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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治理的检视与路径选择
  发布时间:2019-02-12 10:08:25 打印 字号: | |
摘要:毒品犯罪问题一直是社会发展、人民幸福、国家治理过程中一个绕不开的话题。毒品之害为社会所共知,我国《刑法》更是对毒品犯罪问题采取了可以说极为严厉的刑事处罚。但毒品消费有广大的消费市场,已经演变出了一条完整的市场生产线,亦如一个行业。仅仅依靠法律之治,采取“重刑治毒”的方式来实现毒品犯罪治理,已不符合毒品犯罪问题治理的发展方向。将毒品犯罪问题作为一个社会问题来看待,不仅仅是犯罪问题来看待,综合施策,走人民战争路线,在破除毒品消费市场这一环节下足功夫,做好治理工作。 关键词:毒品犯罪;消费;治理 近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就禁毒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完善治理体系,压实工作责任,广泛发动群众,走中国特色的毒品问题治理之路,坚决打赢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1]毒品犯罪治理仅仅依靠政法机关的严厉打击,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毒品犯罪治理的需要,要从社会治理的角度出发,主动依靠、发动人民群众打赢这一场硬仗。西部毒品犯罪问题相较于全国而言,可以说是重灾区,实现毒品犯罪治理重点要做好西部毒品犯罪治理。 一、西部毒品犯罪的现状 毒品犯罪,作为当前最严重的犯罪之一,既是考验各国刑法保护功能的试验场,也是各国人权保护状况的试金石。[2]当下,我国正面临着严峻的毒品犯罪和滥用毒品行为频发的形势。[3]毒品治理问题正成为新时代急需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西部地区较于全国其他地区相对落后,当前我国正在努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但毒品问题正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障碍,须引起高度重视;由于西部地区距离毒品制造、生产、运输地较近,导致西部地区毒品犯罪问题成为我国毒品泛滥的重灾区。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经过检索后发现,2015年我国共计公布涉及毒品犯罪问题的裁判文书171667份,2016年为169141份,2017年为127603份,整体呈下降趋势。[4]就法院层级来看公布的结果如下图所示: 全国涉毒犯罪裁判文书公布层级分布图 层级 年份 2015 2016 2017 最高人民法院 2 20 33 各高级人民院 5685 9204 5068 各中级人民院 77044 79350 55083 各基层法院 88936 80567 67419 从上图来看,中级法院公布的涉毒裁判文书和基层法院公布的涉毒裁判文书相差不大,就实践中来看,我国的大部分刑事犯罪案件都由基层法院在审理,因此,裁判文书公布的层级主要还是在各基层法院,比如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2015年案由为渎职的裁判文书显示中级法院公布的涉渎职裁判文书为679份,基层法院为1944份。但是就涉毒问题来看,显然与其他犯罪有所区别,这主要是涉毒案件的复杂难易程度和量刑更重,中级法院承担了相当一部分涉毒案件的审理,因此公布的裁判文书也较多。 其中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地区公布的结果如下图所示: 西部地区涉毒裁判文书公布图(一) 地区 年份 2015 2016 2017 重庆 7576 7204 4995 四川 9698 11334 10242 贵州 7445 6830 5703 云南 23218 27222 11916 西藏 143 224 79 总计 48080 52814 32935 从上图来看,2015年西部地区公布的涉毒裁判文书占到全国的28%,2016年占到31.22%,2017年占到25.81%。 西部地区涉毒裁判文书公布图(二) 地区 年份 2015 (1—6) 2016 (1—6) 2017 (1—6) 2018 (1—6) 重庆 3537 2739 2380 1256 四川 4950 4749 4514 4473 贵州 3796 2651 2868 1473 云南 11579 9596 3167 5222 西藏 78 96 55 0 总计 23940 19831 12984 12424 从西部地区涉毒裁判文书上半年的公布情况来看,2015年占到49.79%,2016年占到37.54%,2017年占到39.42%。按照2016年的上半年占比推算,2018年西部涉毒裁判文书公布的总量33068份,相较于前三年,公布数量呈下降态势。结合上述两图来看,就公布的涉毒裁判文书而言,西部地区的涉毒案件总体是呈下降趋势,这也符合全国涉毒案件总体呈下降趋势的态势。[5] 西部毒品犯罪在我国毒品犯罪中整体占据较大比例,而云南又是西部地区毒品犯罪的重灾区。整体而言,西部地区的毒品犯罪形势严峻,不容乐观,也势必成为推进毒品治理的重点地区。 二、对“重刑治毒”政策的检视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并规定最高刑罚可以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处以死刑。[6]一方面显示我国对涉毒犯罪的惩处力度之大,尽管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给予了严厉的刑事处罚规定。另一方面近年来伴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我国开始了严格限制与减少死刑的尝试和努力,尤其是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以后,包括毒品犯罪在内的各种具体犯罪的死刑司法适用于执行之数量均有大幅下降,但这并没有导致毒品犯罪的急剧泛滥,司法机关破获的毒品犯罪案件的数量和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人数的平均年增长率反而均趋于下降[7]。近年来,在推进毒品综合治理的过程中,通过采取多种措施,强化预防、宣传教育的情况下毒品犯罪保持在一个较为平衡的状态,并略有下降,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来看,涉毒犯罪整体有所下降,但是总量依然很大。2015年,全国共破获毒品刑事案件16.5万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19.4万名,缴获各类毒品102.5吨,同比分别增长13.2%、15%和48.7%。[8]2016年,全国共破获毒品刑事案件14万起,缴获各类毒品82.1吨。[9]2017年,全国共破获毒品刑事案件14万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16.9万名,缴获各类毒品89.2吨,其中海洛因9.5吨、冰毒晶体17吨、冰毒片剂11.2吨、氯胺酮7.3吨。[10]从以上数据来看,和《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显示的涉毒犯罪趋势基本一致,整体呈下降趋势。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2015年的数据,2015年的毒品刑事案件较之2014年增长了13.2%,2014年的毒品犯罪案件为14万余起,也就是说,这几年毒品刑事案件整体保持一个较为平均的水平,这些并非是“重刑治毒”的结果。通过刑法手段严厉打击涉毒违法犯罪不可或缺,但是就根除毒品犯罪而言,推进毒品问题有效治理还需要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因此,在推动“重刑治毒”的实践中,不能过分依赖《刑法》的严惩,试图通过刑事法律手段来遏制毒品犯罪甚至消除毒品犯罪,过于理想化,不切实际。“重刑制毒”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只能治标,不能治本,是推进毒品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但不是唯一。在推进涉毒治理过程中,更多的要注意到消费群体和消费市场的治理上,理性的毒品犯罪刑事政策只能是来自对毒品犯罪特性的科学了解。毒品犯罪问题是社会问题,而社会问题是人的问题。[11]只有限制了消费群体,减少消费甚至没有消费毒品的人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毒品的持续蔓延,才能真正实现毒品问题的有效治理,才能真正实现标本兼治。 三、毒品犯罪的市场化特征分析 一个完整的市场,须具备生产、运输、销售、消费等环节。围绕毒品这一违禁品,这些组成市场的环节都已经具备。[12]目前,毒品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消费市场,拥有一个广大的消费群体,庞大的市场和消费群体成了毒品犯罪屡禁不止,且日益猖獗的原动力。2015年,全国共查处有吸毒行为人员106.2万人次,其中新发现吸毒人员53.1万名,同比分别上升20%和14.6%。[13]2016年,全国共查处有吸毒行为的人员100.6万名,依法强制隔离戒毒35.7万人次,责令社区戒毒24.5万人次、社区康复5.9万人次。[14]就我国而言,每年查处的吸毒人员达百万人次,尚未查处的更是无法统计,甚至可能是查处人员的数倍。围绕着毒品市场,已经形成了一个非常完善的非法市场。该市场成型多年,且相对而言非常稳定。[15]拥有稳定的消费市场和潜在的巨额利润是毒品犯罪泛滥的重要原因,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在严厉的刑事处罚面前,铤而走险者前仆后继。 毒品犯罪不同于其他的刑事犯罪,相较于其他刑事犯罪而言,可以说毒品犯罪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生物链,在没有消除消费市场之前,很难真正实现毒品犯罪的有效治理。任何一个消费市场最终要解决的都是人的问题,如果没有人消费,就不会形成一个消费市场。如果有一个庞大的消费群体,就一定会形成一个消费市场,而拥有消费市场,就一定有人在利益的驱动下而参与其中,即使违法犯罪也在所不惜。毒品犯罪在当前已经形成了组织化与体系化运作,面对刑法对毒品市场的打压,通过组织化运作,贩毒分子不断通过对毒品的技术改造使毒品对人产生的吸引力更强,通过技术手段实现毒品对人的精神力更大的诱惑和摧残。为稳固市场,贩毒人员一方面牢牢控制原有的消费群体,另一方面不断开拓新的消费市场,将消费群体向未成年进行延伸,利用未成年好奇心重,意志不坚定,心志尚不成熟的劣势,不断向未成年人群体拓展市场。通过体系化操作,形成制毒、贩毒暴力集团,将毒品制造、贩卖销售、多向消费形成一条完整和牢固的铁链,将毒品犯罪彻底市场化,让国家通过刑法干预毒品市场的社会调控难以发挥根除毒品犯罪的作用。贩毒分子借力市场化运作模式,让毒品交易不断渗透人的心理防线,尤其是在吸毒者不构成犯罪的前提下,毒品吸食者在诱惑下,有恃无恐,导致毒品消费群体始终无法从根源上进行消除。从这个意义上讲,要想实现毒品犯罪的有效治理,依靠刑事政策和刑事处罚手段难以真正实现毒品问题的治理。要认真对待毒品的市场化,在毒品治理问题上可以根据毒品市场化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毒品犯罪抑制。 四、抑制毒品犯罪的路径选择 毒品犯罪的原动力在于吸毒者,而刑法无法解决吸毒者的问题,吸毒的问题更多要靠治疗,而不是靠惩罚。[16]刑法对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给予了较重的刑法评价,对打击毒品犯罪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并且这种震慑作用在治理毒品问题上不可或缺。但是仅仅单一依靠刑法手段来治理毒品问题,明显不足且成效甚微。尤其是毒品犯罪问题不仅仅是中国的问题,更是一个国际性问题的前提下,在重的刑法评价也很难遏制毒品犯罪的泛滥。在打击毒品犯罪问题各国基本保持了统一的态势,都采取坚决遏制打击的措施,但是基于国情和认知的不同,各国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却各有侧重,尤其是在部分国家或缺乏管控的地带,毒品甚至是其经济实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很难指望毒品能够真正得到有效控制。总之,由于各国在对待毒品问题尤其是毒品犯罪的成本差异上的不同,毒品问题在短期内要得到真正遏制难度极大。就我国而言,尤其是西部地区紧邻制毒贩毒重灾区,各国对待毒品犯罪问题因打击能力和力度的差异使我国在利用刑法手段来打击毒品犯罪问题的震慑警示作用有所削弱。同时,毒品犯罪因其巨大的利益诱惑,刑法的震慑作用在利益诱惑面前虽然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作用非常有限,加之并不是所有的人在对待毒品犯罪问题都持同样的认知,导致毒品犯罪打击难度加大。 近年来,在毒品治理问题上,已经意识到了仅仅依靠刑法手段的单一不能有效治理毒品泛滥问题。而是要把毒品问题看成是一个社会问题,举全社会之力,采取多种措施并用,尽可能减少毒品犯罪带来的危害,遏制毒品市场的发展势头。比如在西部地区,近年来,大力加强对中小学生的毒品防范意识,通过大力宣传毒品的危害以及案例警示宣传等压缩毒品消费群体,从根源上遏制毒品消费市场,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同时,大力抑制毒品植物在国内的种植,通过技术手段监控毒品植物的种植,经过几年的努力,已经基本实现国内大规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禁绝。就国内而言,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制毒有向内地持续扩展的趋势,一方面要严格管控,确保毒品制造在国内得到有效控制,甚至彻底消除,对毒品犯罪问题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发挥刑法的震慑作用。另一方面持续加大毒品危害的宣传力度,尽可能的压缩毒品消费市场,减少吸毒者的数量,在已有成功案例的基础上,创新方式方法,要尽可能的引起人民群众对待毒品在心灵上的共鸣。再者,加大管控力度和技术投入,强化戒毒措施,加大强制戒毒力度,尽快研发帮助吸毒者戒毒的替代品。就国际合作而言,我国西部地区,尤其是边境地区地形复杂,相邻国家众多,边境线长,在毒品输入的管控上难度较大,甚至可以说是很大。加之相邻国家的经济欠发达,整体生产力不足,生存生活压力较大,铤而走险制造毒品、贩卖毒品相较于国内有更大的吸引力,导致我国在边境地区面临的防毒品渗透,控毒、治毒压力非常大。因此,一方面加强国际合作,加大共同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尤其是强化在边界治理上的合作要有整体提升。另一方面要强化双边乃至多边经济合作,帮助毗邻国家大力发展经济,遏制毒品原植物的种植持续泛滥,从源头上减少毒品的数量。 结语:毒品犯罪问题是法律问题,毒品治理问题则是社会治理问题。虽然毒品治理来源于毒品犯罪,要想实现毒品问题的妥善解决,离不开毒品犯罪的法律惩治问题。但是在毒品问题已经成为社会治理问题的情况下,必须综合考量,综合施策,集思广益,把防范与惩治相结合,把法律手段与其他治理手段进行有效衔接,广泛吸纳人民群众参与到毒品治理中来,真正实现毒品问题的有效治理。毒品治理问题的首要治理可能还在西部地区,西部地区面临的毒品治理压力可以说较任何地区都大,实现毒品的有效治理要把西部地区毒品治理作为突破口,把边境毒品渗透和管控以及区域经济合作作为抑制毒品泛滥的重点来看待,把控制毒品消费群体、遏制毒品市场发展作为毒品治理的落脚点。 [1] 习近平:《坚决打赢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https://www.toutiao.com/i6571191509146665485/,2018-08-11。 [2] 莫洪宪:《毒品犯罪的挑战和刑法的回应》,载《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10期,第88页。 [3] 何荣功:《我国“重刑治毒”刑事政策之法社会学思考》,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5期,第83页。 [4]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法院层级:全部,案件类型:刑事案件,裁判日期:2015.1.1—2015.12.31,2016.1.1—2016.12.31,2017.1.1—2017.12.31。 [5]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并非实际的数据,因法律规定,部分裁判文书不得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公布,所以不能真实反映案件的具体情况,但是可基本反映总体态势。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一千克以上、海 洛因或者甲基苯 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7] 赵秉志 阴建峰:《论中国毒品犯罪死刑的逐步废止》,载《法学杂志》2013年第5期,第4页。 [8] 参见《2015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http://www.nncc626.com/2016-02/18/c_128731173.htm,2018-08-11。 [9] 参见《国家禁毒办公布<2017中国禁毒报告> 2016年全国共破获毒品刑事案件14万起》,http://www.mps.gov.cn/n2253534/n2253875/n2253877/c5757712/content.html,2018-08-11。 [10] 参见《 2017年全国共破获毒品刑事案件14万起 缴毒89.2吨》,http://news.cctv.com/2018/06/25/ARTIFGrtJMP5URRvqqoh5zSU180625.shtml,2018-08-11。 [11] 何荣功:《我国“重刑治毒”刑事政策之法社会学思考》,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5期,第90页。 [12] 莫洪宪:《毒品犯罪的挑战和刑法的回应》,载《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10期,第80页。 [13] 《2015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http://www.nncc626.com/2016-02/18/c_128731173_2.htm,2018-8-12。 [14] 《国家禁毒办公布2017年中国禁毒报告》,http://hd.hinews.cn/2/hnjd17_page.php?xuh=142963,2018-08-12。 [15] 莫洪宪:《毒品犯罪的挑战和刑法的回应》,载《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10期,第81页。 [16] 莫洪宪:《毒品犯罪的挑战和刑法的回应》,载《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10期,第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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