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围绕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具体问题作出规范和回应。
北京高院民一庭庭长宋毅介绍,因疫情影响,劳动关系整体不稳定性增加,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争议仲裁等前端矛盾纠纷凸显。为公正、高效处理争议,统一裁判尺度,北京市法院系统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系统,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讨论,形成《解答》。
《解答》共22条,不仅明确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原则,而且在劳动关系建立、工资待遇、劳动合同解除等方面,结合疫情期间可能存在的特殊情况进行解答,厘清思路。比如,受聘劳动者因疫情影响无法按约定入职,用人单位以灵活用工方式已经安排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开始提供劳动之日为用人单位开始用工之日;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灵活方式进行试用考察,双方协商顺延试用期不违反“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精神;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家上班或灵活办公,一般应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等。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调解仲裁处处长毕学恭表示,《解答》坚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重原则,依法平等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引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克时艰,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复工复产中实现“双赢”。
北京高院副院长蔡慧永表示,《解答》紧紧围绕首都当前劳动用工领域的现实情况和突出问题,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索引使用,有利于统一涉疫情劳动争议裁判尺度,不仅是落实中央部署和市委要求的具体行动,也是为首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具体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