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调研天地
人民法庭要积极助推 乡村治理现代化
  发布时间:2019-12-02 09:22:46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庭要找准职能定位,把握乡村治理法治需求,注重矛盾源头化解,积极延伸司法触角,积极参与乡村治理。

    今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乡村治理中的职能作用,不断健全自治、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派驻在乡村社会的审判组织,承担着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乡村振兴、推进基层治理等重要职能。要将人民法庭的乡土优势、法治优势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机统一,须做好以下几方面:

    一、立足服务大局,找准乡村治理职能定位。乡村治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人民法庭作为践行法治理念的主力军,要充分认识到自身就是乡村治理的主体之一,审判工作就是乡村治理的重要内容,办案要注重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人民法庭要立足职能定位,明确参与乡村治理的思路和举措,对于如何将司法审判工作与乡村振兴和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有效结合起来进行重点思考和谋划,充分运用司法智慧将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贯穿于乡村治理各个环节。

    二、把握乡村振兴法治需求,精准提供司法服务。乡村治理必然要以法治为根本要求,以法律作为规范乡村所有主体行为的准绳。人民法庭要通过妥善审理农村承包地、宅基地“三权分置”、产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劳动就业保护等民商事案件,引领价值取向,规范农村交易、分配秩序,夯实乡村发展基础、完善基本经营制度,为乡村振兴营造安全有序的发展环境。要树立问题导向和前瞻思维,密切关注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农业结构优化升级、城乡融合发展、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乡村金融、美丽乡村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新动向,强化调查研究,实现精准应对。

    三、注重纠纷源头化解,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人民法庭要加强对涉重大事项和重大政策、复杂、敏感、群体性案件的风险评估与预判,如移民工作、征地拆迁、农村换届选举等易引发群体性矛盾的工作,要及时提供法律咨询,防控法律风险。加强与国土、工商、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等单位的联系,实现资源信息共享,排查矛盾纠纷,及时发现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通过“一镇一法官”制度,主动了解辖区内拆迁、企业解困等重大决策和工作信息,参与企业风险防范处置及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处置。通过“人民法庭+村民委员会”“法官+人民调解员”“法官工作室+乡村干部”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强对乡村自治的法律指导和法律咨询,指导严格依法规范乡村组织行为,引导村民尊法、守法,依法办事。

    四、多方位延伸司法触角,加强普法宣传。人民法庭要立足于直接面向基层开展司法活动的实际,积极延伸司法职能,找准司法服务乡村治理的结合点、着力点。人民法庭可通过公益讲座、以案释法、邀请基层干部参与案件旁听等方式进行有针对性的普法宣传。结合案件审判情况,认真分析乡村发展形势和动态,及时研判乡村治理和司法工作中的短板,针对法律制度空缺、乡村治理漏洞等,积极提出司法建议,找到以审判推进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方法和对策。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