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帮人办理网络贷款的机会,偷偷将贷款转入自己支付宝账户,本以为自己的盗窃行为掩饰的天衣无缝,却不想半月不到就事情败露。近日,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八零后的被害人董某某与九零后的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二人相约次日刘某某帮董某某办理网络贷款。见面后,刘某某操作董某某的手机,用董某某的个人信息成功在“招联金融”贷得人民币5000元,在“来分期”贷得人民币500元。贷款成功后,刘某某对董某某隐瞒贷款成功的事实,并在董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贷款得到的人民币5500元分两笔转账至刘某某本人名下的支付宝账号中。转账成功后,刘某某将董某某手机支付宝上的转账记录等删除。2018年3月21日,董某某发现其手机支付宝中3月10日12时左右被人贷款并转走了人民币5500元,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已全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刘某某利用了他人的信任,在被害人不设防的情况下,自认为手段巧妙,却不想因自己的一时侥幸断送了自己的大好前程。网络贷款正在成为一种趋势,借助互联网在线贷款操作简便,到款速度快,其在给百姓带来便利的背后,却也滋生了利用网络贷款进行的犯罪活动。法官提醒,使用手机、支付软件等要注意密码、验证码等个人信息不要轻易透露给他人,以免上当受骗,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