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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侵权损名誉 法官释法促和解
  发布时间:2023-10-07 15:33:31 打印 字号: | |

日前,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在微信群内发表不当言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郭某、侯某二人均从事旅游行业,在工作中因郭某顾客私加了侯某,导致之后的行程中郭某工作不好开展,对其经济利益也造成一定损失,一气之下郭某将侯某的照片附带侮辱性文字发在多个人数众多的行业群内。侯某认为该行为损害了他的名誉权,对其工作带来了不便,同时造成了精神伤害和利益损害,遂将郭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郭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详细查看了双方提交的微信群聊天记录,确认被告郭某确实发表了侮辱性语言,为使双方化解矛盾,将双方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承办法官与双方及其家属、朋友反复沟通,并向双方充分释法说理,对被告郭某侵权行为进行普法教育,经过多方努力,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当场握手言和,原告侯某撤诉,该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今年以来额尔古纳市法院共受理3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均以调解撤诉的方式促使双方握手言和,达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网络名誉权因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以及扩散面不确定等特点,侵犯了他人名誉权,对他人的社会评价会造成无法预估的不利影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的更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信息网络时代,微信已成为人们生活密不可分的社交工具,但微信、抖音等公众网络空间也不是法外之地,用户在发布信息及与人沟通时同样需要遵守法律法规,考虑后果,避免对他人构成侵权。


 
责任编辑: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