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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尔古纳法院就邮寄送达存在的问题提出四点建议
作者:宋丽杰  发布时间:2020-05-20 16:32:34 打印 字号: | |

邮寄送达在法院审判过程中是经常采用的送达方式,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出台后,邮寄送达更为普遍的被采用。邮寄送达一定程度上缓解和疏导了送达难题,但这一送达方式在审判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审判工作的效率及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一是邮局投递人员送达不规范,责任心不强,影响送达效率。邮寄送达人员没有经过专门的培训,也没有相应的责任规定,实践中部分诉讼文书未能按照预期及时有效送达,导致开庭传票预定的时间内举证期限及答辩期间不足,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使审判工作陷于被动。此外,实践中还会存在送达回执返回较慢或无回执、网上送达信息更新不及时的情况,导致审判人员无法获得准确的送达信息,影响了诉讼效率。二是当事人拒收时,具体何种情况下产生了视为已送达的效力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因理解不一致而导致程序违法问题。三是过度使用邮寄送达,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当前民商事案件大幅度增加,民商事审判“案多人少”问题更加突出,部分法官为图省事对案件不加以区分,一律首选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不成功的再选择其他送达方式,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影响办案效率。

为此,额尔古纳法院建议:

一是加强邮局邮递人员对法院专递投递业务专业培训和相关法律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法律素质,增强责任心。二是法院与邮政部门要加强协商衔接,签订合同,明确邮政部门在送达法院专递时具体的义务,对法院邮政专递的送达期限、回执时间、回执交接方式、投递职责、违约责任等均应在合同中明确具体的约定。三是当遭遇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时,邮政人员应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录像中必须记载投递人员已明确告知收件人该法院专递内的邮件内容,且此种情况下产生视为送达成功的法律后果应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以免因理解出现的分歧产生程序违法现象。四是法官要对案件进行分类送达,对于距离近、争议不大、能够调解的案件尽量选择直接送达,而不是一律首选邮寄送达,以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

 
来源:刑事审判庭
责任编辑:吴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