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中,民事案件调解结案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迅速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仍有较大比例的调解案件没有实际履行而进入执行程序,一方面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另一方面由于调解时协议比较简单,给执行工作造成压力,导致执行难度增加、质量不高,极易引发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情绪,引发新的矛盾纠纷。
对此,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提出完善畅通审执衔接、加强履约能力审查的三点建议:一是完善审执衔接,落实调解工作原则。强化法官审执一盘棋、案结事要了的思想,摒弃“我只负责审判,执行与我无关”的观念,正确理解“调判结合,调解优先”原则,根据具体案件当事人的调解诚意、履约能力等全面判断是否采用调解方式结案,避免为调解而调解。为减少申请执行案件,鼓励调解案件当事人当庭兑现,对于不能当庭兑现的,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加强与执行法官的提前沟通。二是加强对调解协议义务人履约能力的审查。在调解中引导权利方主动了解义务人的财产状况,通过保全措施降低执行风险,加强对义务人履约意愿及履约能力的审查,必要时可要求义务人提供履约能力证明。三是加强对调解案件被执行人的失信惩戒力度。建议在调解协议中设置履约保障条款或违约惩罚性条款,对未按照协议内容依约履行、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在调解中放弃的利益可以追加合并执行,或要求义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增加调解协议的违约成本和惩戒力度。在调解案件执行过程中,对于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被执行人,严格采取执行强制措施,实施信用惩戒,督促其自觉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