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原告王某某不服被告额尔古纳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房屋行政登记案,判决撤销被告颁发给第三人刘某一的第X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
原告王某某与丈夫刘某婚后育有三个儿子,丈夫刘某去世时,在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街道办事处留下面积为60.86平方米的房产一处。2001年3月29日,三个儿子向被告额尔古纳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将此房屋过户到大儿子刘某一名下。被告根据三人更名申请,为第三人刘某一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给其发放了产权证号为XXXXX的房屋所有权证。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房屋的产权人为刘某,刘某去世后应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第一继承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因此房产在遗产分割前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房屋产权登记也应由共有房产的共有人共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但此案中被告在审查时遗漏其他继承人,没有依法审查,也未征得原告王某某的同意,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