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随着人民法司法制度的建立而产生,它的发展建设与法院的大环境密切相关。法院的司法警察是一个独立的警种,既是法院的武装力量,又是法院内部的一个独立部门,实行“集中管理,双重领导”。司法警察工作在法院整个建设中,一直没有被认真重视起来。没有象抓审判工作那样去抓司法警察工作,也没有象研究审判工作那样去研究司法警察工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法院的权威性越来越被民众认可。法警作为法院的一部分,担负着保障法院案件审理和配合法院案件执行的工作。法院的审执职能更成为法律权威性、法院司法公正的象征。法警作为人民警察的分支,有权力和能力对法院判决结果的实现配合强制执行。但是,社会情况的复杂的,尤其是在民事案件中,执行工作非常难做。如何走出执行难的困局,就要依靠法警的执法能力。法警配合执行工作要积极的和执行法官通力合作,齐力解决遇到的问题,采用强制力手段,保证判决结果的实现。
参与法院执行活动是司法警察的一项重要工作,《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作了明确的规定。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全国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工作意见中提出,要提高司法警察的三种能力,把提高执行生效判决的能力作为其中抓手之一。执行是指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一种执法行为。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是指司法警察协助、配合执行法官共同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的裁判文书行使执行权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执行工作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特别是要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案件,案情往往更为复杂,要根据案情配足警力,制订应急方案,根据需要携带武器设备,在不同的情况下,使用不同的装备。对暴力抗法、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当事人,司法警察应根据执行法官的命令控制和约束当事人,收缴当事人的凶器及其它危险物品,在现场指挥员的指令下,将当事人强制带离或予以临时看管,必要时按程序实施拘留,对聚众闹事、围攻、殴打、辱骂执行人员的当事人,司法警察应维护现场秩序,进行劝阻、警告,并告知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保证执行人员及各种文书、装备的安全,对主要责任人员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拘留、训诫,对损坏执行车辆或其它财产、哄抢被执行财产的当事人,要根据情节和损坏财产的价值对当事人采取拘留、罚款,并赔偿应有损失。紧急情况时,司法警察要发扬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革命精神,冲在执行第一线,并努力疏导,化解矛盾,促进案件的顺利执行。
一、对法警在配合执行工作中地位确定
法院对案件判决之后,案件本身并没有完全结束,接下来的判决结果生效后,整个案件才真正的完成。因此,判决结果的执行是法院审判工作的庭外延展,同样属于法院的工作范围。法警的执行力是国家法律给予的权利,是法警的职能所在。法警要运用执行能力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保证法院工作的正常开展,是审判部门的权威性得到保障。
根据我国宪法等制度的规定,法官享有多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权力,在案件的审理判决过程中有主导作用。法警在这一过程中,起到的是协作功能,协同执法人员对有意抗法的当当事人采用强制手段,保证判决生效,在执法过程中并不是执行工作的主体,其配合执行工作的行为要受到执法人员的指令。法警的工作带有强制性,有权对阻碍审判活动的行为做出强制措施加以消除。在法院的审判过程中,法警可以对当时人的财产和人身自由采取强制手段,这种工作方式是他人无法代替的,是其工作的重要特征。国家赋予法警的权力不能滥用,在行使过程中要受到法律的监督和管制,在配合案件的执行中不能有逾越其权力范围的行为。
二、法警在配合执行工作中的问题表现
1.协调不畅导致执行工作不能顺利开展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对案件的执行工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执行工作要有配合案件审理的执行员来进行,但是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法警都配合其中。法警在执行工作中的地位往往被忽视,执法员和法警在进行执行工作之前,很少对案件的执行措施、执行强度等进行交流,导致法警对将要面临的问题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在执行现场容易造成场面失控局面。
2.警务管理不到位
警务管理工作主要表现在对执行现场的控制和执行财务的管理上存在很多问题。法警警务管理的不到位,导致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执法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同时,在对财务管理中不进行规范的登记造册,出现查封物遗失或被转移的现象。
3.思想上配合执行工作认识不够
有些法警对自己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任务在工作中只是配角作用,从思想上放松了对执法工作难度的认识,从而在执行现场疏于防范,没有做好执法员的保护工作,导致执法工作受到当事人的恶意阻挠,使执行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另外,法警在执行工作中的作用,不仅仅是为执法员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同时还要通过对案件进行分析,对维护执法现场的秩序和提供警务保障做好充足的预备措施。
4.采用的强制手段缺乏规范性
国家法律赋予了法警的强制执行权力,但是在进行执行过程中,这一权力不能被滥用。在很多执行案件中,当事人因为情绪激动或是对审理有意见,出现一些过激行为,阻碍了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这种情况下,有的法警就要对当时人采取强制手段,例如限制被执行人的自由或是采用警械器具限制其行为等,执行强制手段的应有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并没有按照法律程序继续,容易形成司法执法有失公正的不良影响,严重的会激化和被执行人之间的关系。
三、解决法警执行过程中问题的应对措施
1.加强和执行部门的协调工作,做好保障措施
由于法警配合执行工作的从属地位,就要求法警部门主动和执行人员进行沟通协商,并对执行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提前预设,帮助执行员进行工作保障准备,以便应对出现的问题。随着执行案件数量的增长,法警配合的案件越来越大,案件的复杂性越来越大,用暴力抗击法律制裁的事件也在逐年上升,法警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进行总结,只有这样,才能为执行人员提供可行的执行方案,为执行工作提供保障。
2.以司法为民为工作前提,实现文明执法
公正的执法行为能够体现我国法律法规的为民精神。文明执法是对法警的工作要求,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的精神面貌。法警在配合执行工作过程中,要注意仪容仪表,通过警服的震慑作用,对被执行人实现心理影响,从而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是配合执行过程中,要注意行为规范,要讲究工作方式和方法,不能有盛气凌人的工作态度。
3.根据执行案件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执行策略
法警在配合执行员进行执行工作过程中,要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执行策略。对于法律观念淡薄的被执行人,可以为其进行法律宣传,多采用舒服教育的策略;而对于知法犯法、无理取闹、不听警告的被执行人,就要采取强硬措施,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保证执行工作的开展。
四、结论
总之,新时期的执法环境越来越复杂,法警为了适应执行工作的需要,从思想上要高度重视,不断提高为民众服务的理念,不断的需求提升执行工作能力的措施,加强自身业务能力的训练,完善法警部门的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司法执行工作的顺开展。人民法院处在各类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是解决矛盾的最后驿站,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人民群众寄予了深深的厚望,有矛盾时首先想到的是找人民法院,这既是压力但同时更是动力,我们要树立法院的权威,目前单靠“法官”是不够的,可能还要部分依靠法院的“警官”,就是司法警察。只有这样法院的权威才会有绝对的保障。所以司法警察的其职责和作用目前是不可替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