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离婚案件的增加,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加。近日,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莫尔道嘎法庭处理多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其案件类型相似,凸显出的问题应引起重视。
案例一:2016年11月7日,王某与王某辉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时王某辉给王某出具20000元欠条,承诺在2017年8月30日前全部付清。2017年8月份王某辉偿还了10000元,还剩10000元没给付,王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将王某辉告上法院,要求给付剩余欠款。
案例二:2017年4月,郭某与王某某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当天王某某给郭某出具40000元欠条一份,约定一年半还清,到期后,王某某拒不给付,郭某将其告上法院要求给付欠款。
经审理查明,两起案件原、被告双方均自愿离婚,在离婚协议上虽没有注明财产分割情况,两起案件被告也未在离婚后一年内对该欠条效力向法院提起诉讼,可认定欠据是两被告真实意思表达,属于是双方重新进行离婚后的财产诉讼。最终两起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得以维护。
法官提醒:如果双方是因离婚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分割问题形成的债务,并私下达成了协议,那么该协议产生于夫妻关系之中,又分离于夫妻离婚关系之外,如果未能在离婚调解书中加以载明,当一方不能履行给付承诺时,双方就可能再次进行离婚后的财产诉讼。所以,夫妻双方如果就财产分割问题协商一致,应当将财产分割情况具体写在生效的离婚法律文书中(如写在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中、法院生效的调解书中),当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得到法律的帮助和支持,顺利实现自己的离婚财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