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冻结是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采取的强制措施,今天我们就来一起了解学习下有关知识吧。
一、什么是查封、扣押、冻结?
查封主要针对不动产和难以移动的动产,在不转移占有的情况下以一定的方式揭示其已为执行法院所控制,禁止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在未经执行法院准允的情况下进行处分。常见于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
扣押主要针对可以移动的动产,由执行法院或者执行法院指定的保管人直接占有并加以控制,常见于车辆、设备。
冻结主要针对银行存款、股权、到期债权等财产权利,禁止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处分相应财产权利及其收益。常见于银行存款、微信账户余额、支付宝账户余额。
二、如果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什么情况下可以查封?
执行案件立案以后,人民法院便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此,执行立案后,法院若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会在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后,对被执行人应承担债务范围内对其财产进行查封。
三、查封期限是多久?
银行存款:不超过1年
动产:不超过2年
不动产、股权、专利权、商标权等财产权:不超过3年。
查封期限届满前,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续封期限不得超过上述期限。
四、查封方式是怎样的?
查封、扣押动产: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查封不动产: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修正)
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四条 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第四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第七条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