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某受通辽市某某公司指派,在网络平台提供外卖配送服务。通辽市某某公司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保险,保障项目有雇主责任、第三者责任保险等。2021年11月,张某某驾驶轿车在提供外卖配送服务的途中,将倒卧在路上的行人何某丁碾压,造成何某丁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何某丁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按照保险单特别约定,该事故发生时,保险尚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何某丁的兄弟姐妹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将张某某、通辽市某某公司、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某、通辽市某某公司赔偿损失222305.4元、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主张免责是否成立。
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何某丁在交通事故中致死,根据法律规定,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主体适格。事故发生时,直接侵权人张某某系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故其侵权后果的责任应由雇主也即通辽市某某公司承担。通辽市某某公司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保险,且通辽市某某公司要求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某保险公司直接向被侵权人本案原告承担赔付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保险公司主张涉案保险是为美团外卖“骑手”群体提供的保险,张某某驾驶小轿车的行为不是骑行行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免责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告通辽市某某公司在投保时,投保的网页界面必须点击“我已阅读并同意《保险产品说明》《保险经纪委托协议》”才能进行下一步,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均采取了黑体加粗方式,且提供投保流程视频,鉴于被告张某某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免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保险合同针对“骑手”及保障群体使用交通工具没有明确约定,法律法规中针对“骑手”也无明确规定,案涉保险为网上投保,保险公司提供视频为线上测试投保流程,并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已进行提示说明义务,也未有相关专门提示告知且投保人签名确认等证据佐证。保险公司诉讼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免赔事由不能成立。
法院按比例计算后,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金限额内赔偿原告何某甲等三人死亡赔偿金196836.48元、被告通辽市某某公司赔偿原告何某甲等三人丧葬费10468.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驳回原告何某甲等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电子投保开始领跑市场。发生争议后,保险公司通常抗辩其已经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主张投保人在投保的网页界面必须点击“我已阅读并同意”才能进行下一步,因此该免责条款依法产生法律效力。大多数情况下,保险单均系格式条款,该条款供不特定投保人重复使用,无法证明保险公司已进行提示说明义务,也未有相关专门提示告知且投保人签名确认等证据佐证,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故保险公司需承担不利诉讼后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