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杨某某经人介绍委托张某某、李某某快速去黑龙江省安达市的驾校办理机动车驾驶证(C1)及摩托车驾驶证。2016年10月18日,杨某某向张某某支付了1万元办理驾驶证的费用。后因去驾校的次数过多,双方对交通费返还一事产生争议,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2017年3月28日,李某某以欠条的形式承诺返还三次交通费1500元及摩托车费用900元,当日李某某返还给杨某某交通费500元。2017年11月5日,张某某又返还给杨某某交通费500元。当日杨某某在收条中签字确认,收条载明了双方所有账全清、摩托车驾驶证由杨某某办理的内容。现杨某某认为李某某、张某某尚欠其1400元交通费,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人返还交通费1400元。额尔古纳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杨某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收到判决后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杨某某是有偿委托被告张某某、李某某为其办理驾驶证的相关事宜,但因被告张某某、李某某办理效率与承诺的不一致,导致杨某某产生了交通费的损失,双方就此损失达成一致后,在履行部分义务后,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了新的合意,即第二次给付500元后,所有账结清,即原告杨某某已放弃了其余部分交通费的权利主张,但因当时被告张某某、李某某未能收回在先书写的欠条,引发了本案的纠纷。
诉讼有风险,当事人应在诉讼中就自己的主张承担必要的举证责任,否则要承担败诉的风险。民事诉讼,最重要的原则仍是“谁主张、谁举证”,本案原告杨某某虽否认其未见到“账已结清”几个字,但又未能举证证明该字迹在其签字时并不存在的证据,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