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和“十百千万”为民实践活动开展以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努力把群众满意度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近日,在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件中,民事审判第二庭调解主持公道,案件成功审结。
2020年7月,刘某因居住房屋不明原因漏水,将某置业集团、某物业服务公司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刘某财产损害事实存在,但因没有证据证明损失数额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不服,向长春中院提起上诉。
案件争议的焦点和首要解决的问题是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因各方当事人对房屋漏水原因究竟是某置业集团房屋设计存在缺陷还是某物业服务公司对管道清掏不力所致,又或者是因二者结合导致刘某的损害后果,无法厘清。同时关于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涉及专业问题,需通过司法鉴定等方式予以确定,以实现定纷止争,基于此,长春中院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后,一审法院未予鉴定,判决某物业服务公司赔偿刘某15万余元赔偿,如物业公司对某置业集团应否担责存在争议,可另行向某置业公司进行追偿。某物业公司不服,申请司法鉴定,向长春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高云燕一方面从案件事实着手,分析案情,一方面与司法辅助部门及多家鉴定部门进行沟通,对案件相关情况进行预判,同时利用休息时间多次电话沟通当事双方,反复进行调解,期冀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高云燕有理有据的释法明理后,某物业公司决定主动承担赔偿责任,给付赔偿款,同时私下协商某置业集团处理双方之间的事情,各方最终握手言和,本案调解结案。法官的为民情怀、对案件的整体把握能力、娴熟的调解技巧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评价,当事人送来一面写着“秉公正司法为民平纷争情理兼顾”锦旗为法院工作点赞。
下一步,长春中院将按照“十百千万”为民实践活动部署,积极开展为民服务十项行动,依托诉源治理和多元解纷机制,开展基层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让队伍教育整顿的成果存之于心,见之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