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动态 > 工作动态
明知朋友饮酒还借车,你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作者:郭本强  发布时间:2019-11-06 09:22:31 打印 字号: | |

近日,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初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与被告人初某一起在饭店饮酒。当天下午被告人杨某向被告人初某借车,被告人初某明知被告人杨某饮酒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小型面包车出借给被告人杨某。当晚18时许,被告人杨某驾驶该车辆沿额尔古纳市S201线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额尔古纳市S201线洪亮修理部门前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2.3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已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初某明知被告人杨某饮酒而将自己的车辆交其驾驶,与被告人杨某构成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杨某、初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

醉酒后开车不但触犯刑律,还会危及他人或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作为朋友,发现对方饮酒,对其借车行为应当予以回绝,并劝阻对方酒后不能开车,碍于情面不但害了朋友还害了自己。

 
来源:综合审判庭
责任编辑:吴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