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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应以劳动者权益为重——工伤保险待遇确认一案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2-09-27 15:35:44 打印 字号: | |

国家通过工伤保险制度保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直接、间接导致意外伤害或者患病甚至死亡时获得社会赔偿,这既是一种赔偿,也是一种帮助。在工伤认定时,法院的支持与否决定了劳动者获得工伤赔偿的程度是“全有”还是“全无”,因此,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在裁判时需要更加慎重的进行评价和认定。

认定工伤时,回家等待转院治疗期间是否应视为连续治疗期间即是否应视为连续治疗的同时性、连贯性的中断是在审理案件时值得思考的问题。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25日,张某某在额尔古纳市某局上班工作期间,突然感到胸闷而导致身体不适的情况下,自行到额尔古纳市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为急性冠脉综合征、心律失常,院方建议转诊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治疗。2020年11月26日,张某某转诊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就诊检查治疗,但必须进行核酸检测后才能住院就诊,经核酸检测后次日张某某办理手续期间而病情加重,2020年11月27日,经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心律失常(恶性)。张某某生前所在单位额尔古纳市某局向额尔古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认定工伤申请,人社局经审查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张某某的亲属不服该决定书,向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某回家等待转院治疗期间是否视为连续治疗期间即是否视为连续治疗的同时性、连贯性的中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被告额尔古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建议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虽然张洪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返回工作岗位而是回家休息,导致产生2020年11月25日下午至11月26日早期间的治疗空档期,不应视同工伤。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张某某在额尔古纳市人民医院检查后未选择住院,而是选择回家等待转院治疗期间是有其合理理由的:由于张洪江上班期间突感不适,选择去额尔古纳市人民医院就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中医生的处理意见为住院治疗或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该处理意见非为紧迫性、强制性、单一性处理意见,患者具有可选择性,张某某选择于第二天去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就诊符合医生处理意见。因此,张某某回家等待治疗的期间不应视为连续治疗的同时性、连贯性的中断。

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劳动者回家等待转院治疗期间是否视为连续治疗期间即是否视为连续治疗的同时性、连贯性的中断情况下,如果仅以劳动者回家等待转院治疗期间未进行连续治疗而产生了治疗空档期为由,径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建议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利于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中等待转院治疗的救助,有悖于《工伤保险条例》中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的立法目的。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撤销被告额尔古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决定。

典型意义

在处理工伤认定案件中,应在充分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条款的立法本意的基础上,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劳动立法的重要目的在于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身心健康等合法权益,在立法中设立工伤认定的相关制度,其背后的立法精神就是要最大可能的保障主观上无恶意的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患职业病甚至死亡后能够获得相应赔偿和补偿的权利,因此在司法认定中首先要遵循的原则就是优先保护劳动者利益。本案的判决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