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小米乘坐天元运业公司的客车与其他车辆相撞,造成小米等乘客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小米分别到多家医疗进行了治疗,花费了大量医疗费用,并因此事故产生误工等各项损失。天元运业公司此前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天元运业公司就车上人员受伤所造成的损失赔偿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双方对此一直在协商中。因协商时间较长,小米见一直协商未果,将天元运业公司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主张的各项损失。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小米医药费3415.91元、误工费20 496元,合计23 911.91元。
法官说法:
小米购买了天元运业公司的车票并乘坐其车辆,双方已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天元运业公司负有将小米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的义务。而在运输途中,天元运业公司的车辆与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致原告小米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的规定,天元运业公司对小米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但由于涉案运输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而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体现的是承运人对乘客人身安全责任和乘客财产的安全责任,承运人责任保险是将承运人对乘客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转嫁由保险公司承担,且双方签订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明确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单载明的客运车辆从事合法运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本车旅客人身伤亡或携带物品的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案天元运业公司已就小米因受伤所产生的损失向保险公司提交相关理赔材料请求理赔未果,故天元运业公司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故法院直接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小米各项合理损失的赔偿责任,以提高事故中伤者得到赔偿的效率,减少各方当事人因此案产生的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