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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战略与法治服务保障

——乡村治理法治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8-11-21 15:52:23 打印 字号: | |
  摘要: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明确提出,“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必须把夯实基层基础作为固本之策,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乡村建设必不可缺。法治建设的根基在基层、薄弱区域在乡村。近年来,人们的法治意识相对提高,用法维权能力也不断提高,法治建设取得可喜成果。但是在广大农村地区,村民办事情习惯于讲人情、走关系,而不是采取法律手段。提高村民的法治意识,培养法治思维是法治乡村的重要内容。本文从乡村治理法治现状与困境着手分析,针对法治乡村建设的问题提出建议,并着重分析基层法院在法治乡村建设中起到的作用,进而提出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法治乡村;社会治理;乡村振兴战略

  一、乡村治理法治问题现状与困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明确提出,“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坚持法治为本,树立依法治理理念”。法治建设的根基在基层、薄弱区域在乡村。建设法治乡村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不可缺的环节。但是在广大农村地区,村民的法治意识相对薄弱,村民办事情习惯于讲人情、走关系,而不是采取法律手段维权。

(一)法治思维的缺失

长期以来,在广大农村,法律意识不足,传统的官本位、权力至上等思维定势和办事习惯仍然占主导地位,依法办事的习惯尚未形成,对法律缺乏信仰。

1、村干部“官本位”思想重于法律思维。村干部往往是由农村中有一定威望或影响的人担任,在村里享有绝对的权威,对管辖区域内的人、财、物、事具有支配权。而这些村干部本身法治素质不高,村干部往往习惯于按照传统方式或者自己的意志办事,把自己手中的权力尽可能最大化地用足,也不愿意按照法律的方式来管理村级事务,这种“官本位”思想重于法律思维的现象在农村还普遍存在。作为村社干部的领头人,思想一旦跟不上法治社会的要求,法治观念在乡村社会的形成就会受到严重制约。

2、村民遵循“习惯”先于法律思维。受传统思想的的影响,中国人办事习惯性讲人情,乡村社会更是如此。人情是乡村社会正常运转得以维系的纽带。乡村社会里人们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亲戚关系,在这个人情社会里,人们办事“讲情面”,所以,人们办事首先想到的不是有没有法、合不合法的问题,而是习惯围绕“权”“钱”“情”等因素来寻找问题的解决路径。苏力教授在其《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谈到,“由于种种因素,中国农村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在一定领域内是超越正式法律控制的,因为政府还不能提供足够的或对路的“法律”服务来保持这些社区的秩序。”在农村,村民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人们说话做事往往遵循“习惯”而不是“法律”。因此,村民在遇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首先想到的就是“走后门”“找关系”等方法来解决自己的问题或“维护”自己的权益。或是通过信访、上访甚至集体拉横幅到政府门前“讨说法”或“进京告状”等形式来解决自己的问题,如果信访成功,很多村民的问题可以得到解决;如果信访不成功,换句话说,有的信访者在信访途中就被劝回,并被承诺解决其问题,这种现象也可以归功于信访,可以说是信访的压力所致。村民办事想到运用法律武器来解决纠纷常常是在上述路径无效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村民的法律观念尚未真正树立。

(二)法治教育的缺失

在广大农村地区,法治宣传部门的职能难以延伸和覆盖,法治宣传教育主体缺失,法治教育自然难以推行。

1.法治教育对象的缺失。在农村,农民是农村法治建设的主体。农业机械化程度的提高,绝大多数农民不再被束缚在土地上,农闲时间相对延长。农闲时期,大多数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家中留守的往往只有老人和孩子。在农村推行法治教育,没有农民的参与显然是达不到应有的效果的。当前,受发展水平的限制,农民对经济建设积极性高,对法治建设的内生动力不足,导致农民主动参与法治宣传教育的积极性不高。

2.法治教育形式单一。我国农民的整体法律素质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与法冶的要求还相差甚远。法治教育方式在农村普遍采用的方法是印制宣传手册,开展活动时在农村道路或农民家中随便发几张。一些地方在法治教育工作中存在形式主义,“重形式、轻内容”不注重实效,把功夫放在应付工作上。由于普法工作不力,是广大农民无法收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教育

3.法治教育的内容问题。调查发现,以往法治教育主要内容在宪法、公民权利与义务等层面上,侧重于政治权利,而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内容不足,致使农民主动学法的动力不足。目前,这种法治教育方式只能显现短期效应,难以发挥持久效应。

   二、乡村治理法治问题的建议

(一)坚持党管农村工作,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

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健全党管农村工作领导体制机制和党内法规,确保党在农村工作中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为乡村振兴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党的领导是乡村治理法治化的根本保障。在乡村治理中,正确处理党与法的关系,坚持基层党建与依法治村的统一,才能更好的解决村干部腐败问题,更好的实现法治兴、党兴、乡村兴及国家兴。村党支部书记是党与基层人民群众的直接接触人和服务者,其言行举止、作风表现直接关系到党的形象和权威。加强农村党建,首先要提高农村党员干部的政治素养,强化责任担当,提高为民服务的能力。乡村党员干部自觉学习党章、党规和党纪,当前就是把《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要求贯穿于日常的工作中,用党规党纪约束干部,发挥党员的先进性和党建工作的引领作用。其次深化落实农村“党员活动日”,强化农村党员干部的身份意识,促进农村党组织活动常态化。最后增强农村党员干部的法律素养,树立法律权威,增强法律信仰,提升依法治村能力。近年来农村反腐败实践证明,把纪律挺在前面,用“党纪 法律”的方式推进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仅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治理之策,而且是一条可持续的治理方略。

(二)培养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就是要遵法信法用法,遇事要想法,决策要依法,处事要用法,形成规矩意识、权利义务意识、程序意识,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农村是依法治国的基点、重点,强化农村法治建设、营造良好的农村法治环境,需要从培养法治思维开始。

1、培养规则意识。在农村,传统的官本位、权力至上等思维定势和办事习惯较严重,尤其是实行“一肩挑”的村干部负责人,“我说了算”往往是一种常态,缺乏规则意识。因此,培养村干部规则意识,强化村干部的法治思维,是法治思维建设的重中之重。

2、培养权利义务和责任意识。权利和义务相辅相成,村干部拥有权利和权力,也就相应的要承担义务和责任。培养村干部权利义务意识,是培育农村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一方面,加强权利义务意识教育,让村干部明白自己的权利,牢记自己的义务,积极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健全乡村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监督村干部权力的行使,促使其合法行使权力,自觉履行义务,主动承担责任。村干部法治意识的提升自然影响村民办事的思维方式。

三是培养程序意识。村民办事大多依“习惯”,而不愿走“程序”,程序意识在村民和村干部大脑里不强,办事往往以“方便”为原则。培养村干部程序意识,引导村干部按法定程序办事,一方面加强对村干部程序意识的教育培训,让村干部知晓其做事的程序,让其明白按程序办事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加强对村干部办事的监督,监督其办事的过程及其结果,督促其按程序办事,强化程序意识。

(三)加大农村普法力度,提高农民法治素养,引导广大农民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

1、切实把基层党员干部学法用法作为农村普法的重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明确提出,“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坚持法治为本,树立依法治理理念”。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的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强化基层法治队伍,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基层党政干部要站在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高度,认识学法用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摆上日程。要转变观念,适应需要,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乡务村务和政务财务。

2、注重普法实用性。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结合当前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以贴近农民生产生活需要为出发点,切实加强调研,着重了解农民需要什么,切实做到哪里有农民朋友利益哪里就有法制宣传,哪里有农民学法用法需求哪里就有法律宣传服务,增强普法教育的感染力和渗透力。

(3)创新普法形式,充分调动农民学法积极性。一是寓教于乐,建立法制文艺演出团体,深入农村巡回演出,用身边的鲜活案例,让农民群众在欣赏演出的同时接受潜移默化的教育。二是建立一支法治宣传骨干队伍。有计划地选择有一定法律基础的村民作为法治宣传员,定期参加上级组织的法治培训,并在本村内组织学习。同时继续加强“一村一法律顾问”活动,经常性开展送法下乡及各项法律咨询活动,为群众提供更方便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三、法院在乡村治理法治方面的措施与成效

(一)农民工维权常态化制度化

农民工是当今经济建设的一个庞大的特殊群体,是中国产业建设队伍中的主力军,为我国的基础建设和经济发展作出巨大贡献。尤其是河南省作为中部的人口大省,农民工数量远远超出其他省份,如何维护好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顺利推进,关系到法治乡村的建设。目前,各级法院成立“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办理工作”领导小组,优先从快审执结欠薪案件。一是为农民工开辟立案绿色通道,依法对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当事人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确保有理无钱的农民工打得起官司。对已受理的案件依法简便程序,及时开庭,尽快合议,从快办结,对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应当依法予以适用,帮助农民工及时拿到劳动报酬。二是加大巡回办案和调解力度,到工地、厂矿等地现场开庭,就地办案,就地调解,方便农民工诉讼。三是对农民工申请执行的案件,优先安排人力、物力,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确保打赢官司的农民工及时实现权益。四是延伸司法服务,主动协调解决农民工的案外实际困难。院领导带头,全体法官参与,主动深入农民工工作地、家中,了解农民工的实际困难,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对于拖欠时间长、数额大、一时无法解决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应急周转金等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给予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必要的生活救助。对尚未进入诉讼的典型欠薪事件给予高度关注,及时跟踪。

(二)法治宣传,助力扶贫攻坚

河南是贫困大省。深入推进精准脱贫,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任务尤为重要。河南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深入落实‘三个五’政策措施,注重扶贫与扶志扶智结合、救急纾困与内生脱贫结合”。精准扶贫的顺利落实,需要不断提升农村干部群众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和守法理念,充分发挥法治在精准扶贫攻坚工作中的作用。

  1、开展法治宣讲。建议各基层法院开展帮扶活动中,积极开展土地承包、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劳动合同等与群众工作和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宣讲,开展巡回法庭,以案释法,充分发挥法治宣讲的传播效应和发散效应,提高法律法规干部在群众中的影响力与知晓率。解决干部群众遇到的涉及到法律法规方面的难题,积极想办法增强联系扶贫村干部群众脱贫的信心和决心。

  2、开展法律咨询服务行动。结合法院法律宣传咨询综合服务职能和资源优势,利用法治宣传日、“帮扶日”、“假日走基层”等时间节点,深入帮扶村集中开展法治宣传和法律咨询服务,对村“两委”在工作中涉及的具体法律事务进行指导,为干部群众开展零距离法律服务。指导联系扶贫村干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切实提高法治扶贫理念和依法治贫能力,努力形成依法开展扶贫工作的氛围。

(三)大力开展巡回审判,送法进农村、送法进校园、送法进企业、法官联系企业等普法活动。

法院通过巡回法庭活动,深入到人民群众中去开庭、去判案,将审理全过程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让现场群众零距离接触了庭审过程,实现了审判过程的公开、透明,不仅方便群众诉讼,还进一步扩大了司法宣传效果,同时还为人民群众提供了便捷的法律服务,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目的,实现审判效果和普法效果的双赢。

(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营造法治环境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和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为审判机关,法院将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县部署上来,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实效。在县委、县委政法委的领导下,注重与公安、检察、监察委分工合作,紧密配合,统一执法思想,统一证据标准,形成整体打击合力,震慑犯罪分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

1、坚持打早打小,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土壤。将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涉及威胁政治安全、把持基层政权、欺行霸市、操纵经营黄赌毒、跨国跨境等十类犯罪作为打击重点,确保打准、打狠,盯重点、出重拳,扎实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迅速形成对黑恶犯罪的压倒性态势。

2、切实提高审判效率,对起诉到法院的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快审快结;对案情复杂案件,提前介入,熟悉案情,确保黑恶势力得到及时惩处。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让每一名黑恶犯罪分子都受到应有的法律惩处。

3、坚持严格依法公正审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快、准、狠地惩治各类黑恶势力犯罪,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坚决查封、扣押、冻结和没收黑恶势力的全部违法犯罪所得,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彻底摧毁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经济依托。

4、适时选择典型案件,通过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宣判、媒体报道、微信平台等形式,充分展示专项斗争成果,营造舆论宣传氛围,进一步扩展严打整治效果。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法治建设的根基在基层、薄弱区域在乡村。建设法治乡村正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力抓手,而以法治保障乡村有效治理,正成为夯实基层基础的固本良策。
责任编辑: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