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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和免交
  发布时间:2019-05-13 14:51:42 打印 字号: | |
  一、如果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即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二、所谓缓交,是指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暂时无力交纳诉讼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延缓交纳的时间,待有能力时交纳。

三、所谓减交,是指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无力交纳全部诉讼费用。经申请后,人民法院准许适当减少应交纳的诉讼费用。

四、所谓免交,是指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无力交纳诉讼费用,经申请后,人民法院准予不交纳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五、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时,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写明理由,并提交所在街道(乡镇)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证实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
责任编辑:诉讼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