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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依法严惩!
  发布时间:2024-01-26 10:45:48 打印 字号: | |

近日,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被判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1年1月2日在淘宝网购买粘网后架设在自家院中用于粘鸟,共捕获白腰朱定雀63只、麻雀4只、灰头啄木鸟1只。2022年11月初,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告人刘某某提议要去山里放置几个猎套。11月10日前后,被告人王某某乘坐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的越野车到加格达岭放置了8个猎套。11月26日,两人前往之前放置猎套地点,先后将3只被猎套捕获的原麝放进越野车后备箱中,在返回莫尔道嘎镇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查,白腰朱顶雀、树麻雀、灰头啄木鸟为“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原麝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非法捕猎、杀害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判决二人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41 100元。

“失今不治,必为锢疾,后虽有扁鹊,不能为已”,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势必影响当地生态平衡的自然规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犯罪行为破坏生物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给生态系统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必须依法予以惩处,才能实现“鹰击长空、鱼翔浅底、万类霜天竞自由”的美好画卷。

厚植生态,就是厚植未来。通过刑罚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行为,彰显了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惩治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犯罪、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的决心,为构筑祖国北疆生态安全屏障贡献了法院力量。


 
责任编辑: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