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付建国)晚自习休息期间,同学玩沙包游戏,一同学被沙包打伤,住院治疗。后因赔偿问题,受伤同学将对方和学校一同诉至法院。2月4日,黑龙江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此给出了答案,通过微信“群聊”和一波神操作。最后各方言和,当即履行、当即撤诉,同学恢复了往日的。
事发:同学课间玩沙包误伤眼睛
原告小姜与被告小李系大庆一中学的同班同学,且平时两人关系甚好。
2020年10月23日,在晚自习课间休息时,老师回办公室取材料,他们二人与其他同学,一起玩起了沙包游戏,结果小李在扔沙包的过程中,一不小心打到了小姜的右眼上。
老师让同学带小姜去医务室检查,并打电话告知其父母。
事后,小姜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其为右眼眼球挫伤、右眼外伤性脉络膜视网膜病、右眼玻璃体积血。
住院治疗,眼睛虽然得到了有效康复,但是仅医药费就花去家里4.5万元余。
出院后,小姜的母亲多次找小李的父母及学校的相关负责人协商处理有关损害赔偿事宜,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于是,小姜于2021年1月8日将小李及学校诉至大庆高新区法院,要求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6万余元。
庭审:疫情期间审判不中断 庭上各说各理
立案后,全省疫情就出现了严峻形势,大庆及周边城市相继出现了疫情。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与健康安全,有效阻断疫情传播途径,全市实施了严格管控措施。
此案由五湖法庭法官贾彪主审。因疫情无法来到法院,为不让疫情影响当事人诉权,贾法官建议各方使用“云间”庭审系统网上开庭,但被告以不会网上操作为由拒绝“云”审判。
为确保庭审如期进行,贾法官再次征求各方意见,在微信群开庭。
三方同意后,书记员建立微信群,将各方拉入群中,并告知微信群开庭应注意的事项。
2月4日上午9时,庭审如期进行,各方“话聊”,纷纷表达了各自观点。
原告代理人认为,直接伤害行为与学校未尽管理职责,二被告均应担责。
被告小李代理人辩称,沙包游戏属于文体活动,根据民法典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责任自担,因此无赔偿义务。
被告学校认为,纠纷发生在休息期间,活动是学生自发组织,与学校无关,校方不应担责。
破局:多次调解 三方终达成协议
在庭审中,倾听各方意见后,贾法官总结三方争议焦点,但考虑到当事人关系的特殊性,即小姜、小李仍在被告学校上学,关系闹僵了,对孩子未来可能并非是件好事,不利于孩子成长,于是其决定加大调解力度,对三方展开说服教育。
从原告伤情需要鉴定角度,告知原告方,无论从鉴定成本还是时间长短,区分责任大小都未必是纠纷解决的最佳方式,要多考虑孩子将来及今后与学校的关系,建议其接受调解。
从侵权角度,告知被告小李法定代理人,小李虽非故意所为,但其是直接侵权人,应担责。另外,沙包游戏也并非属于一定风险的文体竞技活动,不适用民法典1176条的规定,并建议其从孩子关系的修复、孩子成长方面多考虑调解。
从管理责任角度,告知被告学校,学校虽已尽教育职责,并第一时间电话通知原告家长到校,但今后要多做预防工作,杜绝类似事件再发生,同时要协调双方,做好调解工作。
经过多次调解,最终三方达成了协议,即由被告小李一次性赔偿原告小姜各项损失共计40000元。
协议达成后,被告小李母亲当即以微信转账方式将40000元给付原告方。收到钱后,原告激动地为法官点赞,并申请撤回起诉。
至此,一场因学生课间休息玩耍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当即履行、当即撤诉、各方言和!
近年来,家长因孩子校园伤害事故而与教育机构产生纠纷的案例并不鲜见。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校园中潜在危险的认知程度不高,容易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意外伤害。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家长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应尽到相关的监护责任。
同时,作为校园管理者,教育机构也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设施是否有缺陷、管理是否完善、是否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