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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理念要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发布时间:2019-02-14 10:11:30 打印 字号: | |
  强制执行制度是人民法院按照执行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依照法定程序,迫使被申请执行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定权利的一种司法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强制执行是民事诉讼中最为关键的内容,它是诉讼当事人实现权利、履行义务的最后方式。一旦需要履行义务的一方不按照判决履行义务,就妨害了另一方权利的实现。另一方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以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是一种典型的权力型程序。

  民事强制执行的宗旨是迅速和适当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但是长期以来生效法律确定的债权难以实现或不能实现的现象时有发生,使我们不得不深刻反思这样一个问题,就是传统执行理念已经严重制约了执行工作的健康发展,必须确定新的执行理念,对执行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

  执行理念决定了执行价值和执行模式的选择以及具体执行制度的构建。传统执行理念主要表现有:1、片面强调当事人主义。当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时必须提供被执行人确切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提供的线索举证,否则对执行申请不予受理或中止、终本或终结执行等,把本应属于法院职权范围内的职责转嫁给当事人。2、不能平等保护民事权利主体。在涉及政府或国有大中型企业为被执行人时,往往是以顾全大局、维护稳定、发展需要等理由拖延执行或不执行,使私权主体权益得不到实现或延后实现,影响社会和谐发展。3、忽视程序正义。表现在执行法律、法规滞后,承办法官权利大、随意性强等,当事人正当权利得不到尊重和保护。 4、执行权分离制约机制混乱。虽然各地法院都将执行实施和执行裁判权分归不同部门,但从机构名称、人员配备、制度落实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传统执行理念和作法凸显的种种弊端严重制约了执行制度的改革完善和执行工作的高效进展,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因此,在当前形势下,执行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理念,在具体执行实践中确立和把握好以下几点:

  首先,树立依法执行,维护稳定的理念。执行工作必须依法进行,只有依法执行才能有效维护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从而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违法执行可能会引发或加重社会矛盾,引起群众上访,甚至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要正确处理和把握好依法执行与维护稳定之间的关系。依法执行是实施法律的过程,社会稳定则是法律所直接体现和追求的最基本和起码的价值。

  从我国的国情来看,当前人民群众的法律风险意识还有待提高,一些人认识不到法院的裁判和执行工作只是一种法律救济,而且是事后的救济。因此,对于民事纠纷,不论是审理阶段,还是执行阶段,法官都应当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本着“案结事了”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以化解纠纷、解决矛盾为出发点,多做当事人双方的思想工作,加大调解和和解的力度,引导当事人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以平缓的方式解决纠纷,竭力维护社会稳定,达到执行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当前,坚持以调解促执行、以调解求稳定的工作思路符合党中央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执行人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的体现。

  第二,程序公正,执行公开的理念。在执行程序中,程序公正应成为执行公正的核心内容。落实到执行实践中,就是要求执行人员在执行每一案件中,都必须不折不扣地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走完全部执行程序。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执行活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执行员也应当根据社会正义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要力戒审执不分、自执自记办案。对重大事项的办理实行合议制度,不在非办公场所私自会见、接待一方当事人,所有拍卖标的必须经相关部门进行价格评估,公开拍卖。执行款项必须统一进入法院专设的执行账号等等。

  执行公开的理念要求执行程序的启动、进展、结果等方面的情况应当向当事人公开和告知,保障其知情权,使执行运行过程始终保持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以公开促公正,预防司法腐败的滋生。具体要求做到公开承办法官、告知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实行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设立执行听证程序将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异议、发生争议等事项纳入听证范围、及时通报执行进程等。公开的实质在于防止权利的滥用或怠于行使,使执行活动处于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之下。同时执行公开的理念也有利于当事人知晓利弊得失,更好地理解配合执行法院的工作。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讲,积极提供证据,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根据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适时做出对自己权益更有利的意思表示。通过告知程序增强当事人对执行风险的承受力。对于被执行人一方,告知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是其应尽的责任义务,以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促其按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自动履行义务。同时,可明示其只要自动履行义务,暂不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等,促使其主动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三,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的理念。在执行中,对各类民事主体要平等保护,不搞厚此薄彼,区别对待。这既是法律规定,也是市场经济正常发展要求。对私法主体平等保护,才能激发他们不断创造财富,才能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平等保护是司法公正和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平等保护与程序公正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但其又有自身的目的。在执行实务中,要平等地不偏不倚地保护执行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对所有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不因政府和公民、国企和个人、债权大小、区域远近、关系亲疏等因素的存在而区别对待;对于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平等对待;对参与分配的债权人,要基于“同等权利、同等保护”的要求,使各债权人之间公平受偿等等。

  第四,尽职尽责,树立“两个穷尽”的理念。“两个穷尽”即穷尽执行措施、穷尽债务人履行能力。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员要认真分析研究案情,对于有能力而抗拒执行的,需要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主动出击,以免贻误最佳时机,使工作陷入被动局面。确立执行穷尽理念,既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减少执行成本,又有利于提醒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慎重选择合作伙伴,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未雨绸缪。防止日后出现“执行不能”的局面。通过执行使当事人从中明白这样一个道理,即自己的合法权利得到司法确认并不等于必然能够得到实现。权利的实现客观上取决于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及债权人举证的效果以及法制环境的好坏等因素。法院在穷尽法律规定的各种方法、措施和途径后,仍不能使案件得到有效执行,而债权人又不能提供能够证明被执行人尚有执行可能的证据,执行机构就可以裁定中止、终本或终结执行程序。

  第五,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理念。在执行实践中,法院既不能包揽一切,也不能过分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因为执行程序是典型的权力型程序,法院的职权作用也相对突出。执行程序中适当强调职权主义更符合执行权的性质,也更符合执行工作的客观规律,同时也适合我国国情并能体现司法为民的要求。此外,执行程序本身是一种公力救济程序,债权的实现程度很大程度上更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和权利人的举证能力,在适当强调法院职权主义的同时,也必须将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予以提升,防止当事人把案件交到法院后就不管不问,把法院的执行当成保险箱。笔者认为,执行权中执行实施权的行使主动性较强,系非裁决性的操作性工作,具有行政权的属性,应采用职权主义;执行权中的执行裁决权,如被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等,带有明显的司法权属性,奉行“不告不理”的原则,主要应采取当事人主义。这种兼具主动性和被动性双重特性的执行权程序运行模式,可以称其为准职权主义。这样,既为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了准确定位,明确了职责,又充分调动了执行当事人的积极性,有效地促进了执行工作向良性循环的方向发展。

  不断调整执行理念,善于将执行政策与正确适用法律紧密结合起来,在执行案件适用法律时要严密注意党和国家的政策调整措施,正确把握执行时机,就能够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也是衡量执行法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的重要标准。
责任编辑: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