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新型违法犯罪活动也逐渐增多。近日,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被告人梁某某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添加一名未知身份的微信联系人,该微信联系人介绍梁某某出租一张银行卡可以获利6000元,梁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实名办理的一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进行支付结算。
第二天,被告人梁某某按照该微信联系人指示到达广东省潮州市,梁某某被几名陌生男子开车带到潮州市的山上,并将自己的手机、银行卡、U盾以及银行卡密码提供给他人进行转账操作,转账操作结束后,被告人梁某某共收到陌生男子给付“好处费”6000元。梁某某提供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在多起案件中提供支付结算用途,金额共计377 911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进账资金总额1 002 49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提供银行卡、手机等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梁某某已上缴的违法所得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手机、银行卡等予以没收。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切勿因为蝇头小利,为他人提供银行卡、身份证、支付宝等帮助“刷流水”“刷单”等行为,看似轻松获利,实则触犯法律红线,等待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简单来说,就是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电信诈骗)还为其提供帮助的犯罪。
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出租、出借、出售或帮犯罪分子收钱,将都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信罪”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
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