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情况相同对待”是古老的法律格言,也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永恒主题,是司法工作的生命与核心所在。“同案同判”既是自然正义的要求,也是宪法法制统一原则的要求。随着依法治国全面推进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提升,社会各界对司法公正的要求越来越具体化和精准化,背离司法公正要求的“同案异判”现象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了“严格司法”的要求,促进“同案同判”是推进严格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大保障。
一、“同案异判”的现实危害
由于每一个案件发生的时空条件不同,加之人们认识能力的有限性,法律事实有其固有的局限性,客观事实无法完全被认知,因此,严格意义上“相同案件”是不可能存在的。所谓“同案”主要是指同类案件,一般包括诉讼标的的种类相同或相近,或者法律构成要件事实相同或相近。“同案异判”或“同案不同判”,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不同法院之间、不同审判庭之间、不同法官之间,对一些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作出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即“同等情况不同对待”。笔者认为,“同案异判”具有以下的现实危害:
1.危害法制统一。法制统一原则不仅为我国宪法所明文规定,而且是依法治国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而法律适用统一是法制统一原则在法律实施阶段的要求。法制不能有效统一,必将危害法治建设,也将对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造成不良影响,“同案异判”是法律适用不统一的主要表现。
2.损害法律权威。法律权威是指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和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一切国家及社会行为均须以法律为依据。“同案异判”使法律权威遭受破坏,让公民对法律缺乏应有的信仰,使群众对司法的信任感下降。
3.影响司法公正。“同案异判”造成了司法不平等,损害了司法公正的根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治国家公认的基本原则,而法律适用上的平等是这一原则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法律适用平等,必然追求法律适用机制和适用效果的统一。正因为如此,同等情形同等对待,同类问题同样处理,构成了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公正最基本的技术化标准。而司法实务中存在的“同案异判”现象,无疑与这一标准相抵触,明显与公平正义理念相背离。
4.“同案异判”导致司法不确定,有损司法公信。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各自根据自身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把握,进行个性化的认定,出现“同案异判”,这就使得当事人对司法活动难以形成理性预期和一致看法。对判决有了比较,公众会对同样案件不同判决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产生质疑,会对法院实际解决纠纷的能力产生合理怀疑,这些疑问长期积淀无疑会损害法院司法公信力。
二、“同案同判”的法理基础与价值功能
与“同案异判”相对应,“同案同判”则是指相同的案件获得相同或近似的判决结果,即“同等情况相同对待”。“同案同判”具有深厚法理基础,也有着极大的价值功能,是推进严格公正司法和实现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
1.“同案同判”的法理基础
一是宪法依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同案同判”的宪法依据。该宪法性的法律原则要求司法权在运行中对每一个公民在适用法律上必须人人平等。
二是法律依据。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这是法律贯彻“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同案同判”最直接的法理基础。
2.“同案同判”的价值功能
一是维护法制统一。法制统一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没有法制统一,也就无法实现国家的法治化。坚持法制统一是依法治国必须始终坚持的重大原则之一。“同案同判”可以在司法层面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从而维护法制统一。
二是树立法律权威。一个国家要实现法治化,就必须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尊重、认可和接受,没有社会公众的尊重、认可和接受,即没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就会丧失稳定性,失去权威,变成一纸空文。“同案同判”可以使社会成员看到法律的公平正义,在内心产生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自觉崇尚法律,服从法律,有利于整个社会法治精神的形成,从而有利于法治社会的构建。
三是保障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始终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是司法工作必须永远恪守的底线。尽管由于一些难以克服的技术原因,诉讼活动无法完全还原客观真实,然而,在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司法应尽最大可能接近“同案同判”目标,这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和推进严格司法的重要意义显而易见。
四是提升司法公信。普通公众是通过个案中一个个具体纠纷的处理结果去体会法律和感受公正的。如果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同案异判”现象,那么传递给人们的就是司法不公的消极信息,法治原则就无法真正得到张扬,人们便无法通过个案形成法律行为与结果之间的稳定预期。“同案同判”能最大程度地固化这种预期,使社会公众对司法信任程度提升,也有利于服判息诉。
(作者单位:林振通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