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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河市某公司与山东省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发布时间:2022-04-27 14:47:33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山东省某公司在额尔古纳市修筑公路,为筹备修路所用碎石,在根河某公司购买15002立方米碎石,约定每立方米为99元,山东省某公司应给付根河某公司碎石款148.5万元。山东某公司委托下辖单位付款,给付了根河市某公司96.6万元后,尚欠51.9万元未付。根河市某公司多次向山东省某公司索要,山东省某公推脱,根河某公司无奈诉至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该案件经过开庭审理后,判决山东省某公司给付剩余款项,但山东省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给付义务,根河市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该案系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申请执行人根河市某公司为小微企业,执行法官为贯彻落实最高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对该案件十分重视,将其纳入“执行绿色通道”,立即开展网络查控及传统查询。

经查,被执行人是国有独资大型企业,有给付能力,承办法官及时与被执行人联系,从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入手,向被执行人说明中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当前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政策要求,希望对方积极履行义务,诚信经营。经过释法说理,被执行人表示立即催促下属公司及时给付剩余款项,该执行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该案件从立案到执行完毕仅用时8天,以快立、快执机制确保企业账款及时回笼,保障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不断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高度关注涉中小微企业案件,执行案件的同时大力宣传国家法律、政策,积极研判,因案施策,以司法力量为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实现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