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航空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经营滑翔机飞行等运动项目,在特定旅游景区内招揽游客,为游客提供飞行体验服务,潘某系该俱乐部的飞行员,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便互相履行了提供劳动、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2021年8月5日当地疫情爆发,隔日,飞行员潘某在飞行过程中发生事故坠机,导致身受重伤,后入院抢救治疗。因与某航空运动俱乐部就其受伤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潘某遂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请求俱乐部给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双倍工资。劳动仲裁委支持了潘某的全部仲裁请求。某航空运动俱乐部不服该仲裁结果起诉至法院,认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关系,且疫情爆发当日公司就已开会宣布解除合同关系。
裁判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公司是否应支付被告潘飞工资及双倍工资。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原、被告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原告作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在被告进入其工作场地、按照其要求接待游客进行滑翔机飞行服务并领取其发放的劳动报酬后,原、被告间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因掌握相对完整的事实信息,就举证能力而言明显优于劳动者,应负举证责任。根据证据规则,用人单位作为原告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已解除劳动关系,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某航空运动俱乐部主张其已与潘某解除合同关系,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其需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
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裁决某航空运动俱乐部支付拖欠工资及双倍工资差额部分的仲裁并无不当,法院依法维持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驳回原告某航空运动俱乐部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和谐共处,符合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理念,体现劳有所得、信守承诺,它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在社会建设领域的价值诉求,是经济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劳动者应践行敬业、诚信的价值准则,用人单位应践行和谐、诚信、友善的价值准则,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要求。
事实劳动关系是一种不依赖于书面合同存在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虽然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只要劳动者能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依然需要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还需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因此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是企业进行自我保护的行为。企业可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另外为劳动者购买雇主责任险、意外险等险种,以此降低企业风险,实现多重防范,对于企业与劳动者来说都是双保险,双方均可安心安排生产经营、安心投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