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当庭宣判一起危险驾驶案件。
2019年5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S301线(额尔古纳市境内)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额尔古纳市黑山头镇老六饭店附近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 137.4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额尔古纳法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得知被告人王某于2019年6月6日因外伤至胸椎第8节骨折,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还无法正常行动,只能短时间的坐起来,无法到庭,目前在哈尔滨家中休养。为方便被告人,就有了这场特殊的庭审。
没有高高的审判台,没有被告人坐席,只有一张茶几和几个小凳子,简陋的庭审现场,却彰显了法官惩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法治情怀,也教育感化了一名年轻的被告人,庭审中王某忏悔着因自己的一时侥幸犯下的错误,也感动于法律威严却又有温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已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当庭宣判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近年来,额尔古纳法院刑事审判庭秉承司法为民宗旨,对于有困难确实无法到庭的被告人实行巡回审判,用实际行动把维护法律权威与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的理念结合在一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