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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夫妻一方债务而执行共同财产,非负债一方主张权利切忌两个“盲目”!
  发布时间:2023-11-03 10:05:34 打印 字号: | |

在司法实务中,对于因个人债务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夫妻共有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夫妻非负债一方以自己为财产共有人的身份提起执行异议,要求法院中止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并不少见,主要理由是法院执行夫妻共有财产会损害共有人对其一半份额的权益。

但法官提示,夫妻非负债一方主张权利时切忌两个盲目”:

    一是夫妻非负债一方不要盲目单纯以夫妻共有财产为由提出异议,这不能起到阻却执行的效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在夫妻一方负有债务并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查封、扣押、冻结夫妻共同财产。

二是夫妻非负债一方不要盲目提起析产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第三款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除非有上述除外情形,否则法院不支持婚内分割财产,所以针对未离婚配偶,对共同房产提起析产诉讼的,不能得到理想的效果。

那么,夫妻非负债一方在执行程序中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

法院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拍卖时,仅能对负债一方的相应财产份额进行处分,不得损害非负债配偶的财产份额。对于共有人享有的权益,应在强制执行的分配阶段进行保护,即在共有房产拍卖变现后,保留非负债配偶的应有份额。若在执行实施过程中有损害夫妻非负债一方财产份额的情形,其可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权利。

 
责任编辑: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