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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9元西瓜被索赔1万元!这个买卖有点亏
  发布时间:2022-12-08 14:39:03 打印 字号: | |

 近日,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买卖西瓜引发的健康权纠纷。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李某华在孙某处花费9元购买西瓜,因西瓜存在质量问题而与其发生口角,后李某华与孙某互相向对方吐口水,在冲突中李某华用衣服抽击到了孙某,遂孙某对李某华进行殴打。额尔古纳市公安局接警后经过调查,依法以孙某殴打他人对其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八百元,以李某华殴打他人对其罚款五百元。

李某华因受伤在医院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六千余元。李某华因索赔无果诉至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要求孙某给付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一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孙某在与原告李某华发生争执后殴打原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某华在与被告争执时未能冷静处理此事,激化了矛盾,亦应承担部分责任。结合案情,被告应承担70%责任,原告自行负担30%的责任。判决被告孙某赔偿原告李某华6525.73元,驳回原告李某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疫情当下人们生活不易,有情绪而发生冲突不可怕,发生冲突后不控制情绪,而让情绪无限放大才是最可怕的,一旦行为不当将难逃法律的惩罚和民事赔偿,切莫因为琐事而钻牛角尖,伤人伤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责任编辑: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