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丈夫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五年,每年租金32 000元。被告丈夫使用第三年时因病去世,当年被告仍然交付了租金。第四年被告提前8天电话通知原告因其无钱交纳租金要求终止履行合同,同日将租赁房屋的钥匙交还给原告的岳母并将租赁房屋腾空。
因原告与被告丈夫的合同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均不能擅自终止合同,如果单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对方违约金,违约金为房租一年总金额的二倍。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房屋租赁违约金64 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应为房屋租赁合同关系,首先,原告与被告已故丈夫之间曾存在租赁合同,虽因被告已故丈夫的去世而终止,但被告在丈夫去世后交付一年租金,原告与被告并未约定租赁期限,依法应视为双方达成了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合同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为对方留出合理的期限,被告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同日交还了租赁房屋的钥匙,且已腾空了房屋,其未能给原告留出合理的期限再行对外出租房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双方对违约行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并未明确约定,酌情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判决被告应给付原告违约金5000元。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论是书面合同还是口头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非约定解除或具备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