决应根据言词辩论才能作出。

    宣布开庭后,首先进入法庭调查阶段,目的在于查明案件事实。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宣读鉴定意见;宣读勘验笔录。法庭调查结束后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就此前通过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和仍存有争议的事实及法律适用,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驳斥对已不利的主张、论证对已有利的主张。《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顺序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审判长征询各方最后意见。目前在我国审判实践中,由于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还没有得到充分地重视,本应当在审前准备程序中完成的事项被放到了庭审中,则既可能造成庭审的形式化,也可能造成庭审的迟延,从而导致诉讼进程效率的低下。前者如有的庭审过程往往流于形式,原告方照起诉状读一遍,被告照答辩状也读一遍,被告的质证意见一概为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或关联性不予认可,原告的质证意见也一概对被告证据的真实性或关联性不予认可,庭审过程冗长且未必能查明案件事实。后者如有的当事人往往穷尽一切手段尽可能向法院提出各种事实和证据,甚至毫无相关的事实及证据均提交到法院,要求出示并进行举证、质证,成为法院不必要的负担,对方当事人又不得不质证,结果不仅不能促进诉讼程序的迅速进行,反而造成诉讼迟延。作为法定权利和法定进程,法官又不好制约,否则被质疑为妨碍当事人的辩论权,庭审绝大部分的时间被这些与争议焦点无关的事项所耗费。如一起造成13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原告被告就误工费、护理费等赔偿数额争议较大,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申请证人出庭,法官认为该证人证言与本案关联不大,不予准许。在原告发表辩论意见时,法官认为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支持,打断其发言。原告遂以其举证权利和发表辩论意见的权利受到严重侵犯、法官明显偏袒对方为由提出投诉。

    庭审过程的效率低下、拖沓冗长,使得开庭成了法官的负累,而不是显现指挥诉讼的职业尊荣,当事人对于缠诉也往往苦不堪言。法官白天开庭,晚上加班写判决文书已成为法院的常态。因此,推进庭审方式改革,重视审前准备程序的独立价值,提高庭审的质量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及法官责无旁贷的义务,更是解决当下案多人少矛盾的必然选择。最高人民法院也注意到庭审质效偏低的不良影响,《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12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推进民事庭审方式改革。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进行庭审,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对于案件要素与审理要点相对集中的民事案件,可以根据相关要素并结合诉讼请求确定庭审顺序,围绕有争议的要素同步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要素式庭审在庭审前便固定了案件基本事实、提炼了争议焦点,庭审直接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没有争议的要素和与争议焦点无关的事实在庭审中不再组织举证、质证和辩论,从而提高了庭审的质量和效率。

仍以民间借贷为例对要素式庭审进行说明:

庭审笔录

案号:(××××)内06民初……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时间:××××年××月××日

地点:××审判庭

是否公开:              

开庭次数: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记录如下: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落座后宣布法庭纪律。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庭就座。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信息。

(略)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资格有无异议?

(略)

审判长:经本庭核对,各方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鄂尔多斯××××法院第××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对原告

   诉被告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本案由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组成合议庭审理,由法官助理   担任辅助工作,由书记员   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庭前已经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各方是否收到?

(略)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有如下的诉讼权利义务:有权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各方当事人是否清楚?

(略)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各方当事人对本案的审判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略)

审判长:本案将采用要素式审判方式进行审理,包括相关案件事实的法庭调查及法律辩论均围绕要素表展开。原被告应围绕案件要素表陈述自己的意见、提交相关证据并质证以及发表辩论意见。法庭将重查双方有争议的要素。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需要对以下要素进行审理。双方当事人对于法庭所确定的审理范围有无异议?

(略)

审判长:由于双方当事人庭前已经分别填写了《要素表》,本庭对本案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内容与有争议的内容归纳如下:

一、双方无争议的内容:

1.……;

2.……;

3.……。

二、双方有争议的内容:

1.……;

2.……;

3.……。

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上述归纳,有无需要补充的内容?

(略)

审判员:对于上述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内容,本庭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无需进行举证与质证。下面针对双方存在争议的内容进行审理。

审判长:关于要素一……。

原告举证:

被告质证:

审判长:关于要素二……。

原告举证:

被告质证:

审判长:关于要素三……。

原告举证:

被告质证:

审判长:双方有无辩论意见?

原告:

被告:

审判长:上述庭审活动已经包含了本案所需的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工作,对于本案的事实与理由,双方当事人是否还有需要补充的?

原告:

被告: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下面由各方作最后陈述。

原告:

被告: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

被告:

审判长:本案将采用要素式裁判文书格式出具判决书。有关本案要素事实的认定及理由均已记录在案。当事人如果对事实认定、裁判理由不清楚,可以向法庭要求复印开庭笔录。原、被告对本院采用要素式裁判文书有无意见?

(略)

审判长:现在闭庭(敲响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法官退庭。

三、要素式裁判文书的构建

    裁判文书是法院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直接回应,是阐释法律、表述裁判结果、彰显司法正义的重要载体,制作民事裁判文书作为记录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重要手段,当然要保持国家法律文书的严肃性、规范性和统一性,对民事裁判文书的基本体例当然不应随意变动。裁判文书的体例结构为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正文是裁判文书的核心部分,包括首部、事实、裁判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和尾部。首部包括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审理经过等;事实部分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法院在双方主张基础上所认定的证据及事实;理由部分包括裁判的理由和裁判的法律依据;裁判主文部分则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对案件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的明确、具体、完整的处理决定;尾部包括诉讼费用负担和告知事项。

   但裁判文书并不是案件审理过程的流水账,在当事人有查阅、复印诉讼卷宗权利的 保障下,裁判文书应当重点体现法官对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事实、证据进行说理,阐明法官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形成内心确信的理由和结论。判决书中大量的证据罗列、举证质证过程的描述给法官制作裁判文书造成较大的负担;罗列证据造成判决书冗长、主次不明,普通当事人拿着厚厚的判决书反而不明所以。当事人并不关心法官如何描述庭审过程和如何罗列证据,他们最关心的是案件判决结果,最在意的是法官支持或不支持的理由,简单、清晰、明了的结构和语言反而更容易得到理解。随着全国法院统一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于2013年7月正式开通、《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同时生效实施,除另有规定的外,全国法院系统的生效裁判文书都应当全部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裁判文书成了法院展示司法公正与效率的重要平台。相继建成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中国庭审公开网四大司法公开平台,实现了人民法院审判流程、庭审、裁判文书、执行信息的全面常态化公开。截止2017年7月27日全国法院已在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3156万余篇,网站访问量高达96亿人次。全国法院已在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庭审近24万件,网站访问量高达20.8亿人次。 通过裁判文书的司法公开,人民法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对于督促法官进一步提升责任意识和司法能力,严格规范高效办案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随着裁判文书的受众从案件当事人变成了社会大众,作为法院司法活动最终载体的裁判文书,比以往更有必要展示其亲民、便民、为民的特性。

“要素式裁判文书是指对于能够概括出固定要素的案件,在撰写裁判文书时不再分开陈述当事人诉辩意见、本院查明、本院认为部分,而是围绕着争议的特定要素,陈述当事人诉辩意见、相关证据及法院认定的理由和依据的法律文书。” 要素式裁判文书对于无争议的案件要素简单概括即可,无需详细陈述双方主张和理由。对于双方当事人这间存在争议的要素,才集中陈述双方当事人意见和法院裁判理由,因此条理清晰、争点突出。一般民事裁判文书采用先叙述、后议论的写作方法,“本院查明”是叙述,“本院认为”是议论,而要素式文书采用分要素“夹叙夹议”写作方法。要素式审判裁判文书对于无争议的要素高度概括,或者直接利用诉讼要素表阐明案件事实,紧紧围绕着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边叙述案件事实边发表法律意见,所以清晰明了,使当事人易于理解。

再以民间借贷一审案件为例进行说明:

鄂尔多斯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内06民初……号

原告:×××,……。

被告:×××,……。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原告的基本信息:             (包括原告的职业、收入情况等)

二、被告的基本信息:             (包括被告的职业、收入情况等)

三、原告与被告的关系:             

四、双方是否签订借款合同:           

五、借款合同签订的时间:   年   月   日。地点:               

六、签订借款合同是否真实、自愿:        

七、借款合同约定的本金数额:          

八、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及结算时间:       

九、约定的还款期限:              

十、借款人是否提供了担保:           

十一、担保的类型:               

十二、保证人及保证方式、保证期间:       

十三、抵押物情况:               

十四、质物情况:               

十五、出借人交付借款的数额、方式、时间:    

十六、借款人偿还借款的数额、方式、时间:    

十七、借款人逾期未偿还的总额为,其中本金为,利息为

十八、双方当事人是否还有其他款项往来:     

十九、该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十、本案借贷关系是否涉及刑事案件:      

二十一、本案的借款是否经过重新结算或重新出具借条:

               

二十二、出借人是否曾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及主张权利的时间、方式:               

二十三、被告是否下落不明,原告从何时开始无法联系被告:               

二十四、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二十五、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项、第××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金钱给付义务的,不写)。

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对于不服采用要素式审理方式的一审案件,二审裁判文书可以直接针对上诉请求、答辩意见整理争议焦点,庭审和裁判文书也直接针对二审的争议焦点进行辩论,不必要对一审审理过的、没有错误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再次重复审理。

以民间借贷案件的二审要素式裁判文书为例: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内06民终……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内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

×××辩称:

本院认为,双方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原审判决书所列要素第×项、第××项。对于其他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双方争议的原审判决书所列要素第×项,本院认为……。

关于双方争议的原审判决书所列要素第××项,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第三章 要素式审判的运行基础

    要素式审判一方面只能在现有的民事诉讼程序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内运行,以保证在程序上的合法性,如必须继续坚持保障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益、辩论原则和证据规则等;另一方面,作为一种审判方法,又要对现有的诉讼程序有所创新,否则也不会有存在的价值。其创新主要体现在以要素表的填写部分代替当事人陈述以及对庭审过程、裁判文书的简化上。在推行要素式审判方式的过程中也难免会出现争论或者疑虑,如有的当事人拒绝填写要素表或者在庭审过程中对已填写的要素表中记载的事项随意改变其陈述;再如有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要素式裁判文书认为不符合体例、不严肃;下级法院也对适用要素式审判心存顾虑,担心上级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以上问题除了要加大宣传、推广力度之外,更需要从法律规范层面、理论层面上予以研究和探讨,以解决目前存在的争论,为要素式审判的完善和发展夯实基础。

以下从法院依职权指挥诉讼程序的进行、自认制度、庭前会议制度、庭审简化和裁判文书的简化四个方面对要素式审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

一、诉讼指挥权

    民事诉讼系当事人请求法院以国家权力强制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诉讼程序的进行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裁判权,并不能完全交由双方当事人决定,在程序的主要方面,须由行使国家裁判权的法院来主导,应当由法院依法决定案件适用何种程序、决定程序的进展,例如法院对程序事项的裁决权。 台湾学者认为,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或上诉后,诉讼程序如何进行之决定及主宰权限,归当事人之主义,称为当事人进行主义。反之,进行诉讼程序之主宰领导权在法院之主义,称为职权进行主义。现在大陆法系之民事诉讼,固然采处分权主义及辩论主义为原则,但对于当事人起诉或上诉后之诉讼程序进行,却以采取职权进行主义之立法较普遍,当事人进行主义为例外。原因在当事人进行主义容易拖延诉讼,成为法院及双方当事人之讼累,不合诉讼迅速经济之要求。

    法院作为民事纠纷的裁判者,当然有通过告知、命令等方式指挥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控制诉讼有序进行的权能,这些权能被统称为诉讼指挥权。如指定期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和限制当事人处分权(《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诉讼指挥权之所以只能由法院行使,原因在于诉讼指挥权直接来源于审判权,且当事人主导诉讼将基于各自不同的利益考虑,容易使整个审理程序陷入无序状态,程序公正和程序效率将无从谈起。诉讼指挥权大致可分为四类,即诉讼进行指挥权、诉讼促进指挥权、庭审指挥权和明确诉讼法律关系指挥权。诉讼进行指挥权是指法院为指定、变更、延长期日,以及中止、中断诉讼程序的进行而行使的诉讼程序指挥权;诉讼促进指挥权是指法院为整理案件争议焦点和进行审前准备程序行使的诉讼程序指挥权,诉讼的分离、合并及驳回当事人不当提出的诉讼攻击防御方法等即属于此类;庭审程序指挥权是指审判长或独任法官为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而行使的诉讼程序指挥权;明确诉讼法律关系指挥权是指审判长或独任法官为明确本案的诉讼法律关系而行使的释明权以及作出相应释明处分的权力。

除法院应当依职权促进、保障诉讼的快捷进行外,当事人也负有一般促进诉讼义务,在法院指定期日无法定理由不参加庭审的,发生失权的效果,目的在于加快诉讼进程,以防止诉讼拖延甚至是恶意拖延诉讼。如法院将开庭期日通知当事人后,如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的,则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的目的应当是,公正、迅速、经济地解决民事纠纷。 要素式审判追求的是便捷、高效,既减轻当事人负担,又减轻了法院的办案压力,即诉讼进程的经济性。各国对于民事诉讼的简便、快捷进行的追求实质上是共同的,如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2款规定,为了实现公正、迅速的案件审理目标,法院和当事人必须有计划地推进诉讼进程,并引入了更为具体的计划审理制度。对简易案件尽量快审快结更是各国民事司法发展和改革趋势。 由于德国社会经济繁荣,诉讼事件不断增加,法院工作人力不足,促使立法者引进利用机器处理,替代人工处理之立法构想。一九七七年德国法院就引进自动化机器大量处理发支付命令之事件,目的在节省人力及省时,能迅速能处理大量之支付命令事件,以减轻法院之工作负担。为配合使用自动化机器处理发支付命令之事件,以法律明定当事人必须使用法院统一预印之书状,不分使用机器作业或未使用机器作业,均统一使用。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495条a项规定,对于诉讼请求标的额不超过1200马克的案件,基层法院的法官可以不用遵照程序规则,而是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来组织诉讼过程。

要素式审判引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实质,就是在未突破现行法律框架的前提下,以填写《诉讼要素表》为引领,科学化“审前程序”,缩小争议焦点,缩短开庭时间,提高审判效率。 诉讼效率是诉讼实施的价值要求之一,“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是《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的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纠纷的解决不仅要公正,同时还要尽量做到低廉、简便和快捷。要素式审判体现了为追求效率,由法院依职权对诉讼进程进行指挥,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但也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当事人的诉权与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总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诉讼活动与法院的审判活动在实体形成面和程序运行面上是共同存在的,即使在某种活动或某一阶段上由一方占主导地位,也并不排除另一方在该活动或阶段上进行相应的活动或实话相应的行为。因此,在诉讼程序的进行上,尽管法院享有诉讼指挥权、占有主导地位,但当事人仍可以实施相应的诉讼行为,只不过实施方式和范围受到法院诉讼指挥权的约束而已。如在要素式审判的庭审中,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有经法庭许可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的权利;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有依次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上述这些权利是法定的,不应为了单纯地追求效率而予以削弱甚至剥夺。

由于要素式审判是一种简化审理方式,在庭审和裁判文书上都有所简化,因此更要特别重视释明工作,就案件的实体和程序方面、法律和事实问题,在当事人不理解的情况下,法官或司法辅助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解释或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就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因此在填写诉讼要素表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填写的内容不清楚或者不充分,或者提交的证据明显不足的情况下,法官或受法官指导的司法辅助人员应当及时提醒或启发当事人把不明了的予以澄清、不充分的予以补足。

二、自认制度

    民事诉讼法上的自认制度,是指在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承认后,将免去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对此的证明,也免除了法院对该事实的调查、核实,法院将以该事实作为裁判依据的制度。 自认制度提高了诉讼效率,避免了当事人在同一事实上随意作出相异的陈述,加快了诉讼进程。200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首次规定了自认制度,该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第二款规定:“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为:“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诉讼要素表为当事人自己就案件事实填写并确认,或者为对对方当事人填写的要素表中的有关事实予以承认,因此即使对其不利,当事人也将直接受该不利方面的拘束,另一方当事人对该已经自认的事实无需举证证明。但要注意的是,并不是诉讼要素表中所有的事实经填写和确认后都发生自认的法律效果:(一)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二)自认的事实与法院所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也不应予以确认(《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三)诉讼上的自认,其对象内容限于具体的事实,法规、经验法则、法规解释、法律问题均不属于自认的范围;(四)就具体事实而言,能发生自认效力的,限于主要事实,对于间接事实或辅助事实不发生自认效力。

当事人在诉讼中对不利于已的事实自认的,即对该当事人和法院都有拘束力,该当事人不能随意撤销其自认,法院也应当以此自认的事实为判决事实基础,不得作与之相反的认定,对方当事人就自认之事实无需举证。审理前准备程序对诉讼效率的提高主要是通过对诉讼请求、证据和争议焦点的整理和固定来实现的,如果不能固化诉讼请求、证据和争议焦点,并对当事人形成拘束力,提高庭审效率的目的就会落空。当事人庭审中如果能随意撤销其在立案时或庭前会议中的自认,设置审理前的准备阶段便毫无意义可言,庭审过程也因此进行不畅,整个诉讼进程进展缓慢,因此应当对当事人撤销其自认做严格限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其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本条即为对自认撤销的规定,但只要求当事人说明理由、在必要时才需要提供相应证据的规定,似太过于宽松。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自认的撤销,除别有规定外,以自认人能证明与事实不符或经他造同意者,始得为之。”要素式审判根本的目的是快审快结,如果当事人得随意撤销其自认,设置庭前会议、证据交换程序等审前准备程序不仅起不到加快庭审进程的作用,反而成了法院和当事人在时间和精力上的白白消耗。为避免因当事人不了解填写内容和填写方式而造成错误,完全可以在立案时或在庭前会议中安排法官助理或专人指导当事人填写诉讼要素表。在要素式审判中应严格把握自认撤销的情形,除确实有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与诉讼要素表不符的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才允许撤销自认。

三、审理前的准备程序

审理前的准备程序是指开庭审理前在法院主持、当事人参与下为开庭审理所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的总称。庭前会议是审理前准备程序的一种具体方式。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就提出了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其中包括经当事人申请的庭前证据交换和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案件而进行的庭前证据交换。《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中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规定了有关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但除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其他规定均为通知当事人、调查证据、处理管辖权异议等依职权事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和第二百二十六条则对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作了明确规定,赋予庭前会议相对独立的地位,增加了可操作的细则。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庭前会议主要是通过对诉讼请求、证据和争议焦点三个方面的整理,实现提高诉讼效率以及促进和解或调解的目的。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1)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2)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3)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4)组织交换证据;(5)归纳争议焦点;(6)进行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发挥庭前会议功能。法官或者受法官指导的法官助理主持召开庭前会议,解决核对当事人身份、组织交换证据目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等相关程序性事项。对于适宜调解的案件,积极通过庭前会议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对于庭前会议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和证据,在庭审中作出说明后,可以简化庭审举证和质证;对于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归纳争议焦点。”自从审前程序从审判程序当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个相对独立或完全独立的程序以来,就各国近年来的发展趋势来看,审前程序并不仅仅发挥着为正式庭审活动而进行必要的准备的单一功能,由于将原本在早先的诉讼审理程序当中所做的事项提前至审前阶段,从而使审前程序功能日益完善,并且在此程序当中为明确事实争点而进行的证据的收集、发现与信息的交换有可能对当事人的诉讼立场和观点带来实质性的影响,使得审前程序自然或者不自然地成为解决纠纷、终结诉讼的程式与手段。

从国外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来看,审前准备程序是与庭审程序不同的具有独特诉讼功能的诉讼阶段。强调审前准备程序与庭审程序的功能分离,重视发挥审前准备阶段的重要功能与作用,已成为当今各国民事司法改革的发展趋势。在美国法院系统,大约有95%以上的案件在审前准备阶段就结案,不进入开庭审理阶段,从而极大的提高了审判效率、节约了审判资源,这正是美国重视审前准备程序并发挥其功能所致。 在日本,1996年修订之前的民事诉讼法中就规定了口头辩论的准备阶段,包括“准备书状”与“准备程序”。日本的新民事诉讼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审前准备程序,则又另行规定了“准备书状”和“争点和证据的整理程序”。

争点和证据的整理是准备程序的纲目。 通过审理前的准备,由当事人自己整理争议,或者在法官、法官助理的指导下,当事人与法官、法官助理一起探明争议焦点,使得开庭审理的争点名符其实的就是当事人之间存在争执的焦点。要素式审判的核心就是充分发挥审判前准备程序的作用,通过在起诉时或者在庭前会议中填写诉讼要素表,固定原告诉讼请求及相应的事实、被告抗辩理由及相应的事实,通过对比原、被告填写的诉讼要素表,提炼出案件的争议焦点,使开庭审理有针对性,从而更加高效、快捷,基本做到只需要一次开庭审理。通过审前准备工作化解纠纷,将争议解决在开庭之前,是审前准备程序的重要功能之一。 经过交换起诉状和答辩状,通过收集、交换证据,使得各方当事人可以更清醒地审视自己在诉讼中的状况,客观地调整对诉讼结果的预期,同时也为法官、法官助理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或和解创造了条件,在此基础上促进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撤诉来自我消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再进入开庭审理阶段。《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高度重视审理前的准备程序,设置了庭前会议、证据交换等一系列操作性强的规则来强化审前程序,正与要素式审判的功能高度契合,为要素式审判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四、庭审和裁判文书的简化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民事裁判文书制作工作的通知》,提出要把制作民事裁判文书作为记录民事审判活动的重要手段,强调案件事实的公开性和完整性、证据认定的逻辑性、判案理由的说理性;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做到简繁得当。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和《民事诉讼文书样式》,要求裁判文书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突出不同审级特点,一审判决书应当把重点放在认定案件事实和确定法律适用上,二审应当把重点放在解决事实和法律争议的说理上;明确提出了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并明确了分流标准,以减轻办案法官制作裁判文书的工作量,缓解案多人少的压力。

对当事人而言,有充分说服力的裁判文书是其能认同法律权威、服判息诉的主要载体。当事人将争议提交到法院裁判,是对法律和法院的依赖与期待。但目前有相当一部分裁判文书缺乏对争议焦点、裁判理由的充分说明和论证,争议焦点的整理往往流于形式,并没有根据特定案件进行归纳。如在担保责任案件中,有法官对该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归纳为“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这种争议焦点的归纳是形式主义,没有考虑到个案存在的差别,没有考虑到双方当事人间对于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既有争议点也有共同点,因此起不到确定争议焦点对庭审实质化的推进作用,裁判文书也相应地无法起到解决当事人诉求的作用。所谓争议焦点是法官归纳并经当事人认可的关于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争议的关键问题。 争议焦点既是庭审的主要内容,也是制作裁判文书的主线。列为争议焦点有二个要求,一是当事人间存在争议,二是属于案件审理的关键问题。争议焦点归纳、整理不明,法官就不能有效地指挥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整个庭审自然会拖沓冗长;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也就没有针对性,不能有效的解决当事人间的争议,自然也就不能很好地发挥使当事人服判息诉的作用。

有的裁判文书虽然详细记载了当事人的各项主张,法庭调查部分对每个证据的举证、质证都详尽记录,说理部分也大段论述,但却缺乏对全案的考量,重复内容多、证据罗列多、法条照搬多,很难依据判决书把握案件的实质焦点。不仅当事人难以理解,法官同行看起来都吃力。有些二审裁判文书的查明事实部分和本院认为部分仅是对一审的简单重复,看起来厚厚一沓,其实空洞无物。当事人最直白的愿望就是直接告诉他为什么会输为什么会赢,不分案件类型、案件事实和审级特点,一律追求全面记录的裁判文书,法官写起来费时费力效果却未必好。

域外民事诉讼立法对裁判文书的简化也不乏规定,值得我们借鉴。在大陆法系,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规定,在简易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对于诉讼标的之舍弃或认诺者,判决书得仅记载主文。(第434-1条)在小额诉讼程序中,依小额程序起诉者,得使用表格化诉状。(第436-10条)小额诉讼程序的判决书得仅记载主文,就当事人有争执事项,于必要时得加记理由要领。前项判决得于诉状或言词起诉笔录上记载之。该判决之记载得表格化。(第436-18条)立法者认为,“为提升法院迅速办理小额事件之效率,充分发挥小额程序之简速功能,将判决书制作方式简化,判决书得仅记载主文。至于其事实及理由,原则上省略不予记载,仅就当事人有争执之事项,于必要范围内加记理由要领。为免法官另作判决书之劳费,明定法官得径将判决于诉状或言词起诉笔录上为记载,不另作判决书。又判决之记载得表格化,能节省法官劳力。” 韩国民事诉讼法为了保障法官能够作出即时判决宣告,允许法官在小额案件判决书中不记载判决理由。 日本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小额诉讼法院可以不做成判决书,让法院书记官将当事人、判决主文、请求及理由要点记载于判决宣布的口头辩论期日的报告书中。

英美法系国家在强调裁判文书需要充分说理的同时,也同样强调纠纷的迅速、简易解决。如英国设置了多种无须开庭审理而迳行处理纠纷的审前处理机制,包括和解、缺席判决、简易程序、基于自认的判决等。这些机制极大地提高了诉讼效率。再以美国为例,一是美国一审裁判中大约95%为司法命令,就是可以不制作意见书而直接表明法官的裁判结果。二是美国的裁判文书并不是一概需要载明裁判理由,而是由法院根据待裁判事项是否有向当事人、上级法院或者公众表明具体详细地裁判理由而定。对裁判文书进行繁简分流,已成为两大法系民事诉讼程序发展的共同趋势。

目前,全国法院受理的案件有80%以上在基层法院,而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大多适用简易程序。2013年至2015年,民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分别为71.45%、67.98%、66.13%。 所以应该积极发挥裁判文书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促进案件审判繁简分流的作用。对于复杂、疑难、新型、典型、有争议的或有示范价值的案件,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应当力求详细、深入和透彻。而对于争议金额小、法律关系简单、双方对事实和法律争议不大的案件,如物业费纠纷、小额的银行卡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和赡养费、抚养费等纠纷,则应当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这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行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于2016年11月5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中明确提出“进一步增强除‘要素式’以外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也就是说,对于要素式裁判文书说理性并不是第一位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15条规定:“推行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根据法院审级、案件类型、庭审情况等对裁判文书的体例结构及说理进行繁简分流。复杂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有针对性地说理。新类型、具有指导意义的简单案件,加强说理;其他简单案件可以使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简化说理。当庭宣判的案件,裁判文书可以适当简化。当庭即时履行的民事案件,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在法庭笔录中记录相关情况后不再出具裁判文书。”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提供了针对小额诉讼和简易程序的令状式判决、表格式判决、要素式判决,并在说明中指出,“要素式民事裁判文书是指对于能够概括出固定要素的案件,在撰写裁判文书时不再分开陈述当事人诉辩意见、本院查明、本院认为部分,而是围绕着争议的特定要素,陈述当事人诉辩意见、相关证据以及法院认定的理由和依据的法律文书。” 在具体写法上,要素式文书采用“夹叙夹议”的写作方法,即不再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分开陈述,而是围绕双方争议焦点,边叙述案件事实,边发表法律意见。要素式审判的裁判文书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也可以采用令状式、表格式裁判文书,即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判决主文等内容。要素式裁判文书根据审级特点和案件难易不同,该繁则繁、该简则简,繁简得当,提升了当庭宣判率,提高了审判效率,缩短了审判周期,更好地维护了当事人权利。



第四章 鄂尔多斯地区要素式审判的应用和成效

近年来,鄂尔多斯地区受经济下行、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的影响,民间借贷纠纷、金额借贷纠纷、物业纠纷、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等类型案件迅猛增长,鄂尔多斯市两级法院于2013年新收案件43386件,2014年新收59059件,2015年新收65902件,2016年新收80519件,案件总量近几年来始终在高位运行。但由于历史原因,鄂尔多斯地区法院系统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人员较少,按编制比例为基数进行员额制改革后,与案件数量相近的其他法院相比,员额法官数量很少。面对案多人少突出的困难,鄂尔多斯市两级法院不等不靠,通过改革从机制上采取应对措施。一是坚持多元化解,强化诉前调解、诉调对接,使更多的纠纷得以在诉讼渠道外解决,节约司法资源。二是积极推进繁简分流,充分发挥小额诉讼、简易程序的功能,力求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繁简得当。三是以诉讼程序优化和司法资源结构性调整为抓手,向内挖掘潜力,最大限度地释放办案潜力,提高司法生产力。一方面以司法责任制改革为契机,实行审判专业化,将民事审判分为家事审判、普通物权审判、农牧矿业与资源环境合议庭、民间借贷、城市房地产、劳动交通医疗教育、商事、金融、知识产权与特殊程序共九个合议庭,各合议庭专业分工、各司其职。另一方面,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为契机,大力推行庭审方式改革和裁判方式改革。

民事审判活动是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分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过程;是法官公正审理案件、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体现;是展示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弘扬法治精神、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产品。庭审活动是民事审判活动的中心环节,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最集中、最重要的阶段。裁判文书作为民事审判活动的有形载体,在执行和阐释法律、解决和消弭纷争、凝结和体现裁判水平、积累和塑造司法公信力、建构和宣示法治秩序方面具有无可取代的作用。庭审效率和文书制作效率直接影响到审判效率高低,庭审和文书的水平直接影响审判活动的质量。

经过调研、分析后发现,当前鄂尔多斯市两级法院庭审方式和裁判文书繁简不分的现象很突出。案件的完整庭审程序,包括:(一)开庭准备阶段,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二)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宣读鉴定意见;宣读勘验笔录。(三)法庭辩论阶段,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四)判决前调解阶段。据调查,即使是对于一个简单案件或者当事人之间争议并不大的案件,完成以上程序平均也要耗费平均近二个半小时。对于复杂案件,当事人不区分事实、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竭尽所能提交大量的证据并在庭审中一一举证,对方当事人唯恐对其不利,只能逐一质证,仅开庭就耗费一两天的并不鲜见。

根据裁判文书样式,体例、结构完整的裁判文书包括: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审理经过、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法院认定的证据及事实、裁判的理由、裁判的法律依据、裁判主文、诉讼费用负担、告知事项。当前裁判文书格式固化、繁简不分,也严重影响着审判效率。仅简单案件的庭审和裁判文书制作在占用为数不多的员额法官们极其宝贵的时间和精力,面对重大、复杂、繁难案件,往往只能加班加点,“白加黑、五加二”成了员额法官们的常态。法官们纷纷提出简化庭审程序和裁判文书的要求。

为提高庭审和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和效率,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在全市两级法院推行了以促进庭审和文书的繁简分流、类型化制作,改进庭审方式和裁判文书体例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改革的总体设计思路是“繁简分流、简案快审、繁案精审、事要查清、理要说清”。改革的要求之一是简化简单案件文书格式,力求文书制作简洁、明晰、快捷、高效,最大限度满足群众快速解决纠纷的司法需求。要求之二是提高复杂案件文书质量,对疑难复杂案件、争议较大案件、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以及具有示范作用的典型案件裁判文书,要求法官运用深厚法理、司法智慧、审判技巧、语言艺术去撰写,力求说理准确充分、逻辑清晰缜密、文字规范精炼,使裁判文书成为情理法交融贯通之作。要求之三是根据不同案件类型、不同当事人受众,科学设计文书格式和表现形式,既注意体现文书编写类型化特色,又注意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能力选择不同的说理方式,使文书实现类型化编写并提高社会接受度和诉讼指引功能。

为实现以上的改革目标,在总结其他法院的经验基础上,经过研究、对比和论证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市两级法院进行审判方式改革,在家事审判、普通物权审判、民间借贷、劳动交通医疗教育、金融等合议庭推行要素式审判。

一、鄂尔多斯地区要素式审判的实践

实际上鄂尔多斯市两级法院要素式审判法的探索也比较早,如杭锦旗沿河地区法庭于2014年5月20日审结了一起因被告雇佣原告秋收导致的健康权纠纷案件,通过利用要素式审判,主审法官抓住案件的实质性争议,将各项赔偿标准拿到桌面上让当事人参考,不仅提出主张的原告方诉求有明确的依据,被告方也明明白白给钱。既不遗漏、又不混乱,条例清晰、简捷明快,要素式审判开启了民事审判的新格局。 此次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和《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之机,参考其他法院的作法,根据鄂尔多斯地区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总结出一套自己的模式。从改革运行情况看,达到了缩短案件审理周期,提高审判质效,优化资源配置,发挥诉讼指引等良好效果,达到了改革之初的目标期待。

(一)适用范围

民事审判活动本身是公正与效率的统一,两者不可偏废。民事审判最核心的过程是庭审,最重要的载体是裁判文书,因此应当坚持以庭审为中心,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审判质效出发,区分审级特点,推进繁简分流,满足当事人需求,努力以较小司法成本取得最大法律效果,实现公正与效率更高层次的平衡。

要素式审判法是在目前标准的审判方式上有所简化而形成的,即对当事人间无争议的事实要素直接在庭审中和裁判文书中予以确认,在庭审中直接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在裁判文书中直接围绕争议焦点说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理由的简化审判方式。作为一种简化审判方式,各地法院均将要素式审判法适用于争议金额小、法律关系简单、双方对事实和法律适用争议不大的案件。具体如: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规定,以下类型案件可以选择适用要素式裁判:1.劳动争议案件;2.复杂交通事故案件;3.延期交房、延期办证案件;4.涉及抚养费、赡养费、履行离婚协议等婚姻家事案件;5.其他适宜用要素式裁判文书裁决的民事案件。令状式裁判文书适用于小额速裁案件、对事实没有争议的案件和争议不大的以下特定类型案件:1.信用卡透支纠纷;2.按揭欠款纠纷;3.欠缴物业管理费纠纷;4.欠缴房屋租金纠纷;5.工伤保险待遇纠纷;6.被告仅以缺乏还款能力进行抗辩的民间借贷纠纷;7.其他适宜用令状式裁判文书裁决的案件。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规定,以下类型案件可以选择适用要素式审判:(1)劳动争议案件;(2)交通事故案件;(3)延期交房、延期办证案件;(4)抚养费、赡养费、履行离婚协议等婚姻家事案件;(5)其他适宜用要素式裁判文书裁决的民事案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要素式审判可以适用于:(一)劳动争议案件;(二)交通事故案件;(三)延期交房、延期办证案件;(四)涉及抚养费、赡养费案件、履行离婚协议等婚姻家事案件;(五)其他适宜用要素式裁判文书裁决的民事案件。以下类型案件可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1)信用卡透支纠纷;(2)按揭欠款纠纷;(3)拖欠物业服务费、水电费纠纷;(4)拖欠房屋租金纠纷;(5)工伤保险待遇纠纷;(6)被告仅以缺乏还款能力进行抗辩的民间借贷纠纷;(7)其他适宜用令状式裁判文书裁决的案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以下类型案件可以选择适用要素式审判:1.劳动争议案件;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3.房屋买卖合同案件;4.涉及抚养费、赡养费、履行离婚协议等婚姻家事案件;5.其他适宜用要素式裁判文书裁决的民商事案件。以下案件可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1.民间借贷纠纷;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3.物业合同纠纷;4.普通商事合同类纠纷;5.信用卡纠纷;6.其他适宜用令状式裁判文书裁决的案件。

要素式审判的根本优势在于快审快结,如果案件事实复杂或者争议较大、证据繁杂,就不可能在要素表中将案件基本事实一一列举,也不宜对庭审过程和裁判文书进行简化,否则就难以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说理透彻充分,因此要素式审判对于复杂案件并不适宜。适用要素式审判的案件应当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判断案件复杂与否并不能只注重标的大小,如有的金融借贷案件,标的动辄以千万甚至亿计,但复杂程度未必比几万元的民间借贷案件大。通过考察以上法院的作法,结合鄂尔多斯地区的审判实际,我们认为,要素式审判方式必需紧密依托小额诉讼、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中的简单案件。简易程序案件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小额诉讼案件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的标的额为立案时上年度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实行一审终审的金钱给付类型的民商事案件。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案件均由基层法院管辖,对属于要素式审判的适用范围的案件,在立案时可以直接发放诉讼要素表由当事人填写。而对于应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如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事实确实比较清楚,经询问双方当事人,同意采用要素式审判的, 也可以应用要素式审判。

应用要素式审判要作到以下几个方面:(一)全程贯彻。要求要素式审判适用于案件审理的全部过程,覆盖立案、送达、庭前准备、开庭审理、裁判文书制作以及上诉移送、归档各阶段。(二)质量优先兼顾效率。要求通过强化庭前准备促进审判效率的提升,同时通过规范庭审和裁判文书制作提升司法能力,提高审判质量。(三)方便当事人诉讼。要求在立案和审判阶段均应加强诉讼引导,避免给当事人增加不必要的诉讼负担,积极争取当事人的理解和配合。(四)一般性与特殊性相结合。要求承办法官应结合承办案件的具体情况,把握个案特点,灵活适用。

关于适用要素式审判的具体案件类型,我们先选取了民间借贷、继承、离婚、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案件数量比较多、与人民群众往往切身相关二十多种类型案件作为要素式审判的范围,以上类型案件占鄂尔多斯地区两级法院审理案件总数的近三分之二。针对以上类型案件,经讨论设计的诉讼要素表,先下发至本院各业务合议庭和各基层法院征求意见,再与本院相关业务部门召开座谈会、到基层法院进行调研,现已就相关类型的案件印刷了诉讼要素表、庭审笔录模板、裁判文书模板发放至本院相关部门及各基层法院。

(二)规范立案及审理前准备阶段

从立案阶段开始就规定了相关工作流程。原告到诉讼服务中心立案时,立案窗口工作人员会要求其填写诉讼要素表,经签字盖章后连同起诉状、证据目录等一并交回,在诉讼服务中心配有专人指导当事人填写诉讼要素表,当事人也可以自己根据触摸电脑屏幕提示自助服务。在向被告、第三人送达起诉状副本时一并送达原告填写的诉讼要素表,并要求被告或第三人也填写应诉要素表,于答辩期满前提交。被告和第三人在填写应诉要素表时需要逐项对原告诉讼要素表的内容予以承认或否认;被告和第三人另有所主张的,应当写明依据的事实并载明相关证据。对于经当事人签字确认过的要素表中记载的案件事实,除确实有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外,不允许当事人随意撤销其自认。

审理前准备程序的功能主要有二项,一是为庭审做准备工作,固定无争议事实和证据,归纳整理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通过庭前会议有效地提高庭审质量,促进庭审实质化和庭审优质化。二是发挥分流作用,法官或助理可以一面指导当事人填写诉讼要素表,另一方面在了解到案情和双方的争议后,对于有调解可能的,应当尽力作调解工作。调解成功的,可以根据达成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调解不成功的,根据双方填写的诉讼要素表,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归纳出争议焦点,庭审时可以直接就争议焦点举证、质证、辩论,从而加快庭审进程。此外,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等程序性事项也可以放到审前准备阶段,庭审时可以就此适当简化或忽略相关事项,直接对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三)规范庭审和裁判文书

通过高质量的庭审和裁判文书,案件当事人能够直观地了解诉讼活动的进程和实体法律规定,清楚地了解自己胜诉或败诉的原因。裁判后的及时判后答疑,也有助于让当事人更好地了解法律规定和裁判理由,进一步提升庭审和裁判的信服力,更好地实现案结事了。

1.庭审规范

通过庭审查明案件事实是庭审最基本的作用。对于类型化案件,庭审时法官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重点对双方有争议的要素组织法庭调查,按照类型案件要素表的有争议要素依次组织举证、质证并当庭进行认证,对双方无争议的要素仅在笔录中记载。法庭辩论也紧扣争议焦点,内容充实具体,时间紧凑合理,使辩论具有针对性、充分性和完整性。

要素式庭审不再按照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阶段进行划分,而是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按照争议要素来确定审理顺序,对于无争议的要素,经与双方当事人确认后按诉讼要素表的序号记入庭审笔录,如“经与原告、被告核对,双方对诉讼要素表中的第××项、第××项及第××项无争议。”为慎重起见,在庭审时可以再次通过询问的方式确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再通过询问被告明确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承认与否。被告否认原告诉讼请求的,则按照要素表的顺序逐一对案件事实进行查明。开始审理前先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庭审采用要素式审理方式,对于本案相关案件事实的调查均包含在对案件要素表的审理中。现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将主要对以下要素进行审理。”然后法官可以将本次庭审需要审理的要素进行说明,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询问双方当事人对于法庭所确定的审理范围有无异议。对于双方有争议的要素应引导双方当事人同步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顺序限制。查清一项,在庭审笔录中记录一项。

对有争议要素审理完毕后,法官需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庭审已经包含了本案所需的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工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后应当询问当事人对于案件的事实与理由是否需要补充,然后是当事人最后陈述。

2.裁判文书规范

传统的民事裁判文书分为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法院查明和法院认为等几个部分,难免会有所重复。而要素式裁判文书对于无争议的要素,可以简单地统一进行概括。对于有争议的要素,才充分论述原被告诉辩意见、证据、认定的事实和裁决的理由,如首先陈述原告诉称、被告辩称以及各自提交的证据,然后再写明法院查明的事实和处理的意见和理由。

以要素审判方式审理的案件,如被告提交的答辩状中已经对有争议的要素进行了确认,应当视为与实行填写要素表具有相同效力,就不再需要被告再填写要素表。对于可以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认定案件事实并阐明裁判理由和依据,并将以上活动的内容记入庭审笔录。对于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在庭审笔录中记录相关情况后不再出具裁判文书。要素式文书要与要素表、要素式庭审结合,才能体现要素式文书制作上的简便。在围绕争议焦点完成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后,法官仅需对要素式庭审笔录进行简单修改即可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文书制作。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最复杂的就是赔偿数额的计算和按比例划分责任后的核减,由于要素式裁判文书模板化,法官只需要将诉讼要素表中无争议的要素和在庭审中查明的争议要素对照固定模块填入,一个简单案件的判决书只要一个小时左右就能制作完成,还避免了法官对于赔偿项目的遗漏。

二审简单案件裁判文书正文可以只载明以下内容:(1)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第一审诉讼请求和裁判主文;(2)简要上诉和答辩意见;(3)对当事人二审争议事实的认定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4)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和尾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颁布的民事裁判文书样式,要素式裁判文书还另有表格式裁判文书和令状式裁判文书两种形式。表格式裁判文书正文可以用表格列举的方法载明当事人诉辩意见、法院认定的事实、裁判理由和裁判主文,并以附表列举金钱给付项目,尤其是采用表格样式列明赔偿(损失)项目、金额、计算公式及认定依据。表格式裁判文书又分为插入表格型、附表格型两种,插入表格型裁判文书在文书中插入表格,附表格型裁判文书在文书最后将表格作为附件。如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往往有多笔借款和还款,还需要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予以核减,以表格的方式插入或附入判决书,能突出事实认定和判决理由部分,对于普通当事人而言,表格式裁判文书更加明白易懂。

令状式裁判文书,只包含诉讼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诉讼请求、案件基本事实、裁判依据和裁判主文,并不详细记载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法院的事实认定和裁判理由。令状式裁判文书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1)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主要诉讼请求的;(2)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的。令状式裁判文书可以适用于婚姻家庭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物业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等争议不大的案件。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的案件原则上应当庭宣判并即时送达裁判文书,对于当庭即时履行的案件,可以不出具裁判文书,但应在庭审笔录中注明相关情况。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当事人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答疑,法院应当以适当形式就令状式裁决文书详细解释判决理由,答疑过程应当予以记录。

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的案件的庭审笔录应包括如下内容:(1)开庭时间、地点、审判组织、记录人员、当事人出庭情况;(2)庭审过程;(3)宣判过程,包括法院认定的事实、详细裁判理由、依据和判决主文;(4)告知当事人宣判后法院不出具记载详细判决理由的裁判文书,只出具令状式裁判文书。

对于法律关系简单明确的案件,可以采取令状式、表格式裁判文书,力求文书制作简洁、明晰、快捷;对于案件数量多的类型化民事案件,采取要素式裁判文书,以标准化制作提高审判质效;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则要求法官详细说理、充分论证,实现情、理、法交融,增强裁判文书的说服力。

需要说明的是,适用要素式庭审和要素式裁判文书,应当突出当事人权益保障。尤其在现阶段,一般当事人的法律素养还不高,我国没有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法院的权威性也远远不够,很多当事人并没有意识到不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方面的规定会导致失权的不利后果。因此在追求简化、快速的同时,必须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课题组对案件审理关键环节,如审前准备、庭审程序、程序异议、案件移转、诉讼指引等方面均制定了详细的规范。在要素表中还提示当事人应当注意的事项。庭审过程全程录音或录像,庭审宣判时,法官应当庭认定案件事实,并记录于庭审笔录中。庭审后当事人不理解的,可以书面申请法院释法答疑,法官应当以适当形式详解释判决理由并作好息诉罢访工作,这既有利于当事人服判,更有利于判决的主动履行。对于选择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的案件,还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时或在开庭审理前向各方当事人送达《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样式如下:

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

为了提高诉讼效率,本案将采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在裁判文书上有一定的简化。为了保护您的诉讼权利,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仔细阅读:

一、令状式裁判文书是指裁判文书中只包含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基本事实和法院裁判结果,不详细记载当事人诉辩主张和裁判理由的裁判文书。虽然裁判文书上对部分内容没有详细记载,但这些内容将充分体现在庭审记录中。您若对裁判理由不清楚可以向法庭申请查阅庭审笔录或申请查看庭审录音录像。

二、完整的庭审记录对您的权利保护非常重要,请您及时关注庭审笔录是否完整记录了您的主张。发现没有及时记录的,应当提示法庭书记员及时记录或补正。同时,为了便于准确记录,也请您注意庭审发言的完整性。

二、应用要素式审判的实效分析

(一)样本分析

杭锦旗人民法院自2014年试用要素式审判,经过三年多的探索,现已在全院普遍推广。案件适用范围从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到人身、财产类侵权案件,扩大到离婚及家事类纠纷。以杭锦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为例,自2016年至2017年6月底,应用要素式审判审理侵权类纠纷、家事类纠纷共134件。该庭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主要采用要素式审判案件,以该类案件为样本,把2013年应用要素式审判之前的案件审理情况与2015年应用要素式审判之后的案件审理情况进行比对,平均审理天数从133天缩短为81天,庭审时间由4-8小时缩短为1-2小时,审判员个人办案数量从121件增加到了138件,无发改案件和上访事件发生。变化如下图:

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要素式审判应用前后,最直接地表现为缩短了提审时间、加快了案件审理周期,从而提高了审判效率,个人办案数量也随之上升。

(二)绩效分析

随着要素式审判法的全面推行,鄂尔多斯市两级法院约2/3的案件将被纳入审理“快车道”,必将对提高全市法院审判质效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要素式庭审极大地提高了庭审效率,对于较为简单的案件,已经实现“批量庭审”。令状式裁判文书由于制作简便,实现了当庭制作、当庭送达,节省了专门进行宣判、送达的工作环节,从而大大缩短了案件审理周期。要素式审判法的应用,带来的并不仅仅是审判效率的提高,还取得了以下成效:

1.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缓解案多人少矛盾。鄂尔多斯地区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突出。强调对民商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依据小案快办、大案细办、简案简办、难案精办的原则,针对各类案件情况、当事人的诉求、案件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复杂疑难程度,合理界定“繁”、“简”案件,区别分配司法资源。大量简易民商事案件仅需配备少量司法资源便可快节奏、高效率审结;而数量相对较少的疑难、复杂、影响大的案件则可配备较多的司法资源去打造司法精品。法官可以根据案件难易程度,从个体上科学分配文书制作工作时间和精力,实现简案简办求效率,繁案精办求质量。结合审判合议庭的专业化分工,对于占案件总量多数的简单民商事案件,要素式裁判文书可实现当庭制作、当庭送达,充分契合简单案件速审、速判的要求,大大缩短了案件审理周期。当庭宣判、裁判文书当庭制作和当庭送达,也节省了庭后专程进行宣判、送达工作环节和人力投入。

2.便民效果明显。随着审判效率的提高,案件审理周期大为缩短,当庭宣判、当庭制作并送达裁判文书率也在不断提高。加上假日法庭、夜间法庭、巡回审理等便民措施,减少当事人多次往返于法院的时间和成本支出,方便了群众参加诉讼,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尽快获得裁判结果的司法需求。配合要素式裁判文书设计的常见类型案件诉讼要素表具有很强的诉讼服务和指引功能,当事人通过填写要素表,可以准确全面把握举证和诉辩重点,了解和把握法律权利、义务以及违法责任,有利于引导当事人更合理、更充分、更有效地行使诉权。要素式裁判文书因紧紧围绕着案件争议焦点要素撰写,不同层次的受众都能看懂,不仅有利于提高服判息诉率,而且能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日后类似民事行为产生规范指导作用。

3.构建契合审判工作规律的审理机制。现代民事诉讼制度设计中普遍将民事诉讼划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对于简易程序而言,诉讼进程的快捷性、便利性是突出的要求。将要素式审判适用于小额诉讼、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中的简单案件,凸显了在审理简单案件过程中对裁判效益价值的追求,符合民事审判工作运行规律。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从当事人的角度而言,裁判结果悬念并不大,更多的是期盼纠纷得到快速解决;从法院的角度而言,裁判技巧要求较少,适用复杂、非常严谨的诉讼程序并无实际必要。利用相对简化、灵活的要素式审判得以快速处理民事纠纷,无论对于当事人还是法院,都能以较小的诉讼成本实现较大的诉讼效益,更加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4.以要素式审判法带动审判方式改革。要素式庭审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庭前就填写了诉讼要素表,法官在庭审时可对无争议的事实直接确认,不再组织双方举证、质证。这种庭审方式有利于提高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提高庭审和裁判文书质效。令状式、表格式裁判文书更利于快速审结简易案件,使简易案件实现高效庭审、当庭宣判、判决书立等可取。要素式审判也为难案细办、繁案精办提供充足的司法资源保障,使法官能够集中精力,专攻复杂案件,从而有利于提高复杂案件审判质量和水平,达到了难案繁案求质量的目的。要素式审判能够避免因遗漏要件事实而使案件审理和裁判文书写作存在根本性缺陷,统一了裁判尺度,从根本上提高了庭审和裁判文书的针对性,也更加便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正确解读裁判文书,有利于案结事了和提升法院的司法权威。因此完全可以说,要素式审判不仅是对当事人的指引和服务,也是对法官的指引和服务。

5.不仅给法官减轻了负担,更为司法辅助人员开拓了职业上升通道。要素式审判法高度发挥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的重要作用,司法辅助人员在立案阶段可以指导当事人填写诉讼要素表,还可以适时进行调解。在庭前准备程序中可以在法官的指导下或者单独地核对双方当事人填写的诉讼要素表,以固化案件事实、确定争议焦点,为庭审作充分的准备;还可以尝试再次对纠纷进行调解。由于庭审是围绕有争议的要素开展的,要素式裁判文书也相对较为简单,司法辅助人员可以在法官的指导和监督下制作裁判文书的初稿。这改变了以往司法辅助人员被动接受指示、没有工作积极性的状况。这些职能对于司法辅助人员而言是以往难得的历练机会,加快了职业技能的培训,使司法辅助人员快速地成长,为审判事业储备了大量优质的优质资源,也打通了司法辅助人员上升为审判员的通道。实际上,司法辅助人员是要素式审判法应用的关键环节,可以说,如果没有司法辅助人员的积极努力,要素式审判也不可能取得成功。

综上,鄂尔多斯两级法院对要素式审判的实践和创新,不仅圆满完成了改革之初对以要素式审判提升审判质效的期待,并且值此司法责任制改革之机,要素式审判在优化法院内部资源配置、促进审判专业化、带动审理方式改革上也有了新的突破。经过两级法院的不懈努力,将要素式审判构造成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价值取向的审判方式,不仅提高了审判质效,更给广大人民群众、法官和辅助人员带来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附件:调研成果转化

附件一、类型案件诉讼要素表

鄂尔多斯市××人民法院民间借贷案件诉讼要素表

(××××)××民初××××号

重要声明

1、为了保证更好的参与诉讼,从而更好的保护您的合法权利,特发本表。

2、本表下列各项内容都是为查明本案事实所需要了解的,请您务必认真阅读,按实填写。

3、本表的设计是针对一般民间借贷案件,您认为与本案无关的项目可以填“无”或不填。对于本表中有遗漏或者您认为需要补充的项目,可以另行填写。

4、本表中所填写内容属于向法院如实陈述的重要内容,经填写的要素表副本,本院将会依法送达给其他诉讼参与人。

请认真填写以下内容:

一、原、被告之间的关系:

二、原告从事的行业、收入情况:

三、被告从事的行业、收入情况:

四、借款合同签订的时间:年月日

五、缔结借款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效:

六、借款人有无实际足额支付借款本金:是 ,否 ,实际支付数额:

七、借款人交付借款时间:年月日

八、出借资金来源:

九、出借款项交付的地点、方式:

十、借款双方有无出具借条或收条:是 ,否

十一、借款的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

十二、约定的借款利息、利息支付时间和方式:

十三、有无预扣利息:有 ,无 ,预扣利息的具体金额:

十四、有无偿还部分借款本金:

十五、有无偿还借款期间的约定的利息或逾期还款的利息:

十六、借款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十七、借款利息的计算期限:

十八、借款是否属于借款人的夫妻共同债务:

十九、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是否有真实有效:

二十、担保的类型:(抵押、质押、保证):

二十一、保证人承担的责任类型(连带保证责任或一般保证责任):

二十二、抵押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是 ,否

二十三、企业法人法定代理人或经授权的代理人签署的借款合同属个人行为还是属代理行为:

二十四、本案的借贷事实是否涉及刑事案件:是 ,否

二十五、本案的借款是否经过结算或者重新出具借条情况:是 ,否

二十六、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有无约定送达地点:有 ,无

二十七、借款人是否属于下落不明:是 ,否

二十八、出借人是否曾向借款人主张权利以及主张的权利的时间、方式:

二十九、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请对上述内容重新核对,确认后签名。

原(被)告:        

                年  月 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法院金融借贷案件诉讼要素表

(××××)××民初××××号

重要声明

1、为了保证更好的参与诉讼,从而更好的保护您的合法权利,特发本表。

2、本表下列各项内容都是为查明本案事实所需要了解的,请您务必认真阅读,按实填写。

3、本表的设计是针对一般民间借贷案件,您认为与本案无关的项目可以填“无”或不填。对于本表中有遗漏或者您认为需要补充的项目,可以另行填写。

4、本表中所填写内容属于向法院如实陈述的重要内容,经填写的要素表副本,本院将会依法送达给其他诉讼参与人。

请填写以下内容:

一、被告之间的关系:

二、被告从事的行业、收入情况:

三、原告发放贷款时是否对被告各项资质进行审查:

四、原、被告是否签订《授信协议》,授信金额:

五、原、被告是否签订《借款合同》/《展期协议》:

六、被告实际贷款金额:

七、贷款是否为转贷/展期形成:

八、被告贷款的用途:

九、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的方式:

十、贷款起止期限:

十一、《借款合同》关于利息、罚息、复利的计收标准:

十二、原、被告是否约定保证或担保事宜(若约定担保事宜,是否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十三、转贷/展期后,原、被告是否重新签订《保证/担保合同》:

十四、担保的类型:(抵押、质押、保证):

十五、保证人承担的责任类型(连带保证责任或一般保证责任):

十六、抵押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是 否

十七、本案的借贷事实是否涉及刑事案件:是 否

十八、被告贷款本息偿还情况:

十九、原告是否对被告的贷款流向进行监管,原告应提交同一贷款账户内的放贷与还贷情况交易流水:

二十、原告在起诉前是否催促被告还款:

二十一、如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从何时开始无法联系被告:

二十二、原告何时向担保人催促还款:

二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十四、原告的诉讼请求:

请对上述内容重新核对,确认后签名。

原(被)告:        

年 月 日

附件二、“要素式”庭审模版

要素式审判庭审程序

庭前谈话笔录(庭前准备)(次数)

案号:

案由:

时间:20  年 月 日  上午

地点:鄂尔多斯市 XX人民法院第 审判庭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书记员:请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

法官助理:原告是否到庭? 向法庭报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等自然信息。是否委托了诉讼代理人?

原   告:

法官助理: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姓名、工作单位、在本案中的委托代理权限?

原  代: 

法官助理:被告是否到庭?被告向法庭报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等自然信息。是否委托了诉讼代理人?

被   告:

法官助理: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姓名、工作单位、在本案中的委托代理权限?

被   代:

法官助理 :原告对被告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   告:

法官助理:被告对原告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   告:

法官助理:经核对,到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法官助理:对于本案原被告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理由?

原   告:

被   告:

法官助理: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理由?

原   告:

被   告:

法官助理:介于诉状、答辩状已依法送达给各方当事人,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被告的答辩意见不再当庭陈述。原告对其诉状有无补充或变更的?

原   告:

法官助理:被告对答辩意见有无说明的?

被   告:

法官助理:根据本案的案件特点,今天的开庭采用按照要素逐项审理方式。下面先由原告结合要素表提供证据。

原   告:

法官助理:被告对哪个证据有异议?

被   告:

法官助理:被告有无反驳的证据向法院提供?

被   告:

法官助理: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   告:

法官助理:原告、被告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交?或有无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

原   告:

被   告:

法官助理:下面本庭总结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2,3,原告对其诉状有无补充或变更的?

原   告:

法官助理:被告对其答辩意见有无补充的?

被   告:

法官助理:本案无争议的事实是1,2,3,原被告有无异议?有无补充?

原   告:

被   告:

法官助理: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2,3,原被告有无异议?有无补充?

原   告:

被   告:

法官助理: 原被告是否愿意调解解决本案?

原   告:

被   告:

法官助理:(适当的释明权)。今天的庭前准备就进行到这里,法庭将择日开庭,开庭时间另行通知(可以即时送达开庭传票或接着进入开庭程序)。

书 记 员: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认真阅读笔录并签    字 。

原告:

原代:

被告:

被代:

法官助理:

书 记 员:

              年   月   日

开庭笔录(次数)

案号:

案由:

时间:20  年 月 日  上午

地点:鄂尔多斯市 XX人民法院第 审判庭

是否公开 :

独任审判员(合议庭成员): 法官助理:(位置)

书记员:

书记员:请全体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可以制作成录音播放)。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 鄂尔多斯市XX人民法院   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    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    (独任或组合议庭)适用简易(或普通)程序审理,书记员  担任记录。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在庭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各方当事人。原被告对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告 :

被告:

审判长:当事人对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

被告:

审判长:下面由主审法官主持庭审。 

主 审: 诉状、答辩状已依法送达给各方当事人,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被告的答辩意见不再当庭陈述。原告对其诉状有无补充或变更的?

原告:

主审:被告对答辩意见有无说明的?

被告:

主 审:根据本案的案件特点,今天的开庭采用按照要素逐项审理方式,对于相关案件事实的法庭调查及法律辩论均包含在对要素的审理之中。原被告应围绕相关要素陈述自己的意见、提交相关证据并质证以及发表辩论意见。法庭将重查双方争议的要素。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需要对以下要素进行审理(将需要审理的要素一一说明,可以使用要素表中的序号)。双方当事人对于法庭所确定的审理范围有无异议?

原代:

被代:

第一种情况:对于双方当事人庭前已经填写《要素表》的《“要素式”庭审模版》

审:由于双方当事人庭前已经分别填写了《要素表》,本庭对本案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内容与有争议的内容归纳如下:

一、双方无争议的内容:

1、×××;

2、×××;

3、×××。

二、双方有争议的内容:

1、×××;

2、×××;

3、×××。

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上述归纳,有无需要补充的内容?

原代:没有。

被代:没有。

审:对于上述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内容,本庭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无需进行举证与质证。下面针对双方存在争议的内容进行审理。(以劳动争议案件为例)

审:一、关于入职时间

原代:____年__月__日。

被代:____年__月__日。

原告举证:

被告质证:

第二种情况:对于双方当事人庭前未填写《要素表》的

审:一、关于入职时间

原代:____年__月__日。

被代:____年__月__日。

(注:如果双方对此没有争议,则无需举证质证。)

原告举证:

被告举证:

原告质证:

被告质证:

审:双方有无辩论意见?

原告:

被告:

(注:其他各要素审理模式相同。)

审:上述庭审活动已经包含了本案所需的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工作,对于本案的事实与理由,双方当事人是否还有需要补充的?

原代:

被代: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下面由各方作最后陈述。

原代:

被代:

审: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原代:

被代:

(定期宣判)

审:(对于调解不成的)由于双方意见分歧比较大,法庭调解无法达成协议,不再进行调解。今天开庭进行到这里,法庭将择日作出判决,宣判时间另行通知。

审:下面宣布休庭。(敲响法槌)

书:全体起立,请法官退庭。

(当庭宣判)

审:(对于调解不成的)由于双方意见分歧比较大,法庭调解无法达成协议,不再进行调解。下面进行宣判。

  本案相关情况:

一、入职时间:(双方没有争议,则一句话概括,双方有争议,则列明原被告诉辩主张、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下同)

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____年__月__日(未签的写“未签订”)。

三、合同期满时间:____年__月__日。

四、合同约定的员工工作岗位:___________。

五、合同约定的每月工资数及工资构成:¬¬¬¬_______。

六、员工实际领取的每月工资数及工资构成:¬¬¬¬_____。

……

裁决结果

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如果审判人员认为需要,在引用法条前可以将争议要素的裁决理由综合起来简要概括总结一下)

一、××;

二、××;

案件受理费---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对于上述判决结果,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是否上诉?

原代:

被代:

审:下面宣布闭庭。(敲响法槌)

审:请双方当事人稍候,本院即时制发判决书。

(制发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书:全体起立,请法官退庭。

(以上笔录经核对无误) 

原告:   原代:        审 判 员签名:        

被告: 被代:        书 记 员签名:        

年    月     日

庭审说明

1.要素式庭审与普通庭审的主要区别在于,主审法官将根据当事人双方在庭前填写的要素式表格,确认争议要素,主审法官根据争议要素进行审理。

2.庭审中主审法官根据庭审要素表,确认双方无争议的事实。

3.要素式庭审不要求将所有证据材料进行出示,只对双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也不区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及最后陈述阶段,可由当事人一并陈述。

4.当事人在开庭前未填写要素表的,法院在审理时可以要素表的基本要素为依据,按顺序当庭逐项确认并计入庭审笔录;对于双方有争议的要素应重点审查,能当庭认定的,应记入庭审笔录。对于无争议要素可以不用组织质证,证据的展示和质证只需围绕争议要素展开。

附件三、“要素式”裁判文书模板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案件)

××××内06××××号

原告:×××,。

被告:×××,。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的关系:

二、原告从事的行业、收入情况:

三、被告从事的行业、收入情况:

四、借款合同签订的时间:年月日

五、缔结借款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效:

六、借款人有无实际足额支付借款本金:是 ,否 ,实际支付数额:

七、借款人交付借款时间:年月日

八、出借资金来源:

九、出借款项交付的地点、方式:

十、借款双方有无出具借条或收条:是 ,否

十一、借款的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

十二、约定的借款利息、利息支付时间和方式:

十三、有无预扣利息:有 ,无 ,预扣利息的具体金额:

十四、有无偿还部分借款本金:

十五、有无偿还借款期间的约定的利息或逾期还款的利息:

十六、借款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十七、借款利息的计算期限:

十八、借款是否属于借款人的夫妻共同债务:

十九、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是否有真实有效:

二十、担保的类型:(抵押、质押、保证):

二十一、保证人承担的责任类型(连带保证责任或一般保证责任):

二十二、抵押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是 ,否

二十三、企业法人法定代理人或经授权的代理人签署的借款合同属个人行为还是属代理行为:

二十四、本案的借贷事实是否涉及刑事案件:是 ,否

二十五、本案的借款是否经过结算或者重新出具借条情况:是 ,否

二十六、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有无约定送达地点:有 ,无

二十七、借款人是否属于下落不明:是 ,否

二十八、出借人是否曾向借款人主张权利以及主张的权利的时间、方式:

二十九、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项、第×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关于双方争议的第×项××要素,原告认为。被告认为。对此,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

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或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X XXX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 ×

             ×年 ×月 ×日

              (院印)

           书 记 员  × × ×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贷案件)

××××内06××××号

原告:×××,。

被告:×××,。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被告之间的关系:

二、被告从事的行业、收入情况:

三、原告发放贷款时是否对被告各项资质进行审查:

四、原、被告是否签订《授信协议》,授信金额:

五、原、被告是否签订《借款合同》/《展期协议》:

六、被告实际贷款金额:

七、贷款是否为转贷/展期形成:

八、被告贷款的用途:

九、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的方式:

十、贷款起止期限:

十一、《借款合同》关于利息、罚息、复利的计收标准:

十二、原、被告是否约定保证或担保事宜(若约定担保事宜,是否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十三、转贷/展期后,原、被告是否重新签订《保证/担保合同》:

十四、担保的类型:(抵押、质押、保证):

十五、保证人承担的责任类型(连带保证责任或一般保证责任):

十六、抵押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是 否

十七、本案的借贷事实是否涉及刑事案件:是 否

十八、被告贷款本息偿还情况:

十九、原告是否对被告的贷款流向进行监管,原告应提交同一贷款账户内的放贷与还贷情况交易流水:

二十、原告在起诉前是否催促被告还款:

二十一、如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从何时开始无法联系被告:

二十二、原告何时向担保人催促还款:

二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十四、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项、第×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关于双方争议的第×项××要素,原告认为。被告认为。对此,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

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或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X XXX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 ×     

             ×年 ×月 ×日

              (院印)

           书 记 员  × × ×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对要素式裁判文书上诉案件)

(20××) 内06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告):××× 。

委托代理人:××× 。

被上诉人(原审×告):×××(写法与上诉人相同)。

委托代理人:×××(写法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相同)。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纠纷一案,不服鄂尔多斯市×××区(20××)××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抗辩理由:

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为原审第×项××要素、第×项××要素。对于其他双方没有争议的要素,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双方争议的原审第×项××要素,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认为。对此,本院认为,。

关于双方争议的原审第×项××要素,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认为。对此,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或上诉人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原审第×项××要素、第×项××要素处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或依法改判)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写明受理费情况。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 ×

           代理审判员  × × ×

           代理审判员  × × ×

             年 月  日

                (院印)

           书 记 员  × × ×
责任编辑: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