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镇化、工业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在土地资源日益短缺,房价不断飙升的时代背景下,土地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更加凸显,致使有关土地的争议和纠纷大量增加,反映在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中,便是涉及土地行政诉讼案件不断增加。随着土地行政诉讼审判实践的深入开展,一些涉及土地案件的问题也随之出现,比如土地案件特别是土地登记案件普遍存在着上诉率、申诉率、上访率高,服判息诉率低的问题,这些问题极大影响和困扰着行政诉讼的健康发展,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为此,城口县人民法院对县域土地行政登记案件积极与县政府进行沟通协调,结合土地行政登记审判实践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以期对土地行政登记诉讼的健康发展有所裨益。
一、赋予行政审判更多解决实质问题的能力,力求从实体上解决当事人的土地行政登记纠纷。目前在审理土地行政登记中,存在最突出的问题是行政审判在土地行政登记案件审理上,不能一次性从实体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和争议,为避免土地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处理的相互推诿扯皮,同时更重要的是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提高司法保障民生的效率。行政审判在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可以针对土地行政登记中存在的错误登记、违法登记内容,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予以变更,而不应当简单撤销土地登记,把矛盾推给土地管理部门,避免出现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后,行政机关的消极不作为和乱作为,也可以避免当事人重新提起诉讼的必要性。
二、注重法官释明权的运用,引导当事人妥善解决土地登记纠纷。一方面,法官在审理有关土地行政登记时,应当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和争议应当采取的救济途径进行释明,避免当事人诉权的滥用,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另一方面,对土地行政审判应当解决的问题和可以解决的问题告知当事人,减少当事人不当的期望和无理要求。争取通过法官释明权的运用,积极引导当事人合理行使诉权,促进争议问题的实质性解决。
三、强化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积极寻求争议解决途径,提升监督行政执法能力。现实争议中,行政首长出庭直面行政纠纷,一方面可以让人民群众看到行政机关解决争议的决心和态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行政机关和民众交流和了解,化解了民众和行政机关之间争议,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从而可以大幅度提升法院行政审判的效率和质量,真正的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统一。相反的,若行政机关首长不出庭应诉,民众一旦败诉,其无法直接向行政机关表达自己内心的困惑不解,无疑会认为法院与行政机关官官相护,加剧了抵抗行政机关的情绪。同时,行政机关首长不出庭,仅委托代理律师或者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很大程度上,无法“当家”,无法决定和解决。庭审中,若发现行政行为存在违法,可以及时予以解决,避免了汇报、研究、请示等繁琐的流程,便于法院的协调处理。
四、明确土地登记管理部门诉讼义务,强化土地管理部门诉讼责任。目前的行政审判在处理土地行政登记案件中,最大的问题不是行政干预司法,而是土地管理部门的不及时举证,不积极参与案件协调的消极应诉,这样不仅不利于化解土地行政争议,更为重要的是行政审判在监督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功能的丧失,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该条规定,在很大程度上监督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诉讼义务。城口法院于2018年6月初受理一起土地行政登记纠纷案件,城口县人民政府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对此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当事人进行协调,庭外,当事人之间达成了协议,较好的解决矛盾。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处理行政争议,有利于化解行政争议,同时也可以让老百姓在案件审理中,感受到公平与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